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直播競爭加劇,專家稱主播跳槽被判“禁業”無法律依據'

"

遊戲主播挖人現象為何頻頻發生?遊戲主播與平臺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係?跳槽“違約”被判“禁業”是否有法律依據?

9月5日,由南都大數據研究院主辦的“遊戲直播行業競爭與發展研討會”在北京舉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劉繼峰在會上發言表示,直播平臺挖人的目標在於其背後巨大的流量和粉絲量,這些會直接影響平臺的活躍度,平臺看重的還是遊戲主播個人的價值。

此外,遊戲主播與直播平臺之間只有合同約束,違約後被判“禁業”並無法律依據。

“頭部主播”自帶的流量,往往對直播平臺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近年來,遊戲直播行業競爭加劇,“挖角”現象屢見不鮮。2017年,在企鵝電競直播平臺發家的主播“張大仙”加盟鬥魚直播,後被老東家以違約為由訴至法院,引發廣泛關注。

"

遊戲主播挖人現象為何頻頻發生?遊戲主播與平臺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係?跳槽“違約”被判“禁業”是否有法律依據?

9月5日,由南都大數據研究院主辦的“遊戲直播行業競爭與發展研討會”在北京舉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劉繼峰在會上發言表示,直播平臺挖人的目標在於其背後巨大的流量和粉絲量,這些會直接影響平臺的活躍度,平臺看重的還是遊戲主播個人的價值。

此外,遊戲主播與直播平臺之間只有合同約束,違約後被判“禁業”並無法律依據。

“頭部主播”自帶的流量,往往對直播平臺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近年來,遊戲直播行業競爭加劇,“挖角”現象屢見不鮮。2017年,在企鵝電競直播平臺發家的主播“張大仙”加盟鬥魚直播,後被老東家以違約為由訴至法院,引發廣泛關注。

遊戲直播競爭加劇,專家稱主播跳槽被判“禁業”無法律依據

劉繼峰認為,遊戲直播是基於內容而產生的業態,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平臺聲譽及遊戲聲譽。平臺收益主要來源於粉絲和流量,遊戲主播對其影響會更大,這也是近年來“挖角”現象頻繁產生的原因之一。

他指出,從法律角度來看,“挖角”現象更準確的表述為“策反”。從類型上來說,“策反”包括內部策反和內外聯合的策反。網絡遊戲行業主要是“內外策反”,即外部主體單獨去“軟化”某一個主播,雙方協商好風險、收益後將人挖走。

劉繼峰提到,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遊戲直播從業人員中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佔到了46%,這意味著,遊戲直播需要專業的技能,並由專業性引申出相應的價值。類似“張大仙”的案件說明,直播平臺挖人的目標在於主播背後巨大的流量和粉絲量,這些因素會直接影響平臺的活躍度。平臺看重的還是遊戲主播個人的價值。

據南都記者瞭解,上述“張大仙”案當中,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主播違約,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企鵝電競直播平臺以外平臺的直播活動,並向騰訊公司支付40餘萬元違約金及300萬元賠償金。

劉繼峰認為,“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企鵝電競直播平臺以外平臺的主播活動”,這一“禁業”判決要求,在同類案件中顯得頗為特殊。

“禁業”是否有法律依據?“一般而言,主播和平臺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而是合同關係。”劉繼峰指出,“張大仙”與直播平臺之間只有合同約束,“張大仙”並沒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義務。法院作出的“禁業”判決,嚴格來說沒有法律依據。

可以預見的是,隨著直播平臺競爭加劇,遊戲主播跳槽事件引發的法律糾紛也會增多。劉繼峰認為,遊戲主播與直播平臺的法律關係應當是合同關係,因此也應當以合同的方式進行約束,通過企業內部風險管理來保障相關人員的穩定。

但另一方面,劉繼峰也提到,合同手段約束相對單一,往往以違約金及賠償金進行約束。按《合同法》規定,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的30%。也就是說,平臺的基礎價值越高,約束力就會越強。因此,提升企業平臺的品質將是基礎問題。

此外,針對報告提到的行業自律問題,劉繼峰認為,這一設想較為長遠,可操作性仍值得進一步探討。遊戲直播行業跳槽或可借鑑足球球員轉會機制。行業協會採用註冊制,原單位同意或者協商之後,遊戲主播才可以轉會。

值得關注的是,遊戲直播行業還涉及到數據竊取、直播形象、遊戲剪輯等知識產權法律問題。

在劉繼峰看來,遊戲直播行業還應當重點關注商業祕密問題。直播行業在運營中具有特殊性,在銷售過程中或者合作方式上往往要求獲得遊戲的相關源代碼,直播平臺應當防止源代碼洩露。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第17條裡設置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劉繼峰認為,目前學界對於“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否針對個人”存在分歧,例如,員工獲取商業祕密一般不採用懲罰性賠償責任,但遊戲直播人員是否要承擔?上述問題在反不正競爭法的修改中應當得到進一步關注。

採寫:南都記者劉嫚

攝影:南都記者莫倩如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