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德州市首例“搶奪方向盤案件”在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範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庭審現場圖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範某酒後乘坐某路公交車時,因在車內隨地吐痰,與公交車司機劉某發生口角,當該車行駛至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雁島西側紅綠燈位置時,因躲避前方車輛而急剎車,被告人範某又因此開始謾罵劉某,繼而發生爭執,隨後被告人範某不顧其他乘客勸阻用手拉拽司機劉某的胳膊和衣服試圖搶奪方向盤致使行駛中的公交車多次偏離正常行駛路線,導致車身右側與橋樑路牙刮擦,司機劉某緊急停車後按鍵報警。被告人範某隨即被趕到的公安人員在該公交車內抓獲歸案。
3月20日,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批准逮捕。6月19日上午,該案在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範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範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條鏈接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見》指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此外,還規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重處罰行為,比如在夜間或惡劣天氣、在易發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里以上、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我們不曾忘記
2018年重慶“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
5分鐘的爭吵,3秒鐘的互毆,
15個鮮活生命瞬間消逝!
多少個幸福的家庭支離破碎…
我們應時刻謹記
切莫拿公共安全開玩笑
一輛車,裝載著不僅僅是你一人
還有很多平凡的人和他們的家庭
文明出行,平安到家
來源:德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