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辯護律師談:親辦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燒腦無罪辯點

毒品 刑法 法律 李偉毒辯非吸刑事律師 2019-05-07

李偉: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

導語:

重大毒品案件通常卷宗較多,需要大量的時間投入研究案件的精準辯點,才能將案件做精做細。毒品案件不同之處還在於,相較於其他案件而言,司法機關尤其是控訴機關更依賴口供,並且毒品案件會議紀要中規定辦理毒品案件允許使用推定。但是,無論是被告人的口供,還是同案人的口供,還是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這些言詞證據其實從不同角度都可以質疑。對於毒品辯護律師而言,大量工作應當投入在提出各種可能的合理懷疑以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達到作出對當事人有利事實認定的目的。筆者結合自己親辦的案例以及相關無罪判例,提出以下幾大燒腦無罪辯點,以期對同仁辦理相關毒品案件提供可能的啟發。

無罪辯點一、孤證不可定案

有些毒品案件只有證人的證言指認被告人販毒或運毒,實踐中,通常這種證人都是公安的線人,還有些是已抓獲的為了立功的毒販,這些證人的證言真實性其實都是有待考究的。

對於辯護律師而言,是否真正真實我們也無法查證,查明真相併不是律師的義務。如果發現案卷中只有一名證人指認被告人,但被告人不予承認,或者說雖有承認過,但有反覆,且在開庭時不予承認的,律師就可以運用“孤證不可定案的”證據原則向法庭闡明,本案當事人應當無罪。

當然,實踐中可能會有兩名證人指證,但是隻要兩名證人的證言之間並不能相互印證,被告人又否認的,仍然可以依據以上證據原則,向法庭闡述你無罪的觀點。

書面版的表述可以是這樣的: 現有證據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多名證人的證言之間不能互相印證,且與嫌疑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證。被害人陳述與嫌疑人供述亦不相互印證,在沒有其他旁證印證的情況下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實嫌疑人有販賣毒品的行為。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說,因此本案不能定罪。(取決於案件在哪個階段。)

對於證言的問題,再多說一點。如果證人出具的證詞的內容,並非證人親身看到、聽到或者親身感知的事實,僅是證人的推測,是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的。所以,律師對證言的內容也可以進行甄別,是證人親身感知的事實還是隻是證人的推測。

無罪辯點二、 毒品代購案件中,無牟利的,不得定罪。

代購毒品僅用於吸食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嫌疑人從中牟利才能認定其構成販賣毒品罪。關於“牟利”,《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批工作座談會議紀要》(武漢會議紀要,2015年5月18日)認為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者以販賣毒品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的,應視為牟利。嫌疑人幫吸毒者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數量少,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了“介紹費”、“勞務費”,即不能證實其從中牟利。

這種沒有牟利的辯點在37天的批捕階段或者說審查起訴階段提交是最有用的。一般這種案件不會審判階段,一旦進入,可能公訴機關認為嫌疑人收取了代購費,並且金額比較大。筆者覺得這類案件如果是進入了審判階段,應當換個辯點,當然具體看個案的案情。

無罪辯點三、 誘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犯意引誘

毒品案件經常會出現公安利用特情抓獲嫌疑人的情況,但是特情只能是在發現有犯罪事實後向公安舉報的權利,不得誘使他人犯罪後再向公安舉報,再設網抓捕。對於特情引誘的毒品案件,定罪證據需要依法嚴格查實。因為刑訴法明確規定了,不得使用引誘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方法引誘他人犯罪。

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個人認為,2012年之前的有關會議紀要關於特情引誘的內容不應當與刑訴法的規定相沖突,應嚴格貫徹刑訴法規定的誘使他人犯罪的應當作為無罪案件處理。

特情也不得引誘他人犯罪,使用該種方法得出的案件應當作為無罪案件處理。

關於犯意引誘的無罪案例,除了大家熟知的荊愛國運輸毒品案之外,大家還可以查看: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2014)南溪刑初字第76號的刑事判決書。該案也是一起特情引起的犯意,最終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

無罪辯點四、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沒有同步錄音錄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是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根據法律規定,販賣海洛因50克以上就屬於可能判斷出無期徒刑的案件。現實司法實踐中,毒品交易數量很容易超過這個數量,因此大部分的毒品案件都是需要同步錄音錄像的,沒有同步錄音錄像,對於被告人的供述筆錄,法院不應當採納。

如果律師發現公訴機關沒有隨案移交同步錄音錄像材料,應果斷指出該辯點。

無罪辯點五、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審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現實中經常會出現被告人做過幾份供述筆錄,有時認罪有時不認罪。如果庭審時,被告人仍不認罪的,如無其他證據,應當以庭審供訴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審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無罪辯點六、 查獲毒品可疑物包裝物未提取到嫌疑人指紋.

毒品案件中通常都會查獲毒品,毒品包裝物的指紋鑑定程序尤為重要。如果毒品包裝物未能提取到嫌疑人的指紋,這對於支撐嫌疑人辯解不知道內容物為毒品,或對販賣或運輸的對象不知情是非常有利的。

綜上,毒品案件辯點其實有很多,但是需要專業的辯護律師不斷挖掘,不斷總結,不斷投入。作為辯護律師,誠懇奉勸人人遠離毒品是我們的應盡義務,同時為每一個涉嫌毒品犯罪的人提供卓有成效的刑事辯護,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我們的責任。

【關鍵詞】 販賣毒品罪 無罪辯點 毒品犯罪辯護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 李偉,撰寫於2018年9月27日)

廣強律師事務所繫由刑事大要案辯護律師王思魯領銜的、致力於全國性重大複雜疑難刑事案件有效辯護的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機構。

廣強律師事務所擁有一支龐大的刑事辯護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並在中國刑事辯護律師界率先將刑事辯護推向精準化、類罪化有效辯護,近百名各具特長的精準化刑事辯護律師分別致力詐騙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傳銷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稅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網絡犯罪等類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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