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保山 張峰 劉文輝 隆陽警方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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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1日,隆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董自燦、金尚同、陳倫紅等34名被告人涉惡案件公開進行宣判。首要分子董自燦以非法採礦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的刑罰,並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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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1日,隆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董自燦、金尚同、陳倫紅等34名被告人涉惡案件公開進行宣判。首要分子董自燦以非法採礦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的刑罰,並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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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1日,隆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董自燦、金尚同、陳倫紅等34名被告人涉惡案件公開進行宣判。首要分子董自燦以非法採礦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的刑罰,並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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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1日,隆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董自燦、金尚同、陳倫紅等34名被告人涉惡案件公開進行宣判。首要分子董自燦以非法採礦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的刑罰,並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

非法採礦罪

被告人董自燦、楊金冬、劉體蔣、王國龍、孟應喜、董成華、劉體昆、孟福在、韓鵬坤、董建樂、王加軍、李玉良、楊月翠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非法採礦價值達100.21萬元,情節嚴重,上述十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陳倫紅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非法採礦價值達48.12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金尚同、劉國富、李朝明、劉少輝、金常彩身為村委會班子成員,與多個非法採礦團伙事先通謀,收取各非法採礦團伙費用後,放任各非法採礦團伙非法採礦並給予庇護;被告人劉體堅、劉文輝作為村民小組人員,受村委會安排,與多個非法採礦團伙事先通謀,收取各非法採礦團伙費用,被告人金尚同、劉國富、李朝明、劉少輝、金常彩、劉體堅、劉文輝與各非法採礦團伙構成非法採礦罪的共同犯罪,犯罪數額達258.91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另被告人金尚同不僅給予多個非法採礦團伙以庇護,還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規定,非法收購、銷售其庇護下的非法採礦團伙非法採挖的瑪瑙,數額達23.66萬元;被告人劉國富不僅給予多個非法採礦團伙以庇護,還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規定,參與其庇護下的非法採礦團伙非法採礦,非法採礦價值達91.4萬元,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採礦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朱儁國、張峰元、關學元、李紅雲、楊洪波、李智鵬、楊成輝、李朝金、楊國宴、陳倫紅、李有森、萬自國分別結夥或單獨對明知系犯罪所得的瑪瑙而予以收購、銷售,其中被告人朱儁國、張峰元、關學元、李紅雲結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96.51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有森結夥或單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50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陳倫紅結夥或單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36.3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洪波、楊國宴與他人結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20.6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朝金與他人結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18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成輝與他人結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15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萬自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12.26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智鵬與他人結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4.2萬元,上述十二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董自燦、孟福在、董自雷、張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錢財0.8萬元,數額較大,上述四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

聚眾鬥毆罪

被告人董自燦、楊金冬聚集數十人持械鬥毆,二人系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上述二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聚眾鬥毆罪。

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董自燦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二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

私藏彈藥罪

被告人金尚同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在依法配備彈藥的條件消失後,私自藏匿彈藥且拒不交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私藏彈藥罪。

法院認為

被告人董自燦與楊金冬、劉體蔣、王國龍、孟應喜糾集在一起,組織劉體昆、韓鵬坤、董建樂、孟福在、王加軍等人,對村民及其他非法採礦團伙形成威懾,在非法採礦行業內長時間多次實施非法採礦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董自燦為首要分子,劉體蔣、楊金冬、王國龍、孟應喜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韓鵬坤、董建樂、孟福在、董成華、劉體昆、王加軍、李玉良明知與董自燦、楊金冬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楊月翠明知董自燦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董自燦等人提供信息以逃避政府打擊,構成非法採礦罪的共犯,亦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被告人金尚同、劉國富、劉少輝、金常彩、李朝明作為村委會人員,在涉農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利用職權放縱、包庇黑惡勢力,致使其坐大成患,被告人金尚同、劉國富、劉少輝、金常彩、李朝明構成“惡勢力”保護傘。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社會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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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1日,隆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董自燦、金尚同、陳倫紅等34名被告人涉惡案件公開進行宣判。首要分子董自燦以非法採礦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的刑罰,並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

非法採礦罪

被告人董自燦、楊金冬、劉體蔣、王國龍、孟應喜、董成華、劉體昆、孟福在、韓鵬坤、董建樂、王加軍、李玉良、楊月翠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非法採礦價值達100.21萬元,情節嚴重,上述十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陳倫紅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非法採礦價值達48.12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金尚同、劉國富、李朝明、劉少輝、金常彩身為村委會班子成員,與多個非法採礦團伙事先通謀,收取各非法採礦團伙費用後,放任各非法採礦團伙非法採礦並給予庇護;被告人劉體堅、劉文輝作為村民小組人員,受村委會安排,與多個非法採礦團伙事先通謀,收取各非法採礦團伙費用,被告人金尚同、劉國富、李朝明、劉少輝、金常彩、劉體堅、劉文輝與各非法採礦團伙構成非法採礦罪的共同犯罪,犯罪數額達258.91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另被告人金尚同不僅給予多個非法採礦團伙以庇護,還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規定,非法收購、銷售其庇護下的非法採礦團伙非法採挖的瑪瑙,數額達23.66萬元;被告人劉國富不僅給予多個非法採礦團伙以庇護,還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規定,參與其庇護下的非法採礦團伙非法採礦,非法採礦價值達91.4萬元,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採礦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朱儁國、張峰元、關學元、李紅雲、楊洪波、李智鵬、楊成輝、李朝金、楊國宴、陳倫紅、李有森、萬自國分別結夥或單獨對明知系犯罪所得的瑪瑙而予以收購、銷售,其中被告人朱儁國、張峰元、關學元、李紅雲結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96.51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有森結夥或單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50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陳倫紅結夥或單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36.3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洪波、楊國宴與他人結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20.6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朝金與他人結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18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成輝與他人結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15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萬自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12.26萬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智鵬與他人結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達4.2萬元,上述十二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董自燦、孟福在、董自雷、張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錢財0.8萬元,數額較大,上述四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

聚眾鬥毆罪

被告人董自燦、楊金冬聚集數十人持械鬥毆,二人系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上述二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聚眾鬥毆罪。

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董自燦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二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

私藏彈藥罪

被告人金尚同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在依法配備彈藥的條件消失後,私自藏匿彈藥且拒不交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私藏彈藥罪。

法院認為

被告人董自燦與楊金冬、劉體蔣、王國龍、孟應喜糾集在一起,組織劉體昆、韓鵬坤、董建樂、孟福在、王加軍等人,對村民及其他非法採礦團伙形成威懾,在非法採礦行業內長時間多次實施非法採礦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董自燦為首要分子,劉體蔣、楊金冬、王國龍、孟應喜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韓鵬坤、董建樂、孟福在、董成華、劉體昆、王加軍、李玉良明知與董自燦、楊金冬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楊月翠明知董自燦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董自燦等人提供信息以逃避政府打擊,構成非法採礦罪的共犯,亦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被告人金尚同、劉國富、劉少輝、金常彩、李朝明作為村委會人員,在涉農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利用職權放縱、包庇黑惡勢力,致使其坐大成患,被告人金尚同、劉國富、劉少輝、金常彩、李朝明構成“惡勢力”保護傘。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社會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掃黑除惡】34人獲刑!保山又一起涉惡案件公開宣判

來源:隆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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