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販在強制隔離戒毒過程中死亡 海南一中院判決公安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定安縣 法律 海南 毒品 春節守護值班 民法社海南新聞 2019-06-13

近日,海南一中院當庭作出終審判決,限定安縣公安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陳某父母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64922元。。

定安縣公安局於2016年10月17日作出《吸毒成癮嚴重認定書》,認定陳某吸毒成癮嚴重,於同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陳某在定安縣強制隔離戒毒所被執行行政拘留。期間10月28日18:10陳某因咳嗽被縣強制隔離戒毒所民警送往定安縣人民醫院就醫,縣人民醫院建議陳某住院觀察治療,但工作人員拒絕住院治療,要求門診治療。11月1日21:30陳某因發燒、食慾不振再次出所,縣強制隔離戒毒所民警再次前往定安縣人民醫院救治,接受打針治療過後將其帶回戒毒所繼續執行行政拘留。2016年10月28日、11月1日被上訴人兩次將陳某送醫就診時,均未告知陳某家屬。11月2日16:00,陳某因發燒出所,定安縣強制隔離戒毒所民警將其送往定安縣人民醫院救治。同日17:00陳某入院,病情為畏寒、發熱3天。同日,定安縣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對陳某採取取保候審。11月4日,定安縣人民醫院建議陳某轉上級醫院治療,但家屬出於病情過重及經濟原因未同意轉院。11月6日01:50,陳某經定安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陳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請求。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所實行醫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班和定時查房制度。第四十六條規定,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

在本案中,定安縣公安局未提供證據證明當時強制隔離戒毒所實行醫護人員二十四值班和定時查房制度,顯然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同時,定安縣公安局於2016年10月28日將陳某送至定安縣人民醫院治療時,拒絕了醫院關於住院觀察治療的建議。在2016年11月1日陳某因病情未見好轉再次被送醫治療時,被上訴人仍未及時給予陳某住院觀察治療。此外,在陳某的健康狀況顯然已屬於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情況下,被上訴人亦未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把強制隔離戒毒變更為社區戒毒,也沒有采取通知陳某家屬到場等其他方式予以妥善處理。由此可見,被上訴人雖已將患病的陳某送出所外就醫,但並未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給予陳某及時治療或妥善處理,其一系列的不作為導致陳某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以致病情進一步加重、惡化,對於陳某死亡的後果存在過錯,故應予確認被上訴人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違法。根據國家賠償法及行政訴訟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行政機關應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最終,海南一中院綜合陳某自身情況及定安縣公安局在監管行為中的過錯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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