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兒子所有,前夫猝死,奶奶來和孫子爭“遺產”

不完美媽媽 法律 二手房 潘衛霞律師 2019-07-07

離婚時約定房子歸兒子所有,沒過戶,前夫猝死

小柳和大張是原是一對農民工夫妻,兩個人苦掙苦攢,在市區買了一套二手房,登記在大張的名下。2014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把這套房子歸15歲的獨生子所有,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

2016年,孩子的父親大張猝死。

喪事辦完之後,孩子奶奶要求與孫子分割大張名下的這套房子。

還有一個遠房叔叔也來了,說大張欠他40萬元,要求從遺產中償還。

孩子媽媽慌了。離婚協議究竟有沒有效力?這套房子到底是不是孩子的?一旦孩子奶奶和債權人起訴,法院會怎樣判?

這套房子,可以說是他們夫妻離婚前的全部家當,辛苦半生的全部!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兒子所有,前夫猝死,奶奶來和孫子爭“遺產”

律師拆解

潘律師在這兒幫這位媽媽拆解一下: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

據案情,雙方為協議離婚,且房產當時、現在登記在男方名下,雙方簽署協議並備案於民政部門,該協議簽署時,雙方並未欠債,沒有惡意避債的故意,該協議有效並不得反悔,其所有條款均應嚴格履行。

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子歸兒子所有,合法有效。

二、既然離婚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這套房子在孩子父親生前已經處置,不屬於遺產,所以孩子奶奶和孫子爭的“遺產”,不存在。

三、離婚協議能否對抗債權人的追債

對此問題法律及最高法院沒有規定,實踐中處理也各不同,多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不能對抗債權:

有些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物權變動未經登記不產生法律效力,即使《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但因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產權未發生轉移,因此受贈子女未取得涉案房產的物權,仍可作為登記方財產可被保全、執行;

第二種情形:不能對抗物權,可對抗債權:

還有些法院認為:《離婚協議》已備案登記,合法有效,根據物權大於債權的法律原則,物權發生變動而未履行登記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對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張的物權,而非債權,故可對抗債權人的追債,但不能對抗涉及房產產生的債權。翻譯一下,就是如果父親生前把房子賣了,是善意取得,孩子要不回來(可以向父親要賣房子的錢),如果父親對外欠了與該套房屋無關的債務,房屋不能作為父親的財產用於償還債務。

第三種情形:可以對抗執行:

《離婚協議書》約定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贈與子女,且子女實際佔有並使用該受贈房產,房產未辦理過戶,該房產仍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方離婚後所欠債務未能歸還,向法院申請執行該房產,該房產受贈子女請求排除執行措施的,法院予以支持。代表性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件《鍾永玉與王光、林榮達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各級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包括最高院)對相似案件也有不同處理意見,但總的來看,如果受贈子女已經接受、佔有房產的,多數可以排除債權人追償。

律師個人觀點:

律師認為,受贈人為未成年人的與一般贈與不同,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由監護人代持是常見情形,所以不能簡單理解為房產未過戶的仍屬於贈與人,如果以後男方經營產生債務,不能以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為由執行該房產,要考慮生存權益與信賴利益的權衡問題。

兒子怎樣才能把房子過到自己名下:

一般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非公證等法定情形則可撤銷;但《離婚協議書》約定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贈與子女情形則特殊,該條款屬於財產分割條款,不得任意撤銷,兒子必要時可起訴母親和爸爸的其它繼承人,主張履行,法院判決後執行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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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教訓

本案教訓就是,時間把問題變複雜了。如果雙方離婚後及時去給孩子辦過戶手續(限購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此後的一切問題都可以避免。

同樣因為時間把問題變複雜了的,還有繼承案。不管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律師建議,被繼承人去世後及時辦理繼承手續。否則,因為繼承人變動而導致繼承手續難辦的情形,屢見不鮮。最常見的就是白髮人送黑髮人,後白髮人又去世,遺產發生轉繼承的情形。

當然,如果想要讓自己辛苦一生積累的財富按照自己的意願流動,不想給親人留後患,不想看到親人對簿公堂甚至反目成仇,生前一定要通過遺囑等方式,把身後事安排好。

【本文只是律師個人分析和意見,如有相似案例,以法院最終裁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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