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羽生貪汙罪、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包頭 內蒙古 包河檢察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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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羽生貪汙罪、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晨報包頭新聞

內蒙古晨報融媒體記者 宿珺攝影報道

8月28日,內蒙古包頭九原區法院在第一審判庭依法公開對原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稀土路街道辦事處主任被告人劉羽生犯貪汙罪、受賄罪一案進行了宣判。

綜上,九原區法院認定被告人劉羽生犯貪汙罪、受賄罪。充分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及退贓情況。判決被告人劉羽生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被告人劉羽生實行數罪併罰,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已繳納)。被告人劉羽生的違法所得及收益共計人民幣825.4827萬元,贓款所購買的贓物房屋兩套,車輛一輛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被告人劉羽生表示考慮一下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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