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飲用水源保護區下毒捕魚 致巴城停水14小時被起訴

四川新聞網巴中5月24日訊(記者 李桃)2018年11月13日,巴中市巴州區的嶽某某用藥下毒捕魚,造成巴中城區飲用水源被汙染,導致全城停水14小時,且出現大量魚類死亡。近日,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檢察院起訴認為,嶽某某此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應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等。被告人則表示,對公訴人的指控沒有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

“咋個到處停水了?”“啥時候才來水額?”想起去年11月中旬停水一事,想必大部分巴城市民都印象深刻。因為此次停水不僅是在全城範圍,且停水時間長達14小時。當時很多人不會想到,在這背後,存在著一起“毒魚”事件。

2018年11月13日,嶽某某到大佛寺取水泵站上游飲用水二級保護區,將自行購買的30瓶“甲氰菊酯”農藥投放至巴州區棗林鎮青灘電站下游300米河段,造成巴中城區飲用水源被汙染,出現大量魚類死亡的現象。嶽某某的行為被當地村民發現,村民立即報告給當地漁業部門,正在作案的嶽某某被當場抓獲。

事件發生後,巴州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在全城立即停止供水,組織相關部門進一步檢測,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清理,全城在14小時後恢復供水,而嶽某某的行為也給巴中聖泉水務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萬餘元。

庭審現場,受巴州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派,在巴州區人民法院出庭支持對“11·13”毒魚事件被告人嶽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官鄧敏宣讀了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嶽某某採取投放危險物質捕魚,造成水產資源非自然減少和環境汙染,致使巴中城區停水長達14小時,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應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表示,對公訴人的指控沒有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

鄧敏還向法庭宣讀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嶽某某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破壞了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造成漁業資源的破壞,致使生態環境受損,且致使巴中城區停水長達14小時,嚴重影響到了巴中居民和企業的生產生活,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追究其民事責任。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依法訴請巴州區人民法院判處嶽某某賠償漁業損失400元;對野生漁業資源進行生態修復(增殖放流2000尾魚苗或支付增殖放流費用3000元);被告人嶽某某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法庭上,鄧敏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發表了公益訴訟起訴意見,深刻揭露被告人損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生態修復方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進行了詳實舉證。被告人嶽某某當庭悔罪並表示願意採取補救措施彌補其“毒魚”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失。

法庭還一併審理了巴中聖泉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對嶽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嶽某某當初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毒魚,給市民帶來了心理恐慌,但因及時處理,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鄧敏表示,嶽某某自以為有捕撈證就可以捕魚,但實際上他的捕撈證已過期。同時,為了保護水產資源,相關部門不但設定了禁漁期,也有禁漁區,嶽某某投毒的這段河流就屬於禁漁區。

據瞭解,在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該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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