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國內的流量偶像總陷入解約糾紛?娛樂圈的契約精神去哪兒了?
上週五,愛奇藝世界大會中國經紀人峰會,樂華娛樂CEO杜華的一段發言,迅速被媒體解讀並總結為——
「藝人解約應該被全行業封殺。」
隨後公司旗下藝人範丞丞點贊批評杜華的微博,公司則快速發出嚴正聲明,聲討發言被錯誤引用,接著,範丞丞發微博為自己的手滑道歉……
這一波三連操作之後,雖然事件沒再繼續發酵,但又一次地,我們有必要再來聊聊「藝人解約」這個問題了。
事實上,藝人和經紀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問題,在日漸蓬勃的內地偶像市場,已經被聲討過太多次了。
前有韓庚出走Super Junior,鹿晗、吳亦凡、黃子韜離開EXO;後有蔡徐坤一出道就揹負高額賠償官司,火箭少女剛成團吳宣儀、孟美岐等人就傳出退團風波。
藝人一紅就跑路?娛樂行業到底還有沒有「契約精神」可言?
十年間,這些問題被問爛了也沒有得到什麼改變。但說白了,這個問題不解決,個人的發展或許不受影響,但整個行業,沒有未來。
這一次,【深水娛樂觀察】決定跟大家往深了聊——
1、沒有契約精神究竟是不是國內娛樂圈特供?2、是什麼造成了這一現象的普遍存在?3、以及,我們可以,或者應該做點什麼?
沒有「契約精神」是我國特供嗎?
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我們常聽到國內藝人和公司打官司鬧解約,但放眼日韓娛樂圈或是美國好萊塢,這樣的情況卻相對少見。難免讓人懷疑,通過訴訟解約莫非是我國娛樂圈特供嗎?
怎麼可能?!
十年前,東方神起三位成員起訴SM公司轟動一時;
通過韓版Produce101(《創造101》的老大哥)大火的姜丹尼爾,今年將自己的經紀公司LM娛樂告上法庭,也掀起了一場大風暴。
簡單說,藝人與藝人經濟公司之間的矛盾,從這個行業誕生開始,就從未消停過。
在這其中,粉絲起到的作用往往被忽略,卻著實不容小視。
在很多粉絲眼中,偶像的合同就等同於一份“賣身契”,自己的愛豆一旦簽約,就被綁定在了公司的利益之下。
公司給的演藝資源少、活動的宣傳不到位、出現問題沒有及時發聲明、愛豆負傷還要繼續演出……
總之,偶像是讓人「心疼」的,也是時刻被「剝削」的。
若換以路人的角度,藝人則一直都是娛樂圈利潤金字塔中,最底部的那一部分。
尤其是剛剛出道的年輕藝人,因為缺少話語權,本來在簽約的時候就處於弱勢地位。再一下子籤個十年八年,整個人事業的黃金階段都搭在了上面。
如果公司總體資源不夠好,或是藝人的工作量過大,無論是對於事業發展,還是個人健康都面臨著巨大的不利。
倘若可以通過解約而跳槽,獲取更大的發展空間,好像,也沒有什麼不對?
▲ 娛樂公司CEO微博下,
隨處可見粉絲為偶像「維權」的大字報
但實際上,藝人與經濟公司之間的關係,遠沒有“附屬品”這麼簡單。
杜華女士在愛奇藝經紀人峰會上原話是這麼說的——
「我們培養一個藝人,培訓需要三年半到四年,把他孵化走向市場需要一兩年,這六年中的投入大概需要4-5000萬。藝人不紅的時候我們盼著TA紅,紅了之後又怕TA跑,這是藝人經紀行業最大的痛點。」
這話說的沒毛病。培養成名的藝人主動要求解約,對於經濟公司來說,就是一場失敗的投資。
從挖掘到培養,從宣傳推廣到一步步匹配資源,解約不僅意味著之前的投入無法被補償,公司未來所期望賺到的那一部分自然也打了水漂。
再放眼整個行業,一旦藝人成名後的出走成為風氣,這樣示範效應帶來的影響和風險,更是不可控。
所以,為什麼寧可撕破臉地互相傷害,也要解約?
是什麼造成了國內藝人解約普遍?
