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後能否要求撤銷'

不完美媽媽 求是和信普法講堂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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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王某與張某於2008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於2009年9月生育一子張小某。婚後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於2018年5月在法院調解離婚。雙方調解離婚時共同約定,夫妻共有的房產一套歸雙方之子張小某所有,由張某在半年之內還清貸款後過戶至張小某名下。2019年1月,王某起訴至法院稱,張某未在離婚後半年內將房屋貸款還清,房屋至今未過戶至其子張小某名下,贈與行為未完成,現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再計劃將該房屋屬於自己的部分贈與張小某,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該房屋。

【裁判結果】

一審中,張某主張:離婚時,雙方已將共有房屋贈與給張小某,正是因為該條約定,張某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對其加重義務的條款,單獨支付了夫妻共同債務5萬元。因此,張某不同意再次分割該房產。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均認可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對該房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意見。對該房產的處理是基於雙方婚姻關係解除的基礎上,在王某與張某離婚後,王某不同意履行對訴爭房產的處理約定,並要求依法分割訴爭房產,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對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的問題。離婚協議中,夫妻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婚姻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是統一的 “一攬子”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係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一方當事人隨意變更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的約定,極有可能助長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目的,先承諾再惡意反悔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離婚後一方單方撤銷贈與時應與對方達成合意,在未徵得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山東求是和信律師事務所 嶽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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