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週普法】打鳥、捕蛇也算犯罪?有一種罪叫“非法狩獵”'

動物 陽新 王錦蛇 法律 刑法 鵪鶉 陽新縣人民法院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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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隨著陽新大力實施綠色發展戰略,生態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大,自然環境得到有效的改善,明顯的特徵就是,陽新的野生動物也在漸漸增多。有的人選擇狩獵的方式牟利或者消遣,卻因違反狩獵時間、地點、對象及工具的有關規定,被依法判處刑罰。

案例一:禁獵期在禁獵區狩獵被判刑

2017年6月13日晚,馬某、彭某、張某三人相約次日去網湖打鳥,由馬某提供捕獵槍支。次日上午,三人電話聯繫後,馬某取了獵槍,在彭某家中會合後由彭某駕駛張某的汽車前往網湖溼地自然保護區狩獵。狩獵過程中,馬某持槍射殺野生“灰色水鳥”一隻,由張某拾取後放於車後備箱中。在馬某等人準備驅車離開時,被網湖溼地自然保護區執法人員發現並攔截控制。保護區執法人員報警後,陽新縣森林公安局隨即前往現場對獵物和作案工具進行扣押。經鑑定,“灰色水鳥”為灰頭麥雞,系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馬某作案工具為槍支,屬禁用工具。

陽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馬某、彭某、張某在禁獵期期間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獵區內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彭某、張某在非法狩獵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鑑於三被告人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獵罪判處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緩刑一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

案例二: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被判刑

2019年3月至4月18日(禁獵期),羅某先後四次在陽新縣王英鎮某山場放置裝有活體鵪鶉的鐵絲籠用於獵捕蛇類野生動物,共獵捕蛇類野生動物王錦蛇十一條,其中四條王錦蛇已經銷售給他人,另外獵捕的七條王錦蛇被森林公安機關現場查獲。案發後,陽新縣森林公安局在羅某家中查獲獵捕工具鐵夾子40個,捕蛇鐵籠12個,電子獵捕器19套。

陽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羅某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獵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律小貼士:

一、什麼是非法狩獵罪?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單位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法條的規定處罰。

二、正常狩獵應當注意到什麼?

1、明確狩獵期間。一般情況下,可以狩獵的區域均會設定一定的狩獵期限,以此保護動物的繁殖,在期限內狩獵是合法合規的。

2、明確狩獵區域。網湖溼地保護區是禁止狩獵的,在此區域內禁止狩獵,對於部分保護區僅僅劃定一定的區域,在區域內不能狩獵,區域外的狩獵是合法的,因此,在狩獵前需注意狩獵區域。

3、明確狩獵對象。我院審理的部分非法狩獵案件中,大多數被告人均不知捕殺的對象是否為國家保護動物,若不案發,大多數被告人認為自己只是捕殺了一隻普通動物,因此狩獵前要對狩獵對象進行詳細瞭解。

三、狩獵中的常見禁用工具和方式有哪些?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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