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擬規定:除節假日外娛樂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遊戲設備

文旅部擬規定:除節假日外娛樂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遊戲設備

文化和旅遊部7月5日公佈《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遊戲遊藝設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提到,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娛樂場所以及其他經營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辦法》明確,遊戲遊藝設備,是指提供遊戲遊藝內容或者服務的專用電子、機械操作設備,分為電子遊戲設備(機)和遊藝娛樂設備。

電子遊戲設備(機)是指通過音視頻系統和內容集成方式,主要為娛樂場所或者其他經營場所提供遊戲內容服務,且遊戲內容、形式等方面不適宜未成年人獨立或者長時間使用的專用設備,如格鬥類遊戲遊藝設備等。遊藝娛樂設備是指除電子遊戲設備(機)以外的其他遊戲遊藝設備。

《辦法》提到,鼓勵企業充分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價值內涵,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研發生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兼具運動體驗、技能訓練、益智教育、親子互動等功能的遊戲遊藝設備。

《辦法》要求,禁止面向國內市場生產、進口、銷售、經營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遊戲遊藝設備:

(一)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

(二)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遊戲遊藝設備不得含有下列宣揚賭博內容:

(一)具有或者變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幣、退鋼珠等功能的;

(二)捕魚機等以設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

(三)老虎機、轉盤機、跑馬機等由系統自動按照概率性分配方式決定結果的;

(四)其他宣揚賭博內容。

《辦法》提出,省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組建遊戲遊藝設備審核專家團隊,承擔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機型機種分類等內容事務性工作。

《辦法》明確,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將通過初步審核的遊戲遊藝設備的基本信息、異議受理方式等,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屬實的,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出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批准文件,發放“遊戲遊藝設備電子標識”。

“遊戲遊藝設備電子標識”由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自動生成,其內容包含遊戲遊藝設備基本信息以及審核機關名稱、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信息,其標準由文化和旅遊部統一制定。

《辦法》要求,遊戲遊藝設備面向娛樂場所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銷售前,生產企業或者進口單位應當在遊戲遊藝設備顯著位置張貼“遊戲遊藝設備電子標識”,並按批准文件確定的機型機種分類,標註“遊藝娛樂設備”或者“電子遊戲設備(機)(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字樣。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房穎 題圖來源:IC photo 圖片編輯:朱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