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內控被德勤否定 *ST中安董事會怒了:咱另請高明覆核

德勤 中安消 會計師 上交所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5-04

每經記者 謝宏辰 每經編輯 宋思艱

昨日(5月3日),由於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中安消(600654,SH)股票簡稱變為“*ST中安”。麻煩事不止這一件,5月2日晚,*ST中安應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內控審計報告顯示,公司財務報告內控被審計機構出具了否定意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ST中安董事會對此毫不示弱,稱將另外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複核。這樣的舉動是否合規呢?

德勤稱公司內控有“重大缺陷”

5月2日晚,根據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範要求,*ST中安補充上網披露了包括《*ST中安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關於對*ST中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說明》在內的多份公告。

在內控審計報告中,*ST中安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審計機構出具了否定意見。審計機構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德勤)表示,*ST中安的部分子公司主要從事工程業務,該等子公司與客戶和供應商分別簽訂工程合同及分包或供貨合同,相關合同和財報存在重大缺陷。德勤認為,有效的內控能為財報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完整提供合理保證,而相關缺陷使*ST中安內控失去了上述功能。

律師:有權聘請新機構複審

有意思的是,在4月28日晚間,*ST中安發佈了包括公司2016年年報在內的多份公告,但其中並沒有《*ST中安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不過,當天,*ST中安發佈了名為《董事會對非標準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的公告,稱德勤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控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對此持保留意見,並將另行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複核,並按法定程序及時公開披露。

那麼,*ST中安為何不在4月28日晚間披露這份《*ST中安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昨日(5月3日)下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致電*ST中安信息披露部一位工作人員,其表示,因為德勤提供內控審計報告時間比較晚,因此公司來不及在4月28日當天披露。其同時表示,另請機構作出的審計結果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證券部主任王智斌對記者表示,在目前狀況下,上市公司若要更換審計機構,需通過股東大會表決,表決通過後才能更換;若不更換審計機構,僅聘請新審計機構複審,這是可以的。若之後聘請的機構審計意見與之前審計機構意見有差異,則之後聘請的審計機構需作出說明,併為此擔責。

遭交易所問詢

*ST中安2016年年報有如下表述:因德勤華為公司2016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有關規定,公司2016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不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這一表態遭到上交所問詢。問詢函稱,*ST中安正處於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請公司說明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後,對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影響,是否需要對前期披露的重組預案及其回覆進行補充或更正,並作充分風險提示。

同時,上交所對*ST中安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強制平倉風險,以及公司2016年度相關重組標的、收購標的業績承諾的實現情況等問題向公司進行了問詢。

那麼,收購標的業績承諾實現情況到底如何?

*ST中安前述工作人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由於審計機構未出具審計意見,因此目前的數據未經審計,在公司另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後得到的審計報告,才是最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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