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重拳出擊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 加大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力度 重刑率增長至兩成以上

【熱點聚焦】

我省重拳出擊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

加大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力度 重刑率增長至兩成以上

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 朱婕

在第32個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6月26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發布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並通報3起典型案例,警示公眾拒毒防毒。

全省法院對毒品犯罪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一組數據顯示,2015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審結毒品犯罪案件11523件,佔全部刑事案件的11.96%。2015至2019年上半年,省法院審結毒品犯罪案件356件,案件數在2016年達到峰值後,有所減少,但繳獲的毒品數量增長很快,毒品犯罪形勢依然嚴峻。

面對嚴峻的毒品犯罪形勢,我省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決策部署,深入研究人民法院開展禁毒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舉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大力加強禁毒法治建設,大力倡導“健康人生,綠色無毒”理念,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推動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實現新發展。

在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中,全省法院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毒品犯罪,嚴厲打擊製造毒品,販賣毒品,走私、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犯罪,並緊密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嚴懲操縱、經營涉毒活動的黑惡勢力、毒黑交織的制販毒團伙。堅持把好毒品案件審判質量關,把好毒品案件的程序關、實體關、法律適用關、裁判文書關,確保案件辦理質量。堅持推進毒品案件審判規範化,強化證據意識,規範案件辦理,統一量刑標準,持續推進毒品犯罪審判的規範化建設。堅持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切實履行禁毒委成員單位職責,充分利用審判資源優勢,不斷強化禁毒綜合治理工作。

與此同時,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判處重刑直至死刑,有力遏制了毒品犯罪蔓延的勢頭。近五年來,全省法院對毒品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罪犯人數比例(重刑率)逐年遞增,由2015年的17%增長到2018年的20%以上,重刑率已高出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的十幾個百分點,體現了全省法院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堅決態度。

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馬某某甲等人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0日、23日,被告人馬某某甲僱用、指使馬某某乙、馬某某(均已判刑)分別乘機抵達雲南省昆明市。11月28日,在馬某某甲指揮下,馬某某、馬某某乙從他人處接取毒品並與馬某某某丙(已判刑)一起對毒品進行包裝。次日,馬某某、馬某某乙、馬某某某丙分別攜帶裝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長途客車前往我省臨夏市。

2015年11月30日18時許,馬某某甲在蘭州市被抓獲。馬某某、馬某某乙、馬某某某丙也分別在我省境內被抓獲,查獲毒品海洛因淨重共14261.66克。

【裁判結果】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馬某某甲聯繫毒品來源,提供經費、組織指揮、僱用他人具體實施運輸行為,屬主犯,應對全部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犯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馬某某甲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馬某某甲死刑。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外流人員長途向我省運輸大宗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馬某某甲積極聯絡毒源,提供經費,指使他人運輸毒品,作用突出,是主犯。人民法院根據運輸毒品的數量、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某甲死刑,立即執行,體現了審判機關依法從嚴打擊大宗運輸毒品犯罪的堅定決心。

二、被告人荊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13日,陳某(已判刑)從荊某某處購得毒品後被抓獲,當場從陳某處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97.6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8.81%。

2016年4月初,被告人荊某某與蔡某某(另案處理)預謀買賣毒品。2016年4月14日,荊某某等人駕車到達重慶後,從蔡某某處購得毒品5公斤,後荊某某、彭某某(已判刑)將毒品藏匿於所駕車輛後備廂夾層內。4月15日,荊某某、彭某某和王某某(已判刑)分別駕乘車輛返回蘭州。當晚,三人在我省境內分別被抓獲,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0.95克、毒品海洛因0.4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46克,從王某某乘坐的越野車後備廂夾層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4820.6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達75%以上。並在荊某某、王某某所租房間查獲毒品海洛因539.86克,甲基苯丙胺211.6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13.41克。

綜上,被告人荊某某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6015.4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4.36克、毒品海洛因540.28克。

【裁判結果】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荊某某、王某某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彭某某的行為是運輸毒品的共犯,陳某購買數量巨大毒品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販賣、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荊某某是主犯,又繫累犯、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荊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荊某某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荊某某死刑。

【典型意義】全省各級法院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對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堅持從嚴打擊,該判處重刑的堅決判處重刑,對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深的,堅決判處死刑。被告人荊某某屬累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表明了從嚴懲處累犯、毒品再犯的鮮明態度。

三、被告人詹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4日,牟某某、魏某某(均已判刑)抵達深圳市羅湖區。經牟某某聯繫,被告人詹某某收到毒資後將16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牟某某住宿的賓館。次日,牟某某、魏某某將毒品藏匿於購買的棉被和毛毯內,當晚,詹某某又將8袋甲基苯丙胺交給牟某某,牟某某、魏某某攜毒品乘坐長途汽車返回甘肅。同年3月17日13時許,牟某某、魏某某在甘肅省境內被抓獲,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4袋、232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1.15%。同年4月2日,詹某某在深圳市被抓獲。

【裁判結果】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詹某某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詹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詹某某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詹某某死刑。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販賣、運輸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毒品數量達23餘公斤,為我省近年來破獲的最大宗販賣、運輸合成毒品案件,社會影響大,危害嚴重。對詹某某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反映出人民法院應對毒情形勢新變化,加大對新型合成毒品犯罪從嚴打擊的力度。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