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元快件受損只賠3倍郵費,經不起法律推敲'

""15萬元快件受損只賠3倍郵費,經不起法律推敲

李女士的包裹被德邦物流工作人員私自簽收後,直接送到了舊衣回收站粉碎。

最近一段時間德邦快遞因被投訴接連多日上頭條。先是遼寧李女士一個估價15萬元的畢業包裹被德邦快遞送至舊衣回收厂部分銷燬,德邦之前表示僅賠300元;然後是江蘇趙女士裝有畢業證、學位證、筆記本電腦等估價約1.5萬元的行李箱也被快遞員貼錯單子,運往舊衣服回收廠,溝通了5個月後,德邦一度堅持賠三倍郵費1088元;接著,又有媒體報道,德邦快遞把裝有多本圖書館絕版書籍的快遞弄丟,還摔碎了裝有7瓶茅臺酒的快遞,均只賠三倍郵費。這些託運人多未保價。在媒體關注下,8月21日、22日德邦分別和遼寧、江蘇的託運人達成理賠協議,具體金額沒有透露。

凡是收攬的快遞發生了丟失、損毀,只要未保價,理賠標準均是三倍郵費?事實上,德邦“一口價”式理賠法,並非獨一份,據報道,也有其他快遞公司堅持同樣的理賠標準。對此,嫌麻煩委屈接受的託運人有,而更多的託運人表示難以接受,那麼,三倍郵費方案,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經筆者查閱,還真有一個能靠得上的,郵政法第47條規定,“郵政企業”對“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問題是,德邦快遞等快遞公司屬於適用該條的“郵政企業”嗎?

郵政法在第84條裡解釋到,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德邦快遞為例,德邦官網介紹該企業全稱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企查查”顯示,德邦控股股東中並沒有一個與郵政集團相關的企業。因而,按照郵政法第45條規定“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稱快遞企業)”,德邦快遞應屬於快遞企業,而非郵政企業。

郵政法第84條明確,“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所以,上述託運人的丟損快遞均屬於快件。因而,在適用損害賠償標準上,應適用郵政法第27條“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因而,德邦快遞賠償標準不應該適用行政法律郵政法第45條“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的損失賠償標準,而應該適用民事法律相關規定。

按照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11條);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第113條)。從合同法規定看,損失賠償額應按照實際損失來算。

如此一來,德邦快遞面對託運人的理賠要求,統統賠三倍郵費甚至更少的做法是經不起法律推敲的。這也提醒其他快遞公司,應比照自己企業性質,正確“歸隊”,確定合法的理賠標準。

從此事,也可以看到,一些責任主體在解決糾紛時,出於規避合理風險的考慮,會優先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法條來適用,但是否真的符合法律真實本意,法律規定的準確含義究竟是什麼,還須仔細辨識,畢竟,不能超過法律界限來規避責任是依法經營的底線。

來源:人民日報

新聞編輯:井湉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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