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疑案》牽出新案!百家講壇主講教授抄襲被判道歉

央視的百家講壇欄目帶起了歷史熱,多位主講人因為獨到的見解、風趣的語言走紅,但廈門大學教授傅小凡主講的《大明疑案》引發爭議——陳某訴稱傅小凡抄襲了其原創文本。最終,法院認定傅小凡構成抄襲,判令其賠禮道歉。傅小凡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爭議:誰先為萬貴妃“洗白”

陳某稱,其於2012年創作電影劇本《萬貞兒與明憲宗》,後將該文改名為《明朝萬貴妃天大冤枉之歷史由來》、《萬貴妃怎樣在史學家筆下變成十惡不赦的女人》(以下簡稱“萬文”),並於2012年起發表在百度貼吧上。

陳某說,傅小凡在主講《大明疑案上部18 萬貴妃專寵之謎》節目後,將該期節目整理成標題為《我的央視百家講壇系列講座之二第二十集萬貴妃 專寵之謎》的文字作品(以下簡稱涉案博文),發佈在新浪博客上。陳某認為,傅小凡在節目中的口述作品和涉案博文,都大量引用“萬文”內容,侵害了自己對作品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新浪作為博客服務提供商,也應承擔相應責任。陳某要求二被告刪除涉案博客上的侵權文章,並賠償自己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和合理開支58382.06元,同時,傅小凡要在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賠禮道歉。

傅小凡不同意陳某的訴訟請求,其稱,在收到起訴狀前從未接觸過“萬文”,涉案節目中形成的口述作品是經考證歷史文獻後獨立創作的。傅小凡還認為,對於同一歷史現象,不同人均可進行考察,且“萬文”和被訴侵權文在主題、創作思路、結構、表達等方面均不相同。傅小凡還稱涉案博客不是自己創建,涉案博文也非自己發佈。

新浪公司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涉案博客內容沒有事先審查義務,且涉案博客並非位於博客首頁顯著位置,新浪公司也未進行編輯、整理或推薦,不存在過錯。陳某起訴前未通知過新浪公司,新浪公司在收到起訴材料後即屏蔽了涉案博文。因此,新浪公司不構成侵權。

法院在最終判決時,認可了新浪的說法。

但對於陳某的訴求和傅小凡的辯解,法院均進行了充分分析。

法院辨析一:作品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院指出,“萬文”屬於基於歷史人物創作的評述性文學作品,此類作品由於受制於大量的客觀史實和既往研究,往往較難形成具有新意的表達。“萬文”對萬貴妃負面歷史評價提出反駁並加以分析,不同以往研究,對此類文章中的獨創性表達如不加以保護,將不利於鼓勵歷史研究學者或愛好者獨立思考並進行創作。

但是,保護也並非一概而論。法院提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思想、公有領域素材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案中,“萬文”作為對歷史人物負面評價的反駁,以闡述萬貴妃這一歷史人物的生平及其與憲宗關係開始,發展至總結歷史對萬貴妃的負面評價,並在分析該負面評價不成立的理由後得出相反論點。此種文章結構,即通常的歷史題材類評述作品結構,應屬作品思想範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另外,“萬文”系以萬貴妃這一特定歷史人物為對象創作的評述性文學作品,其中的人物、事件都以史實為基礎,因此,在對以同一歷史人物萬貴妃為對象創作的被訴侵權文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進行認定時,應把萬貴妃及其人物關係、人物之間的矛盾表現、歷史事件及其發生順序等客觀史實排除出去。此外,對於兩文如下來源於史料的內容:(1)關於憲宗和萬貴妃生平及二人關係的表達;(2)關於《明憲宗實錄》系對萬貴妃最早的官方記載的表達;(3)根據《明憲宗實錄》總結萬貴妃四項罪狀的表達;(4)關於《明史》系將萬貴妃打造成十惡不赦壞女人的來源的表達等,法院認為,兩文中上述部分均系對相關史料的整理或對史料中文言文到白話文的簡單轉化、歸納,屬於對公有領域素材的引用,故不能作為判斷被訴侵權文與其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依據。

法院辨析二:獨創性表達受著作權法保護

那“萬文”中,那些部分又受到法律保護呢?

法院分析,史實確屬公有領域素材,不能為某個人獨佔,因此如上所述應將其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但是,以歷史人物及相關史實為素材的創作並不意味著由此形成的表達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意味著就該歷史人物及相關史實進行創作而形成的獨創性表達也是公有資源,任何人均可使用,對於此種獨創性表達,應屬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二者不應當混淆。本案中,“萬文”中關於《明憲宗實錄》對萬貴妃四項指控的反駁形成的表達,對《明史》中新增的萬貴妃逼迫宮女墮胎、毒死紀妃兩項指控提出質疑並論述形成的表達,以及對萬貴妃在歷史上受到負面評價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結論形成的表達,雖與《明憲宗實錄》《明史》等史料相關,但是陳某對相關史料進行有針對性的選擇並基於獨立的分析、思考,結合自己的認識形成的表達;這些被引用的史料與陳某的創作融為一體,產生了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不應被視為公有領域素材予以排除,故陳某對其作品中的該部分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此外,文章主要觀點和作品主題,往往具有高度的抽象和概括性,通常屬於“思想”的範疇而被排除出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但是,即使是以相同題材為創作對象,不同的作者對作品的主題的表達一般不可能出現雷同。本案中,“萬文”的主題雖屬思想範疇,但綜合全案事實,“萬文”系對萬貴妃歷史評價的反駁,對該主題形成的表達與以往同類作品完全不同,故其是陳某結合自身創作而形成的獨創性表達,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應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從兩文主要脈絡來看,兩文所選擇表現的歷史階段和創作的角度基本相同,均以萬貴妃與明憲宗生平及二人關係為切入,對萬貴妃被專寵的歷史負面評價展開分析並提出反駁,且既反駁《明憲宗實錄》中的四點指責,也反駁《明史》中新增的兩項指責,並以總結為何萬貴妃受到負面評價為結束。在該主要脈絡上形成的表達,排除公有領域素材之外的部分,除了個別表達存在差別,從兩文整體看,其主要脈絡及內容安排並無實質差別,文章核心表達均是對萬貴妃歷史負面評價的反駁,且其中的相同或近似部分容易引起公眾認為兩作品整體近似,故可認定被訴侵權文對“萬文”構成整體使用。

並且,關於兩文具體細節的表達,法院認為,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的具體情節在各自作品中所佔絕對比例較高,且均系文章主體,因此,被訴侵權文對“萬文”的使用並不屬於在合理範圍內的使用或適度借鑑。

甚至,兩文均出現兩處錯誤,且錯誤之處及其在各自文中的位置均相同,兩處錯誤還都是特有錯誤,而非通常、常見的錯誤,傅小凡辯稱筆誤,法院不予採納。

綜合上述事實,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文僅對“萬文”在表達順序上進行了個別調整,對部分內容進行增刪或拆分,這些改變對文章主要表達均未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被訴侵權文與“萬文”構成實質性相似。

鑑於陳某未舉證證明涉案侵權行為給其精神上造成嚴重損害,法院沒有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本案案情複雜程度及律師工作難度,法院支持了陳某合理開支的索賠訴求。

最終,法院判令傅小凡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史學類雜誌上發佈聲明,就侵犯署名權的行為向陳某賠禮道歉。

傅小凡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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