'西藏山南5人涉惡勢力犯罪分別領刑'

毒品 法律 西藏 人民法院報 經濟 天津高法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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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7月25日,西藏自治區山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羅某等5人惡勢力犯罪案,被告人羅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0.5萬元;分別判處旦某等4名被告人四年零九個月至二年零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該院宣判的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以來,以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貸為生的被告人羅某,為索要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經常糾集被告人旦某、扎某等4人,通過實施滋擾、毆打、威脅、佔用他人財物、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7年5月,羅某等3人通過虛構事實、滋擾、威脅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德某等人變賣不屬於次某的房產來償還次某的高利貸款。2018年5月6日凌晨,羅某等人因汽車擋道與格某等人發生爭執,將格某鼻子打成骨折。此外,2018年以來,被告人扎某、旦某多次販賣毒品。偵查人員從羅某住處搜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計32.6餘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旦某等人為索要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對債務人及其家人實施滋擾、糾纏、毆打、體罰等手段索債,其中,羅某、旦某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羅某、旦某、扎某、羅某某、巴某為索要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均超過12小時,構成非法拘禁罪。羅某、羅某某、巴某還通過虛構事實、滋擾、脅迫等手段,迫使他人處分財產14.7萬餘元,數額巨大,構成敲詐勒索罪。羅某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計32.6餘克,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扎某、旦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情節嚴重,構成販賣毒品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情節、次數、數額、毒品數量以及主從、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等情節,作出上述判決。(胡四海 馬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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