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鵬起內幕交易遭罰沒1600萬 奧獅基金鄭海洲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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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6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73號)顯示,經查,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上海鼎立科技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股份”,現已更名為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鵬起科技”,股票簡稱“*ST鵬起”,600614.SH)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鵬起”)100%股權。鼎立股份收購洛陽鵬起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屬於《證券法》所述的內幕信息。時任鼎立股份總經理的任某權和時任鼎立股份財務總監的王某2014年12月8日赴洛陽鵬起考察並參與重組雙方的洽談,當日即知悉內幕信息。

深圳奧獅基金的董事長鄭某州,奧獅基金當時控制鼎立股份約3%的股份,2015年3月16日,鄭某州與任某權、王某一起在上海任某權家裡吃飯,任某權、王某提到鼎立股份重組洛陽鵬起的項目。

當事人許偉強2015年3月18日與鄭某州有一次通話聯繫。此後利用其本人和妻子王某梅的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鼎立股份”。經查,“許偉強”賬戶3月19日共買入成交35.28萬股,成交金額672.73萬元,6月23日“鼎立股份”復牌後,於2015年7月29日和8月3日全部賣出,盈利總計338.72萬元。“王某梅”賬戶3月19日共買入成交20.11萬股,成交金額383.61萬元,“鼎立股份”復牌後,於7月27日和29日全部賣出,盈利205.53萬元。“許偉強”賬戶和“王某梅”賬戶共計盈利544.25萬元。

許偉強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許偉強違法所得544.25萬元,並處以1088.50萬元罰款。共計罰沒1632.75萬元。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2016年12月29日,鼎立股份(600614)發佈公告稱,擬變更為“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簡稱A股擬變更為“鵬起科技”,B股擬變更為“鵬起B股”,公司證券代碼不變。

時任深圳奧獅基金的董事長鄭某州是深圳市前海奧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海州,2016年1月20日,深圳市前海奧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為新餘奧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鄭海州現為新餘奧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大股東、實控人與法人代表,持有19%股份。

時任鼎立股份總經理的任某權是鵬起科技前總經理任國權,他於2005年11月24日至2016年2月25日擔任總經理,2005年9月30日至2016年2月25日擔任公司董事。其個人履歷如下:任國權,男,1964年生,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中共黨員。歷任浙江省東陽市第七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浙江鼎立建築集團副總經理,鼎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2016年2月已離職。

時任鼎立股份財務總監的王某是鵬起科技前財務總監王晨,他於2006年5月10日至2016年3月8日擔任財務總監,2006年6月12日至2016年3月8日擔任公司董事。其個人履歷如下:王晨,男,1976年生,大學本科,會計師,中共黨員。1995年起在鼎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後擔任財務部副部長,審計部部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2005年進入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3月辭去董事、財務總監職務。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許偉強)

〔2019〕73號

當事人:許偉強,男,1964年10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許偉強內幕交易上海鼎立科技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股份,現已更名為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許偉強的要求於2019年2月27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許偉強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許偉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鼎立股份近年一直在尋求戰略轉型,欲剝離原來經營不佳的業務,向稀土、軍工、環保等領域轉型。2014年9、10月間,鼎立股份時任董事長許某星聽說民營企業可以參與軍工領域,讓時任總經理任某權通過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證券)去找項目。同時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鵬起)由於發展需要資金,董事長張某起也在尋找融資渠道。

經西南證券投行部執行董事帥某(保薦代表人)的推薦,2014年12月8日,鼎立股份的任某權和時任財務總監王某赴洛陽鵬起考察,並與張某起就收購重組事宜進行商談。考察結束後,任某權對這個項目很感興趣,並向許某星作了彙報,許某星當即決定並表示一定要做成這個項目,讓券商加快推進項目進度。張某起也認為如果能把洛陽鵬起裝入上市公司鼎立股份,以後發展前景會更大。

2014年12月中旬,會計師事務所進入洛陽鵬起做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結束後,帥某認為可以進一步推動這個項目,便在鼎立股份和洛陽鵬起中間撮合並協助雙方商談交易價格和交易條件等問題。

2015年2月6日,鼎立股份召開第八屆第十六次董事會,參會人員有許某星、任某權、王某等人,會上任某權提起洛陽鵬起項目對公司的發展轉型會有實質性進展,提議儘快進行具體項目的操作,與會董事會成員表示贊成。

2015年3月23日,許某星、任某權、王某等人開會決定正式啟動洛陽鵬起的項目。

2015年3月28日,鼎立股份申請停牌,併發布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

2015年6月3日,鼎立股份發佈公告稱,鼎立股份擬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洛陽鵬起100%股權,並擬向5名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重組的配套資金。

2015年6月23日,鼎立股份股票復牌。

鼎立股份此次交易擬置入的洛陽鵬起100%股權的交易金額為13.52億元,占上市公司2014年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的淨資產額(248,742.47萬元)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本次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鼎立股份收購洛陽鵬起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信息。

