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兩級法院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4名毒販獲死刑

衡陽兩級法院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4名毒販獲死刑

△衡陽兩級法院開展打擊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動現場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6月21日訊(通訊員 湯研科 肖文淑 記者 成俊峰)6月20日至21日,衡陽兩級法院開展打擊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動,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共26名被告人。其中衡陽中院審理的傅選勝等13名被告人販賣毒品一案,1人被判處死刑,3人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1人被判處無期徒刑,3人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傅選勝在雲南省景洪市與被告人巖鐵商議購買毒品海洛因進行販賣。巖鐵遂聯繫被告人萬多海,萬多海通過劉義洪(身份不詳)向緬甸籍女毒販(身份不詳)求購毒品。之後,被告人傅選勝、馬德華購買4對(1對海洛因為700克)海洛因;被告人楊如林、何順秀商議購買1對海洛因;被告人田小云、巖光各購買2對海洛因;萬多海、巖鐵各分得1對海洛因。

為購買上述毒品,傅選勝、馬德華共籌集毒資17萬元。傅選勝將其中16.8萬元交給巖鐵,並將其車作為部分毒資抵押物交給巖鐵。巖鐵將16萬元毒資、轎車等抵押獲得的3萬元轉交給萬多海。同年12月,被告人萬多海將17.6萬元毒資存入緬甸籍女毒販的銀行賬戶,從緬甸籍女毒販處購得10對海洛因,並將10對海洛因放入1輛出租車內交給被告人巖鐵。12月10日,巖鐵駕駛該出租車到景洪市找被告人傅選勝移交毒品時,公安機關當場將巖、傅抓獲,從出租車內查獲10對共重6975.97克海洛因。經檢驗,該10對海洛因的含量為39.9%至47.2%。

2017年9月至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楊如林先後4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約10.49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約4.13克。

2017年6月,被告人袁玲芳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約2.7克。

2017年11月,被告人何周春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約0.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約0.1克。

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張創業先後5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08.2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約44.17克。

2017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湯小春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約18.37克。

2017年12月,被告人蔣妃絲嘉販賣甲基苯丙胺96.12克、甲基苯丙胺片劑約12.06克;被告人何順秀幫助蔣妃絲嘉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約9克。

此外,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張創業在其出租房內,容留伍鵬飛、何玉、雷貴華、何精一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德華、傅選勝、萬多海、巖鐵、楊如林、田小云、巖光、何順秀、張創業、蔣妃絲嘉、湯小春、袁玲芳、何周春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創業的行為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人傅選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被告人馬德華、萬多海、巖鐵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被告人楊如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被告人張創業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罰金5000元;被告人蔣妃絲嘉、巖光、湯小春、田小云、何順秀、袁玲芳、何周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並處罰金2000元至1萬元不等。

據悉,6月20日,衡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鍾建安等11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以製造毒品罪,依法判處鍾建安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十五年不等。21日,常寧市人民法院對張升發、陳曼婷犯容留他人吸毒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分別判處張升發、陳曼婷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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