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如此揮霍 洛克菲勒家族如何還能這麼有錢?

慈善 比爾·蓋茨 邵逸夫 美國 金融界 2017-03-26

地時間20日早間,美國著名銀行家、慈善家,世界最年長的億萬富翁大衛·洛克菲勒在紐約家中辭世,享年101歲。翻開美國史,洛克菲勒家族無處不在。

洛克菲勒自己則成為美國第一位十億富豪全球首富,被譽為“世界石油大王”。這也是美國曆史上一個獨特的時代——壟斷時代。

儘管如此富有,但洛克菲勒家族卻一直保留著節儉的傳統。

一直如此揮霍 洛克菲勒家族如何還能這麼有錢?

洛克菲勒繼承了母親勤儉的美德,16歲就花一毛錢買了個小本子記下每一筆收入和開支,一生都把賬本視為自己最珍貴的紀念物。

他還在家裡搞了一套虛擬的市場經濟,也要求孩子們認真記賬,零花錢要用做家務來掙。零用錢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長,而要想得到更多,只能自己去掙,同樣用做家務的方法。

似乎很多富豪們的共同點都是不把自己的財富一股腦的留給子女,而是選擇捐贈和慈善。

前幾天,臉書的CEO發文說自己即將迎來他和妻子的第二個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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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扎克伯格的第一個女兒Max降生以後,讓大家看到了這個31歲年輕的世界富豪,不僅是一個會賺錢的好丈夫,也是一個好爸爸。估計很多人都會羨慕他的生活,以及他的孩子,好像出生就有花不完的錢。

但其實,扎克伯格早在2015年就宣佈,他將以另一種方式改變世界,“在我們的有生之年,會捐出持有的Facebook 99%的股份幫助實現這些使命。在此之前,夫婦倆已經陸續捐出16億美元投入慈善項目。

其實,像扎克伯格一樣,不留財產給子女的大佬們還有很多,比如,微軟創始人比爾蓋茨,他一直公開宣稱不會把自己的849億美元的財產留給3個孩子。

eBay的創始人皮埃爾·奧米迪亞(Pierre Omidyar)在2010年就簽署了捐款承諾,聲明他將在有生之年捐出絕大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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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首席執行官伊龍·馬斯克(Elon Musk),他第一段婚姻中有5個孩子,但是他已經將名下129億美元資產中的大部分捐給了可再生資源、科學與工程以及兒科醫療等項目。

一直如此揮霍 洛克菲勒家族如何還能這麼有錢?

維珍集團創始人理查德·布蘭德森(Richard Branson),在遭遇了幾次家庭失火後,理查德·布蘭德森夫婦意識到錢多並不意味著幸福,因此於2013年簽署了“捐款承諾”,宣佈捐出一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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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無法帶來幸福。家庭、朋友、健康和做出正面的改變帶來的滿足感才是最重要的。”布蘭德森在公告中說。

Netflix創始人裡德·哈斯廷斯(Reed Hastings),裡德·哈斯廷斯夫婦於2012年簽署了“捐款承諾”,當時他的個人淨資產價值2.8億美元,而如今他的個人淨資產已達16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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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大佬們賺的盆滿缽滿,卻並不把資產留給子女。很多人認為,拼命努力賺錢,很大一個原因,不就是為了自己,為了家人,更為了子女有一個好的未來,保障他們的生活,讓子女們不愁吃喝嗎?為什麼要選擇不留財產給子女呢?如果富豪們選擇不捐贈不慈善,是否有錯呢?

慈善信託你瞭解多少

1、什麼是慈善信託?

慈善信託是委託人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根據英美信託法理論的概括,慈善事業是指對社會有價值或有重要社會意義的事業;它包括髮展濟貧、教育、宗教、醫療、體育、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市政建設等各方面的事業。

2、慈善信託的分類

濟貧信託

推廣宗教信託

推廣教育信託

惠及社會的其它用途信託

3、慈善信託剩餘財產不能歸屬於委託人

關於慈善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處理,慈善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慈善信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信託文件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應當將剩餘財產轉贈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慈善信託。這是國際上普遍適用於公益慈善信託的“近似原則”。

有人提出,如果信託文件明確規定將慈善信託剩餘財產返還給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可以不再適用“近似原則”?

慈善法之所以規定“信託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是因為慈善法已明確規定了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必須用於慈善目的。因此,信託文件的規定不能偏離這個基本原則。如果信託文件做出了將信託財產返還的約定,該約定應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否則,任何人都可以先簽訂信託文件設置幾年慈善信託,然後在信託文件中規定慈善信託終止後慈善信託財產(包括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縱觀世界各國法律,無論是慈善捐贈還是慈善信託,只要進入了公益慈善的範圍,就屬於社會公共資產,不應再由委託人回收。私益信託可以中途解除契約而終止,信託財產可以歸屬受益人或委託人所有。而慈善信託一般不得中途解除合同。慈善信託終止時,若信託財產無歸屬權利者(該權利者應該是為慈善目的的受益人),則可以按照其信託宗旨,運用近似原則,使信託繼續下去,但不能歸屬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4、慈善信託的業務流程

(1)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

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設立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請,以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設立慈善信託。委託人只有一人或者數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的申請;委託人人數眾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宜由受託人提出申請。

