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存在稅收優惠時,設立分公司還是支公司(對比)

財經 解稅寶 解稅寶 2017-08-27

當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存在稅收優惠時,因為子公司具有單獨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應將母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與子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進行比較,如果子公司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優於母公司時,企業的分支機構應設立為子公司;反之,則設立為分公司。

【案例】甲公司由於經營情況良好,準備擴大生產規模,增設一分支機構乙公司。有關情況預測如下(假設子公司不進行利潤分配)。

(1)甲公司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增設分支機構後5年內均盈利,每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增設的分支機構乙公司在開辦初期5年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5萬元、10萬元、30萬元、80萬元。具體情況見表2-5: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存在稅收優惠時,設立分公司還是支公司(對比)

(2)甲公司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增設分支機構後5年內均盈利,每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增設的分支機構乙公司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在開辦初期5年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5萬元、20萬元、40萬元、60萬元、80萬元。具體情況見表2-6: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存在稅收優惠時,設立分公司還是支公司(對比)

(3)甲公司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在增設分支機構5年內均盈利,每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增設的分支機構乙公司在開辦初期5年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2萬元、4萬元、8萬元、15萬元、50萬元。具體情況見表2-7: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存在稅收優惠時,設立分公司還是支公司(對比)

表2-5中,無論乙公司是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是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還是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由於乙公司開業初期虧損,均不能充分利用稅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乙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甲公司相同,或少於甲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當乙公司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時,採用子公司形式使企業集團應納稅總額比採用分公司形式多5.6萬元(163.75-158.25),因此應採用分公司形式;當乙公司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時,採用子公司形式和採用分公司形式的應納稅總額相等,均為158.25萬元,但採用分公司形式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可以少納稅款,起到了推遲納稅的作用,因此也應採用分公司形式。
表2-6中,增設的分支機構乙公司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在這種情況下,乙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甲公司相同,採用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形式稅負沒有差別,均為182.25萬元。
表2-7中,乙公司在前3年盈利較少。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屬於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0%。在這種情況下,乙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優於甲公司,採用子公司形式可以使企業集團節約稅款1.45萬元(269.75-268.30),因此應採用子公司形式。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非稅因素考慮

稅收籌劃實質是企業管理系統中的財務管理子系統,在企業組織結構選擇中,企業需要把稅收影響因素納入戰略考慮範圍,稅收絕對不是唯一因素但卻是重要因素。其總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間的非稅因素也有以下值得考慮的方面。

1、管理問題
事實上,分公司、子公司是現代大公司內部生產經營單位的兩種基本組合方式和控制方式, 都是服從和服務於公司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的組織手段。在這裡,兩種組織形式的管理與控制差異見表3-8: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存在稅收優惠時,設立分公司還是支公司(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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