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夫妻鬧閃離 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不完美媽媽 農村 戀愛 經濟 宜春政法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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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識一個月後即閃婚,婚後一個月就鬧離婚。近日,宜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閃婚閃離”的離婚糾紛,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女方熊某向男方李某返還彩禮3.75萬元和“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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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識一個月後即閃婚,婚後一個月就鬧離婚。近日,宜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閃婚閃離”的離婚糾紛,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女方熊某向男方李某返還彩禮3.75萬元和“三金”。

閃婚夫妻鬧閃離 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2019年2月6日,李某和熊某經親友介紹相識後確定戀愛關係,3月5日舉行訂婚儀式,3月8日登記結婚。3月9日,李某依鄉俗給付熊某彩禮5萬元。婚前,李某還買給熊某鑽戒、項鍊、手鐲等“三金”。此後,李某外出務工,4月11日返鄉後,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爭吵,甚至爆發肢體衝突。之後,兩人異地分居,多次微信聊天試圖緩和關係,卻未能如願以償,反而矛盾加劇,熊某多次提出離婚,李某不同意。一氣之下,熊某起訴至法院。李某在法庭上大倒苦水,自己為結婚共花銷12萬元,掏空了積蓄,刷光了信用卡。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缺乏感情基礎。婚後經常吵架,難以溝通,無法和好,准予熊某與李某離婚。考慮到雙方居住時間很短,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確定由熊某返還“三金”和彩禮37500元。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於部分家庭而言,彩禮通常要舉全家之力,有些農村家庭甚至要負債從而給付女方彩禮。本案中,李某與熊某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屬閃婚閃離,且居住時間短,未共同生活,考慮到雙方在婚姻中的過錯、農村的風俗良序及李某的經濟情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婚姻關係的構建是對雙方感情的最終承諾,但婚前更應注重相互瞭解溝通,避免彩禮掏空積蓄,才能共同締造一個幸福美滿的婚姻。

來源:宜豐縣人民法院 鍾宜華 聶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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