(2)信託資產轉移

慈善信託設立申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成立。

(3)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基於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每年編制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的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予以公告;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將信託資產或(和)收益交給受益人。

(4)信託監管

信託監管包括對信託財產運用的監管和對受託人的監管,對信託財產的監管是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有義務檢查受託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監管包括: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和受託人違反 信託業務或者無力履行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兩點。

(5)信託終止

信託期滿,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及時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慈善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做出清算報告。

四、經典慈善信託案例分析

(一)比爾·蓋茨慈善信託基金

2000年,比爾·蓋茨將個人所有的580億美元資產捐獻給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下文簡稱蓋茨基金會),這是全球最大的慈善基金會,每年都必須捐贈其全部財產的5%。據學者介紹,自2006年開始,蓋茨基金會正式轉變成雙重的實體結構,把原來的基金會分成兩個獨立的實體,一個是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一個是比爾和梅琳達信託(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Trust)。基金會有權向信託索要任何其財產範圍內的資產進行公益活動,而基金會作為慈善受託人的存在價值,就是管理信託資產,並且把資產收益轉交給基金會,由基金會達成慈善的目標。慈善信託與基金會相互獨立,互不隸屬,同時享有免稅的地位只是擁有兩位共同的理事——比爾·蓋茨和梅琳達·蓋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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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邵逸夫慈善信託基金

邵逸夫老人於1973年就成立了私人慈善機構邵逸夫慈善信託基金(Sir Run Run Shaw Charitable Trust)和邵氏基金會,致力於發展教育科研、醫療福利事業及文化事業。1985年起,邵逸夫的慈善信託基金同中國教育部持續合作,支持內地教育事業發展,在內地捐贈了不下3000座逸夫樓。2014年,邵逸夫老人去世,他的後人對他的龐大產業並無興趣,所以他立下遺囑,將200多億港元遺產都放入慈善信託基金,主要用於支持教育和科研等公益事業,以及向家庭成員支付生活費用等。從這個層面來看,邵逸夫的慈善信託基金實際上兼負了家族信託的功能。於邵逸夫而言,他的財富不僅自己用不完,兒孫也用不完,所以在財富傳承時,除了保子女衣食無憂外,他選擇慈善事業作為財富的另一個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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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

香港賽馬會於1993年成立“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專責管理慈善捐款事宜。據其年報顯示,該基金每年的捐贈款項超過10億港元,主要用於支持大型社會計劃及資助約100個慈善團體推行慈善服務項目,是香港地區繼政府之後第二大的資助機構。

基金會的**每三年就會換血一次,並且不得超過70歲;其基金投資遵循嚴格的會計政策,包括編制原則、投資組合設計、財務財產的分配等都有著詳細的規定;同時該慈善信託還擁有嚴格的監督制度,要求基金信託人必須嚴格遵守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表準則和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契約來編制財務報表並對外公開,同時香港政府也指派了專門部門來監督這個慈善信託的運作。

目前我們慈善信託狀況

“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已有12個省區市開展慈善信託備案,共有18家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成功備案了22單慈善信託產品,初始規模達0.85億元。”

從目前22單慈善信託的慈善目的來看,範圍廣闊,已從救災、扶貧、醫療等傳統慈善領域向教育、環保、科技等更廣泛領域發展,涉及教育、扶貧、留守兒童等多個領域。

“從備案地來看,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備案的慈善信託數量相對較多,中部地區備案數量相對較少,主要原因是我國東部地區慈善資源豐富,西部地區對慈善資源的需求較多,中部地區慈善信託未來有較大發展空間。”中慈聯慈善信託委員會研究組組長和晉予說。

從規模來看,22單慈善信託中,合同規模100萬元以下的有8單,超過100萬元以上但低於1000萬元的有9單,1000萬元以上的有5單。而且,5年期以上及永續型的慈善信託佔比高達73%,顯示出慈善信託持久性的特點,呈良好發展趨勢。

據悉,其中科教文衛事業的慈善信託數量最多,有7單;扶貧濟困的有4單;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安撫的有4單;防範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有3單,實現綜合慈善目的有4單。

《慈善法》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由慈善組織或信託公司擔任。從2016年已經備案的22單慈善信託來看,當前慈善信託的受託人以信託公司為主,主要與信託公司在信託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保值增值及信託交易結構設計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積累有關。

同時,信託公司與慈善組織積極開展合作。在2016年22單備案的慈善信託中,有17單信託公司與慈善組織進行了合作。

目前,我國已開展的慈善信託主要有以下4種模式:一是慈善組織為委託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二是信託公司為受託人,慈善組織為項目執行人或公益顧問;三是慈善組織與信託公司共同擔任雙受託人;四是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獨立開展慈善活動。在已備案的22單慈善信託中,受託人既有信託公司也有慈善組織,但仍以信託公司為主,這緣於信託公司在受託管理、信託運營等方面累積了豐富經驗。

據介紹,信託公司與慈善組織作為慈善信託受託人,二者各有所長。值得注意的是,過去的4個月,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之間的合作日益加強,雙方已展開密切合作。

慈善組織的資金募集能力尤其是向公司捐贈人的慈善募資能力較強,同時也具有豐富的項目實施經驗。而信託公司則在受託管理、信託運營以及慈善財產投資管理方面更有經驗。無論採取何種交易結構,都可以進行合作實現雙方優勢互補,促使我國慈善事業向更透明、更高效、更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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