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東盟企業須高度重視FORM E證書與清關發票的一致性

東盟 印度尼西亞 簽證 泰國 中國質量新聞網 2017-03-28

近日,自貿區一出口企業向廈門檢驗檢疫局象嶼辦求助,出口貨物至印尼清關時,因清關發票上的貨物金額為CIF46449.4美金,而隨附的中國東盟原產地證書上貨物金額為FOB46449.4美金,結果被印尼海關判定為證書與發票不符,不予減免關稅,導致進口商損失3000多美金的稅金,該進口商認為是我出口商制單失誤導致,轉而向我出口商提出索賠。出口商因此諮詢是否可以在證書上體現CIF價,而非FOB值,以避免未來類似錯誤的發生。

根據中國-東盟雙方協定及進口國海關要求,象嶼辦原產地簽證人員提醒廣大出口東盟企業:

1、中國東盟原產地證書的第9欄必須填寫貨物的FOB值,如果貨物是以CIF方式成交的話,務必將CIF貨值扣除運費和保險後,換算成FOB值,再填到證書第9欄中。

2、若存在第三方貿易,應如實申報,且須在證書的第13欄“第三方發票”處打鉤,並在第10欄註明第三方發票的發票號碼和日期,同時在第七欄加註中國大陸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名稱,不得加註國內的公司,且不得出現“O/B”字樣。

3、根據《中國東盟原產地證書填制要求》第4 點:應注意證書上品名描述與發票上品名描述的一致性,一批貨物中的所有產品都必須各自符合規定,尤其是不同規格的類似商品或備件。對於這一點,印尼海關執行得最為嚴格,若企業在原產地證書上只打了總品名總數量,而發票上除了打總品名外還列出了詳細的型號,以及各種型號的數重量,便會被判定為證書上的描述不符合填制要求,不予關稅優惠。

4、建議各出口企業申請原產地證書前與國外進口商多溝通,證書的內容提早讓客戶確認,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但也要提高法律意識,避免盲目聽從迎合客戶要求而產生修改發票金額等違法行為,以免被國外海關列入黑名單而影響公司產品進入東盟市場,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據悉,上述事件並非個案,象嶼國檢原產地簽證人員介紹,僅2016年,象嶼國檢收到國外海關查詢函72封(涉及證書121份)其中因清關發票與原產地證書不一致導致的退證查詢函就有15封(涉及證書20份),佔全部來函量的1/5,且全部來自東盟海關,涉及印尼、越南、泰國和菲律賓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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