要搞清楚的前提是:解約本身無可厚非,藝人們為什麼要求解約,才是我們更應該關注的焦點。
雖然談起解約,最終的落點都會歸於公司沒有合理保護藝人導致其健康受損,或是個人發展與公司規劃出現了衝突。
但從實際來看,各自立場不同、解約的成本過低與行業缺乏規範,才是導致藝人們頻頻出走的根本原因。
去年兩部選秀綜藝的大火,讓不少人興奮地高呼,偶像元年來了。但事實是,我們的偶像市場不過是剛剛進入了「石器時代」。
流量的洗牌與更迭,並沒有深入打開真正的偶像產業,只不過把粉絲們從這一端,輸向了另一端。
無論藝人還是公司,這裡的核心邏輯,就是一個字:利。
藝人們需要在最佳活動時期頻繁曝光,讓自己可以不被大眾過快地遺忘。
公司當然也想盡快地抓住眼前的紅利,賺一波快錢,收回對藝人的投資。
這時候解約,看似是一本萬利的手段,但藝人可以跳到這一家,也會跳到下一家。在這不斷跳槽背後,整個市場都會被置於一個愈加焦慮的狀態。
於是,藝人們便需要更多的跳槽,來維繫自身的商業價值。公司也會減少對藝人的培養投資,加速回收成本以賺更多的快錢。
你肯定看出來了:這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惡性循環。
上週五杜華的發言,被曲解為「藝人解約應該被全行業封殺」的原話是——
「在韓國,如果你解約了,所有的同行都不會再來跟你合作。而國內的現狀常常是,藝人還沒有走,就有別的公司的人來挖了。」
▲東方神起解約事件中風暴中心的三人
的確,當初東方神起的三人出走後,就被認為破壞了整個行業的規矩。
不僅遭到了前經紀公司SM,和韓國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總聯盟的聯手封殺,他們在日本的發展,也由於被經紀公司艾迴封殺受到了嚴重影響。
與之相比,國內則是另一番景象。
對於藝人與偶像來說,名氣與流量帶來的利潤,並不會因為脫離公司而受到改變。
與之相反,成立工作室成了主流形態,這不僅會給予藝人更大的自由空間,同時依靠國內上升的自媒體平臺與粉絲熱度,藝人的營銷成本也會大幅下降。
而達成這一切,最多隻需要付出一點賠償金,就夠了。
▲歸國四子中的三人均經歷過與EXO的退團解約
「契約精神」與「職業精神」都沒有受到應有的執行與保護,這正是國內藝人經紀行業不規範的地方。
尷尬的是,目前國內還沒有任何一個協會,能夠規範監督和約束藝人和經紀公司雙方的這種混亂關係。
有哪些可以做的改變?
無論是合同本身,還是屢屢被提到的「契約精神」,歸根結底都是藝人、經濟公司,還有整個行業三方之間的事情。
在娛樂業為支柱產業的韓國,當初東方神起三人與SM公司解約帶來的大地震,最終以簽訂和解協議,JYJ(三位成員英文名首字母縮寫)與SM公司,共同撤銷雙方正在進行中的所有訴訟而結束。
除此之外,這還促使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下令19家娛樂公司修改旗下230名藝人的不公平合約,甚至後續韓國國會正式通過了《JYJ法》保護無正當理由遭封殺藝人。
▲JYJ粉絲支援,韓文的“我相信”的手幅
這一切,都是基於JYJ三人證實了「奴隸合同」的存在、收入分配不公、遭遇不合理封殺等行業亂象後,才得以成功的。當然也少不了粉絲,與行業同盟的支援。
所以,在「解約」、「契約精神」等問題再一次扔到我們面前的時候,如何制定符合雙方利益的合理契約?如何保證其順利履行?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流量藝人在保證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可以隨意解約。可如果有一天過氣了呢?就只好任由公司剝削了嗎?
其實解決辦法,國外早就給出了答案:一個從中調和的第三方組織。
在日本和韓國,均有類似演藝人協會等組織,在業內慣例與法律之間,同時調和與保障藝人與經濟公司之間的關係。
同樣,好萊塢也會通過電影工會完成談判、爭取工作機會、幫演員要回酬勞、提供法律援助等維護影視娛樂行業的發展。
▲美國演員工會SAG(Screen Actors Guild)
國內呢?查了一下,還真的也有。
2017年,民間團體「中國明星經紀行業協會」成立。當初協會的期望是,可以為從業人員提供專業指導,為行業制定自律規範,向政府部門提供行業建議。
兩年過去了,整個協會的發展情況,我們不得而知。相關消息,也只停留在成立的通稿與年會的照片。
「中國明星經紀行業協會」作為國內第一個吃了螃蟹的,距離可以通過集體契約的方式,以行業利益約束公司以及藝人利益的目的,還相距甚遠。
我們永遠無法將籌碼壓給人性,於是,完善制度成了那個必經之路。
在【深水娛樂觀察】看來,只有第三方的行業協會從中相互制衡,被口誅筆伐的「契約精神」,才會回來。
我們需要儘早制定詳細合理的行業規則,在行業內出現問題時履行仲裁決策和管理權利,才能讓下一次解約事件發生的時候,不再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