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魚一傳銷“老總”被判刑,下線超過100人

傳銷 自媒體 法制 社會 嘉魚大事件 嘉魚大事件 2017-08-29

嘉魚一傳銷“老總”被判刑,下線超過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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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魚一傳銷“老總”被判刑,下線超過100人

近日,嘉魚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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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丁某等3人在咸寧市咸安區註冊成立公司,該公司以繳納入門費、發展新會員、購買公司產品返利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並制定一套完整的獎勵制度,按繳納會費金額將成員分成銅、銀、金、鑽四級,以每名會員發展新會員後,獲取銷售獎、互助獎、領導獎、消費獎、開店獎等方式,從中獲利。並依次晉升為主任、高級主任、經理、高級經理、總監等。

同年9月,嘉魚孔某繳納12000元后,成為該公司會員並在嘉魚縣地區負責發展新會員。孔某發展了劉某、趙某後,按照上述方式,層級發展新會員,並收取入門費。

期間,孔某在嘉魚縣開設門店,成立工作室,並對新成員以講課的方式予以誘導進一步發展新成員。同年9月至2015年9月間,孔某共計發展下線會員103人,並已升至經理級別。傳銷期間,孔某獲得公司獎勵其別克小轎車一輛。

2016年4月25日,傳銷人員周某、李某報案後,公安機關於同年12月26日將孔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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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魚法院認為:被告人孔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成立,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或酌情從輕處罰,遂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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