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完畢後,強制戒毒是否需要繼續執行?'

毒品 刑法 嚴懲毒品犯罪 法律 平明刑法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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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完畢後,強制戒毒是否需要繼續執行?

本圖片由王剛拍攝

案例:

2018年6月7日22時許,被告人許某電話邀請丁某到九江市火車站附近福泰118賓館商議網吧轉讓一事,事畢後拿出事先購買的毒品與丁某一起吸食。後公安民警在例行檢查時將二人當場查獲並行政拘留。許某與丁某於同年6月8日被公安機關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許某在行政拘留期間,聽身邊吸毒人員教授,可以通過主動交代輕微犯罪行為的辦法,獲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完畢就可以不去強制隔離戒毒了。於是許某主動反映其在5月26日晚在同一地點曾經容留童某、何某、陳某吸毒的犯罪事實。2018年7月16日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許某拘役五個月,於2018年11月7日刑滿釋放。問許某之前的二年強制隔離戒毒是否需要繼續執行?

平明解析:

本案中許某6月7日被查獲並於次日被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後其為了逃避為期二年的強制戒毒,自願供述同年5月28日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根據刑法及相關司解釋,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二年內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僅5月28日許某容留童某、何某、陳某的犯罪事實,就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其獲刑拘役五個月。那許某刑罰執行完畢後,真如毒友所說之前所處的二年強制隔離戒毒就不必執行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國務院《戒毒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監管場所、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因此,許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依然要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結果,刑滿釋放當天許某便被移送到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戒毒條例》:第三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監管場所、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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