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報警不救人!他們死於車禍,也死於司機的冷漠'

車禍 交通 法律 倫理 轎車 齊魯壹點 2019-07-22
""視點|報警不救人!他們死於車禍,也死於司機的冷漠

7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據北京交警通報,當天下午3時許,朝陽區南四環外環主路十八里店南橋西側,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時,與前方一輛輪式自行機械車輛尾部相接觸後起火。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車內司機及乘客2人死亡,如此慘烈的結局,著實令人扼腕嘆息。

如果這是一場無可避免的悲劇,人們大概只會為此感到悲傷,然而,這起事故給公眾更多的感受,卻是無比的憤怒。事實上,小客車中兩名不幸罹難的受害者並非沒有任何逃生的機會,兩車剛剛相撞時,車上的火勢還遠遠算不上致命。然而,就在這樣一個千鈞一髮,攸關生死的關口,本來有能力也有義務對車內傷者施救的前車司機,竟然一邊鎮定自若地打著報警電話,一邊對旁邊勸誡其出手救援的路過車主無動於衷。最終,火焰在前車司機的親眼目睹之下,漸漸吞噬了整輛小客車,而車中傷者的性命,也就此葬送在了火海之中。

見死不救——用這四個刺痛人心的字來形容前車司機,可以說恰如其分,一點也不算過分。因為有路過的熱心車主錄下了記錄現場的視頻,前車司機沒有任何自辯與抵賴的餘地。當時,他清楚地知道後車之中仍有受困的傷者,他也清楚地看到了尚未席捲全車,但卻蘊藏著巨大風險的火苗,旁邊的路人一直提醒他“車裡有人”,有熱心人甚至乾脆拿出了自己的車載滅火器試圖幫忙。但不論周圍的人說了什麼,做了什麼,這位司機全部不為所動,這種坐視他人的生命在自己眼前逝去的做法,除了“見死不救”以外,實在沒有更合適的詞語可以用來形容。

從道德的角度出發,這名司機的做法,無疑應當受到強烈的譴責。物傷其類,何況人乎?人人皆有同情之心,目睹他人在自己的眼前遭災受罪,對絕大多數有著正常道德觀念的人而言,都是一種痛苦的折磨。面對這種折磨,盡己所能對眼前需要救助的人伸出援手,是人心之中最起碼的善良本能。對生命危急之人仗義相助,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線,不需要有多麼高尚無私,每個人都應做到這一點。因此,我們實在難以理解,前車司機究竟是抱著怎樣的心態,才會在明知車內的傷者生命危急的情況下,表現得如此事不關己、氣定神閒。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他的見死不救,才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死者不僅死於事故,也死於這名前車司機的殘忍和冷漠。

更重要的是,前車司機的做法不僅在道德上有失仁義,也明確違反了有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這一規定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應在第一時間搶救傷者,包括報警在內,其他任何事情的優先順位都不會高於救人。因此,不論這位司機在事故中負有多少責任,當時又是不是在打報警電話,其拒絕對傷者施救的做法,都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這種“不作為的違法”,危害並不小於許多“主動作為的違法”,兩條生命白白逝去,這名司機恐怕擺脫不了法律的追究。

道德規範也好,法律條文也罷,其用意都在於儘可能保護和挽救人的生命,防止本可以避免的悲劇發生。遵從這些道德與法律,便是為拯救他人的生命獻出了一份力量,而違背這些道德與法律,則無異於奪人性命。面對這樣的悲劇,每個人都應自我省思,在自己遇到類似情況時,切莫重蹈這名前車司機的覆轍,作出讓自己追悔莫及的決定。(楊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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