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社區戒毒太麻煩,她玩起“人間蒸發” 民警扮住戶抓到她,強制隔離戒毒!

“有人在家嗎?我們是樓下住戶。”近日,當吸毒脫失人員童某打開門的瞬間,假扮樓下住戶的民警亮明身份,將她迅速控制。

此前,童某因多次吸毒,於2015年1月被台州椒江區警方處以社區戒毒3年。按照規定,童某必須到戶籍地臨海市永豐鎮禁毒辦報到,接受社區戒毒。

然而,童某卻從未將此事放在心上,禁毒辦工作人員和永豐派出所民警多次電話聯繫童某,她都以各種理由搪塞。之後,童某甚至更換了自己的電話號碼,斷絕了與家人的一切聯繫方式,以逃避公安機關的監管。

為此,永豐派出所與永豐鎮專門成立了一個5人工作小組,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去找童某的家人及相關社會人員瞭解情況。多次撲空並通過對手上掌握的線索一再進行深入分析,工作人員最終確定了童某的落腳點。

原來,童某落腳在了台州椒江區某公寓。為了成功抓獲童某,抓捕當天,民警假扮成樓下住戶,以家中天花板漏水為由,要求童某開門。童某信以為真,當她打開門時,民警掏出證件亮明身份,童某當即愣在了原地。

訊問室裡,童某告訴民警,在被處以社區戒毒後,雖然民警和工作人員曾多次打電話敦促她前去報到,但她當時認為,自己只要不復吸就沒什麼問題,而且還覺得每月到禁毒辦接受尿檢實在麻煩,便想到了躲避。

目前,童某已經被送回強制戒毒所,等待她的,將是兩年的強制隔離戒毒生活。

民警說法:

社區戒毒是指吸毒成癮人員在社區的監管下,整合家庭、社區、公安以及衛生、民政等力量和資源,使吸毒人員在社區實現戒毒。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接受社區戒毒的人員必須與社區簽訂社區戒毒協議,並在法律協議的規定下定期尿檢和報告生活情況,外出務工和居住地變遷的需要獲得批准。

根據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本案中,童某原本只需接受社區戒毒,但因為其逃避戒毒,最終公安機關對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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