鼎立股份和洛陽鵬起自2014年12月8日起就洛陽鵬起股權轉讓事宜開始接觸、洽談,雙方見面之初合作意願即較強,之後也一直在就交易價格和交易方案進行商談,合作進程有序推進,因此本案內幕信息形成於2014年12月8日,公開於2015年3月28日。任某權和王某2014年12月8日赴洛陽鵬起考察並參與重組雙方的洽談,當日即知悉內幕信息。

二、許偉強內幕交易“鼎立股份”

1. 鄭某州知曉內幕信息。

鄭某州是深圳奧獅基金的董事長,由於奧獅基金參與了鼎立股份收購豐越環保項目配套資金的募集,控制鼎立股份約3%的股份,並且借錢給鼎立股份控股股東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控股),所以鄭某州很關心鼎立股份。2015年3月16日,鄭某州與任某權、王某一起在上海任某權家裡吃飯,任某權、王某提到鼎立股份重組洛陽鵬起的項目。

2. 許偉強和鄭某州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有電話聯絡。

2015年3月18日晚,許偉強和鄭某州在20:43:54有過一次通話聯繫,由鄭某州主叫。

3. 許偉強利用其本人和妻子王某梅的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鼎立股份”。

“許偉強”賬戶於2012年1月31日開立於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證券)深圳南海大道營業部。2015年6月18日,許偉強又在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工業七路營業部開立了證券賬戶,2015年6月23日,許偉強南京證券賬戶撤銷指定,並將賬戶中持有的492,095股“鼎立股份”轉入山西證券賬戶。“王某梅”賬戶於2013年3月4日開立於招商證券深圳蛇口工業七路營業部,包含一個普通賬戶和一個信用賬戶。

2015年3月19日,許偉強利用自己和妻子王某梅的賬戶重倉買入“鼎立股份”。“許偉強”賬戶當日自開盤集合競價階段起,掛單賣出持有的“西北軸承”,並主動撤銷未成交的委託,再以更低的價格掛單賣出,每筆賣出的資金立即全部用於買入“鼎立股份”,之後又清倉賣出“金盃電工”並全部用於買入“鼎立股份”,中午休市期間銀證轉入800,000元資金於下午開盤後繼續買入“鼎立股份”。3月19日“許偉強”賬戶共委託買入“鼎立股份”9筆,其中有3筆委託價格高於成交價格。“王某梅”賬戶當天分8筆陸續清倉賣出“西北軸承”,賣出資金立即全部用於買入“鼎立股份”。“許偉強”賬戶3月19日買入“鼎立股份”後,除了持有“西北軸承”1,000股和“金盃電工”100股外,幾乎全倉持有“鼎立股份”。“許偉強”賬戶於2015年1月21日曾買入過“鼎立股份”,但3月19日交易數量和金額較1月21日突然放大,其中成交金額放大3.2倍,且在3月19日許偉強還動用“王某梅”賬戶同時買入。當日“許偉強”和“王某梅”賬戶買入“鼎立股份”的數量和金額均為開戶以來單隻最大,並且“許偉強”賬戶在3月19日一天完成高達600多萬元的建倉。

經查,“許偉強”賬戶3月19日共買入成交352,795股,成交金額6,727,346.50元,6月23日“鼎立股份”復牌後,於2015年7月29日和8月3日全部賣出,盈利總計3,387,243.85元。“王某梅”賬戶3月19日共買入成交201,101股,成交金額3,836,069.25元,“鼎立股份”復牌後,於7月27日和29日全部賣出,盈利2,055,269.63元。“許偉強”賬戶和“王某梅”賬戶共計盈利5,442,513.48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鼎立股份相關會議記錄及公告、相關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電話通訊記錄、交易所計算數據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許偉強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許偉強及其代理人通過書面材料及聽證程序提出申辯,並請鄭某州到聽證會現場作證,申辯意見如下:

其一,內幕信息不早於2015年3月17日形成。2014年12月8日,任某權、王某去洛陽鵬起只是去初步瞭解情況,並沒有就重組事宜進行商談,該日不能認為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點;帥某2015年3月17日再次去洛陽鵬起後才開始撮合協助重組項目,所以內幕信息應不早於2015年3月17日形成。

其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鄭某州知悉內幕信息。調查階段,鄭某州的兩次詢問筆錄中,第一次其稱自己記不得什麼時候得知鼎立股份收購洛陽鵬起,第二次其明確提及自己在與任某權、王某吃飯時知悉了內幕信息,兩次詢問筆錄前後矛盾,存在人為刻意記錄的嫌疑,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聽證階段,鄭某州作為證人否定了第二次詢問筆錄的說法並表達了以其第一次詢問筆錄說法為準的意見。

