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畜牧業 環境保護 環境汙染 三農 四川新聞網 2017-04-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畜禽養殖行為,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眉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養殖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畜禽養殖應堅持以種定養、種養循環、就地消納的原則,凡造成環境汙染的依法關停。

第四條 市、縣(區)畜牧(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國土資源、農業(農牧)、水務、林業、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畜禽養殖監督管理和服務,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規劃佈局

第五條 縣(區)畜牧(農牧)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宜養區。禁養區嚴禁規劃畜禽養殖;限養區禁止規劃畜禽養殖場(小區),限制養殖規模;宜養區根據土地消納畜禽養殖糞汙能力統籌規劃畜禽養殖場(小區)。

第六條 縣(區)畜牧(農牧)主管部門根據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要求編制畜禽養殖規劃並組織實施,合理佈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第七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畜禽規模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利用工礦廢棄地、集體建設用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發展畜禽規模養殖。

第八條 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單位或個人向擬選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縣(區)畜牧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等部門進行現場踏勘,提出選址和項目建設指導意見。

第九條重點支持發展生豬常年存欄500頭以上、肉牛常年存欄100頭以上、奶牛常年存欄100頭以上、肉羊常年存欄500只以上、家禽常年存欄2萬隻以上、家兔常年存欄1000只以上的標準化規模養殖。鼓勵和支持發展畜牧產業園區和工廠化集約養殖,鼓勵和支持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態示範牧場。

第三章 汙染防治

第十條 按照誰養殖、誰負責,誰汙染、誰治理原則,畜禽養殖業主承擔畜禽養殖汙染防治主體責任,負責畜禽養殖汙染治理,並簽訂畜禽養殖汙染治理承諾書。

第十一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人口集中區域、江河、湖庫、渠道等從事汙染環境的畜禽養殖。

第十二條 畜禽養殖必須建設糞汙貯存處理設施(貯存能力應達到6個月以上的糞汙產生量),嚴禁養殖糞汙進溝下河;養殖糞汙必須還田還地利用,嚴禁直排、偷排、漏排造成環境汙染。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汙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雨汙分流、乾溼分離、糞汙輸送利用設施,配套足夠的種植用地消納糞汙。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採取節水養殖措施,減少養殖汙水產出量。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採取種養結合、就地消納的方式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糞汙資源化利用。

第十五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和畜牧(農牧)部門對畜禽養殖汙染問題要及時依法查處,鼓勵對畜禽養殖汙染問題進行舉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在禁養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的,由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

第十七條 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由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違法排放畜禽養殖糞汙造成環境汙染的,由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畜牧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不得作為適用依據。

眉山市畜牧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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