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9年未孕,因做試管嬰兒失敗狀告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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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師:張勇,山東省律師協會醫療侵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山東張勇醫療律師團隊暨國內首家“醫療損害案件專家出庭團”創始人!

【基本案情】

芮X、劉X於2002年結婚。因婚後未孕去醫院就診,女方經檢查提示多囊卵巢綜合徵,右側輸卵管積水可能,男方檢查精子畸形率高,活動率偏低,後行促排+人工授精2次,均未孕。2012年,芮擁高、劉菊因”結婚9年,未孕”到XX醫院生殖中心就診。男方精液檢查示:偶見生精母細胞,全片鏡檢精子均伴頭部畸形(小圓頭伴頂體缺失);染色體核型分析結果正常;予藥物治療。芮X在服用藥物蠶蛹補腎膠囊、維參鋅膠囊、維生素E軟膠囊後,精子質量沒有改善。2013年,XX醫院給芮X行睪丸、附睪丸穿刺示:雙側附睪液鏡檢未見精子,雙側睪丸活檢物研磨後鏡檢見少量精子,畸形率高,有正常形態精子。女方基礎生殖激素檢查正常;染色體核型分析結果正常;子宮輸卵管造影示:宮腔形態正常,左側輸卵管通暢,右側輸卵管通而不暢;彩超示:右側多囊卵巢;B超監測有排卵,內膜11mm。2013年12月25日男方行”睪丸穿刺取精術”,女方行”經陰道超聲引導下卵巢穿刺取卵術”,獲卵25枚,受精4枚,其中1枚當時沒有分裂,2枚後來停止分裂。2013年12月28日,劉X主訴腹脹,血常規示:白細胞12.8109/L、紅細胞壓積39.7%,超聲檢查示:腹水陽性,考慮移植後發生重度卵巢過度刺激徵(OHSS)可能,放棄移植,冷凍1枚胚胎。2014年5月,解凍胚胎,行”子宮腔內胚胎移植術”,放置1枚胚胎,未能受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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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結果】

一審法院根據芮X、劉X的申請依法委託XX醫學會對XX醫院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如有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有無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鑑定。XX醫學會出具了醫療損害鑑定書,分析說明部分載明:芮X、劉X系夫妻關係,男方系原發性不育、弱畸精子症,具有ICSI的適應證;女方多囊卵巢綜合徵的診斷依據不充分,ICSI治療前通過促排卵成功取卵;男方在ICSI治療前亦通過睪丸穿刺取出正常形態精子,且男方染色體檢查正常;從醫學上來說,本例治療不存在過錯,但受孕成功率較低。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ICSI不能保證成功受孕,本例未能成功受孕考慮與男女雙方的自身因素有關,與醫方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根據《臨床診療指南(輔助生殖技術與精子庫分冊)》,”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患”是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的禁忌證;本例男方存在後天性智力(四級),尚達不到”嚴重的精神疾患”的程度。本例男方存在智力,史詢問不詳。如果醫方瞭解男方的精神狀況,在治療選擇方面應該慎重;在患方有強烈意願的前提下,雖非絕對不能進行,但在治療前應進行更加充分的溝通,包括溝通的對象、內容等。鑑定意見:史詢問不詳的過錯,但與治療不成功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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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芮X、劉X認為XX醫院明知其試管嬰兒不能成功的情況下,不顧職業道德,將其二人作為臨床試驗品,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身體、精神上的創傷,遂於2014年6月向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XX醫院承擔其醫藥費、交通費、誤工損失、住宿費及賠償其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98286.96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另查明,芮X智力四級。2013年11,芮X、劉X簽署了《卵胞漿內單精子顯微注射(ICSI)知情同意書》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書》,載明:”醫生已經向我們介紹了卵胞漿內單精子顯微注射(以下簡稱ICSI)治療的適應證,如:1.嚴重的少、弱、畸精子症;2.不可逆的梗阻性無精子症;3.生精功能障礙;4.體外受精失敗;5.免疫不育;6.精子頂體異常;7.須行植入前胚胎遺傳學檢查的事情,醫生建議我們採用ICSI的方法治療。此外,還有其他比較合適的治療方法可供選擇,如供精人工授精等。經過慎重考慮,我們自願選擇ICSI的治療方法。醫生已告知我們:ICSI作為一種治療手段並不能保證妊娠完全成功,根據我們的年齡、因等,如果選擇該方式,該中心去年的臨床妊娠率為60%。醫生已經向我們介紹了完成一個卵胞漿內單精子顯微注射週期治療所需要的費用較常規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大致增加2300元,而且不論治療成功與否所需費用完全相同。”庭審中,劉X表示醫生告知過她試管嬰兒不能保證成功,有可能成功,有可能不成功;芮X表示知道試管嬰兒成功率不是很高。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一、XX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芮X、劉X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二、駁回芮X、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芮X、劉X、XX醫院均不服,向江蘇省XX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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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判決】

(一)關於XX醫院對芮X、劉X進行ICSI治療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

XX醫學會鑑定書認為:”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ICSI不能保證成功受孕,本例未能成功受孕考慮與男女雙方的自身因素有關,與醫方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故,雖然劉X未能成功受孕,但芮X、劉X認為XX醫院對其做了虛假的試驗嬰兒,缺乏事實依據,原審法院對其該主張未予支持,並無不當。

關於患方認為XX醫院給劉X做穿刺取卵後,劉X出現腹水,嚴重損害了劉X的身體,XX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XX醫院經患方同意後開展ICSI治療,取卵手術對劉X身體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是治療所必需的,從醫方對劉X實施促排卵時減少藥物劑量,給予預防性擴容治療,以及取卵後7天劉X自覺腹脹複診時醫方給予其擴容治療等過程看,醫方已經注意到劉X的身體狀況,並採取了相應的治療措施,故芮X、劉X主張XX醫院的治療存在過錯依據不足,原審法院對其該主張未予支持,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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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鼓樓醫院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的問題。

患方認為芮X、劉X均不認字,芮X的簽名是工作人員代簽。但在本案一審中,劉X陳述在相關知情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其本人所籤,有時芮X名字籤不了,讓劉X代簽。芮X陳述:”讓我簽字我就簽字”。現患方認為芮X的簽名是工作人員代簽的,缺乏事實依據。本案中,XX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鑑定書認為:”如果醫方瞭解男方的精神狀況,在治療選擇方面應該慎重;在患方有強烈意願的前提下,雖非絕對不能進行,但在治療前應進行更加充分的溝通,包括溝通的對象、內容等。”XX醫院雖然在術前將風險告知了芮X、劉X,但考慮到芮X的智力狀況、家庭經濟狀況以及ICSI治療的成功率等因素,醫方應更為全面地考慮治療的可行性並將相應治療風險更為充分詳盡地告知患方。因此,一審法院考慮到醫方在告知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酌情判令XX醫院賠償芮X、劉X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並無不當。

綜上,芮X、劉X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芮X、劉X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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