其三,許偉強交易“鼎立股份”的行為符合其歷史一貫操作手法,與涉案內幕信息無關:1.“鼎立股份”在2014、2015年是一支重組題材股,媒體關注度高,市場交易活躍;2.鼎立股份頻頻發佈利好消息;3.許偉強的買入和賣出行為都是基於其獨立研究成果;4.“許偉強”賬戶和“王某梅”賬戶大部分時間只持有1至2只股票,持股集中度高,且呈現集中買進或賣出、滿倉持股的“激進及穩健”風格,許偉強交易風格和交易習慣是連貫一致的;5.許偉強並未利用融資融券或加大槓桿買入“鼎立股份”,只是在不同股票之間進行調倉、換倉,是正常的交易行為。

其四,許偉強不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也不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屬於內幕交易的主體。

其五,本案違法所得計算方法違反公平原則,同時“沒一罰二”的處罰幅度偏重。

綜上,許偉強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請求免於處罰。

經複核,我會對上述意見不予採納,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根據許某星、任某權、張某起的詢問筆錄,鼎立股份具體事務主要由任某權負責,任某權在2014年12月8日去洛陽鵬起考察前後都曾向許某星進行彙報且得到了許某星的支持,在考察時任某權便感覺項目前景好,鼎立股份一方曾問張某起是否有意將洛陽鵬起裝入上市公司,在考察後任某權便讓券商加快開始盡職調查和後續的協商工作,鼎立股份本次考察及與張某起就收購事宜商談可以認定為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將2014年12月8日認定為本案內幕信息形成時點並無不妥。

其二,我會在調查階段對鄭某州做過兩次詢問筆錄,兩次詢問筆錄之間並無實質性矛盾,第二次詢問筆錄是對第一次詢問筆錄的補充和細化;調查階段,鄭某州能準確說出得知信息的時間、地點及具體內容,其說法相對完整且符合邏輯,而且大部分能夠和任某權、王某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調查階段鄭某州的詢問筆錄全面客觀真實,是其自由意志的表達,且經過其簽字確認“與本人口述一致”;鄭某州在聽證階段推翻自己詢問筆錄所作陳述,但無合理解釋。考慮到鄭某州的身份、職務及與當事人的關係,其聽證會證詞內容之真實性、證詞證明力顯著弱於調查階段的詢問筆錄,不予採信。

其三,關於許偉強對涉案交易行為的解釋,其在歷史交易中確曾發生持股集中度高、單個交易日快速建倉的情形,但仍不影響對其交易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的認定:1.從買入時點來看,2015年3月23日,鼎立股份開會決定正式啟動洛陽鵬起項目,在此之前,鄭某州於3月16日知曉內幕信息,3月18日晚許偉強和鄭某州有電話聯絡,3月19日許偉強重倉買入“鼎立股份”,許偉強交易時點與許偉強和鄭某州之間的電話聯絡及內幕信息的發展高度吻合。2.從買入意願來看,許偉強買入“鼎立股份”意願強烈,當日近乎清倉賣出其他股票且賣出資金立即用於買入“鼎立股份”,在中午休市期間補充資金以供下午開盤繼續買入,“許偉強”賬戶當日共委託買入“鼎立股份”9筆,其中有3筆委託價格高於成交價格。3.從交易數量來看,“許偉強”賬戶2015年1月21日曾買入“鼎立股份”,“王某梅”賬戶此前未交易過“鼎立股份”,3月19日許偉強買入“鼎立股份”的數量和金額相比1月21日明顯放大,“許偉強”賬戶一天完成600多萬元的建倉、“王某梅”賬戶一天完成300多萬元的建倉,“鼎立股份”為兩賬戶開立以來買入數量和金額最大的單隻股票,許偉強幾乎全倉持有“鼎立股份”直至賣出。4.其所辯稱的買入理由並不足以排除內幕交易,不構成合理說明。從許偉強單隻股票交易來看,確有單一集中持股、一天內快速建倉的情況,但股票交易或距離涉案交易行為時間久遠、或持倉量較小、或單一持股時間較短,並沒有像“鼎立股份”在一天內進行高達600多萬元和300多萬元的建倉;另外,許偉強所舉例的媒體關注報道、鼎立股份利好信息披露的時點與我會認定的內幕交易買入時點相隔較遠,其所稱基於市場傳聞、媒體報道、上市公司公告、股票走勢k線圖分析等交易“鼎立股份”的原因以及未利用融資融券或加大槓桿買入“鼎立股份”的辯解都不足以解釋其交易異常性,不構成合理說明。綜上,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許偉強與知曉內幕信息的鄭某州聯絡,其交易“鼎立股份”的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許偉強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我會據此認定許偉強內幕交易“鼎立股份”。

其四,我會對本案違法所得的計算與該類型案件的執法標準相一致,對許偉強的處罰幅度是根據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確定,與同期同類型案件相比亦不存在偏重的情況,不違反公平原則。

綜上,我會對許偉強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許偉強違法所得5,442,513.48元,並處以10,885,026.96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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