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符合這幾個關鍵點的,法院會判決離婚!

不完美媽媽 法律 精神病 法務幫 2019-06-04

離婚訴訟中符合這幾個關鍵點的,法院會判決離婚!

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16、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認定該情況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中符合這幾個關鍵點的,法院會判決離婚!

注意點一:怎麼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中的與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要認定配偶與他人有同居行為,是有一定難度的。而出軌行為,則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偶爾發生婚外性行為或婚外戀等,一般不能被認定為“同居”。

離婚訴訟中符合這幾個關鍵點的,法院會判決離婚!

注意點二:怎麼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

(1)法律上的重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

(2)事實上的重婚:指雖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對這種事實婚,在按照現行婚姻法規定,屬於同居關係。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

離婚訴訟中符合這幾個關鍵點的,法院會判決離婚!


注意點三:怎麼認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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