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至10日,東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杜躍升、馬曉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公開進行了審理。該案涉案金額12560.75萬元,直接涉案89人次。當天,部分被告人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7月9日至10日,東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杜躍升、馬曉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公開進行了審理。該案涉案金額12560.75萬元,直接涉案89人次。當天,部分被告人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東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杜躍升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以投資東勝東互通立交橋等路政路橋工程項目需要資金為由,通過親友間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月利率2.5-3.5%的高額回報,先後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向趙某某、苗某某等8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560.72萬元。
被告人馬曉梅在杜躍升融資期間,幫助杜躍升其中48名集資參與人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融資,涉及融資金額共計5864萬元,負責給該部分集資參與人以其個人名義先行辦理借款單、接受融資資金並轉賬至杜躍升賬戶供杜躍升使用、再由杜躍升給其轉賬後分別按照約定的利率給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等,被告人杜躍升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投資東勝東互通立交橋工程等項目以給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其中,被告人杜躍升向上述89名集資參與人支付3550.2467萬元,退還本金2357.61萬元。被告人杜躍升於2017年6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馬曉梅於2017年9月30日被公安機關電話傳話到案。
"7月9日至10日,東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杜躍升、馬曉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公開進行了審理。該案涉案金額12560.75萬元,直接涉案89人次。當天,部分被告人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東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杜躍升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以投資東勝東互通立交橋等路政路橋工程項目需要資金為由,通過親友間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月利率2.5-3.5%的高額回報,先後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向趙某某、苗某某等8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560.72萬元。
被告人馬曉梅在杜躍升融資期間,幫助杜躍升其中48名集資參與人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融資,涉及融資金額共計5864萬元,負責給該部分集資參與人以其個人名義先行辦理借款單、接受融資資金並轉賬至杜躍升賬戶供杜躍升使用、再由杜躍升給其轉賬後分別按照約定的利率給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等,被告人杜躍升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投資東勝東互通立交橋工程等項目以給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其中,被告人杜躍升向上述89名集資參與人支付3550.2467萬元,退還本金2357.61萬元。被告人杜躍升於2017年6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馬曉梅於2017年9月30日被公安機關電話傳話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躍升和馬曉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以高額利息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躍升夥同馬曉梅共同實施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系共同犯罪。
庭審歷時2日,法庭圍繞案件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目前已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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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至10日,東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杜躍升、馬曉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公開進行了審理。該案涉案金額12560.75萬元,直接涉案89人次。當天,部分被告人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東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杜躍升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以投資東勝東互通立交橋等路政路橋工程項目需要資金為由,通過親友間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月利率2.5-3.5%的高額回報,先後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向趙某某、苗某某等8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560.72萬元。
被告人馬曉梅在杜躍升融資期間,幫助杜躍升其中48名集資參與人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融資,涉及融資金額共計5864萬元,負責給該部分集資參與人以其個人名義先行辦理借款單、接受融資資金並轉賬至杜躍升賬戶供杜躍升使用、再由杜躍升給其轉賬後分別按照約定的利率給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等,被告人杜躍升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投資東勝東互通立交橋工程等項目以給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其中,被告人杜躍升向上述89名集資參與人支付3550.2467萬元,退還本金2357.61萬元。被告人杜躍升於2017年6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馬曉梅於2017年9月30日被公安機關電話傳話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躍升和馬曉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以高額利息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躍升夥同馬曉梅共同實施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系共同犯罪。
庭審歷時2日,法庭圍繞案件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目前已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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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鄂爾多斯檢察
"7月9日至10日,東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杜躍升、馬曉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公開進行了審理。該案涉案金額12560.75萬元,直接涉案89人次。當天,部分被告人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東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杜躍升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以投資東勝東互通立交橋等路政路橋工程項目需要資金為由,通過親友間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月利率2.5-3.5%的高額回報,先後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向趙某某、苗某某等8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560.72萬元。
被告人馬曉梅在杜躍升融資期間,幫助杜躍升其中48名集資參與人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融資,涉及融資金額共計5864萬元,負責給該部分集資參與人以其個人名義先行辦理借款單、接受融資資金並轉賬至杜躍升賬戶供杜躍升使用、再由杜躍升給其轉賬後分別按照約定的利率給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等,被告人杜躍升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投資東勝東互通立交橋工程等項目以給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其中,被告人杜躍升向上述89名集資參與人支付3550.2467萬元,退還本金2357.61萬元。被告人杜躍升於2017年6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馬曉梅於2017年9月30日被公安機關電話傳話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躍升和馬曉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以高額利息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躍升夥同馬曉梅共同實施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系共同犯罪。
庭審歷時2日,法庭圍繞案件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目前已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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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鄂爾多斯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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