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友給5萬邀請前女友家人去澳洲玩,分手後卻將她告上法院要求還錢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情侶戀愛期間不分彼此,財產互有往來,今天你送他一個520元紅包,明天他送你一個999元的禮品。而當情侶關係一旦決裂,這些互贈的錢財是否有權要求返還呢?

外籍男友給5萬邀請前女友家人去澳洲玩,分手後卻將她告上法院要求還錢

日前天心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外籍男友出資五萬,主動邀請李純和家人前往澳洲遊玩,可可兩人分手後對方卻將李純告了,要求她還錢。

朋友介紹,發生跨洋戀情

2015年7月通過周春介紹,澳大利亞華僑JACK WANG與中國長沙籍女孩李純相識。

JACK WANG在墨爾本從事醫療工作,李純在某保險公司從事行政工作。

通過微信、QQ視頻語音聊天軟件,JACK WANG與李純相交甚歡。半年的時間,兩人從相識到相知,雙方都認為找到了可以走完下半生的伴侶。2016年3月,雙方正式確定了戀愛關係。

5萬糾紛,雙方各執一詞

戀愛一年後,2017年2月18日,JACK WANG向李純轉賬支付50000元,未註明轉款用途。

2018年8月,雙方結束戀愛關係,JACK WANG向李純索要50000元未果,JACK WANG以民間借貸為由向天心法院提起訴訟。

外籍男友給5萬邀請前女友家人去澳洲玩,分手後卻將她告上法院要求還錢

原告JACK WANG訴稱:2017年2月上旬,被告李純向原告借款50000元,當時原、被告屬於熱戀階段,原告當即表示同意,並於2017年2月18日通過興業銀行轉賬到被告的招商銀行賬戶。

被告李純辯稱,2017年2月18日,原告JACK WANG打款到被告賬上,是邀請被告及親戚、介紹人去澳洲玩,去他生活工作的地方瞭解情況,承諾所出的費用,不存在返還,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查明,贈與不予返還

天心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於2017年2月18日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雙方對該款項的支付事實無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該50000元是否為借款,是否應當返還?

天心法院審理後認為:民間借貸關係的認定,除了要求借貸雙方有款項支付的事實外,還應當有借款的合意。尤其在雙方當事人存在特殊身份關係的情況下,對於借款合意的審查將更加謹慎。

1、原告在本案中對被告的借款原因、款項用途均未作出合理解釋,對於借款期限和利息也未進行約定,亦未提交借條、聊天記錄等任何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

2、原告為澳大利亞國籍,常年居住在墨爾本,證人證言與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基於加深雙方瞭解的目的,原告提出承擔費用邀請被告及其親友前往墨爾本旅行“考察”。被告及其嫂子楊大奔、介紹人周夏、張先進夫婦四人於2017年7月2日至10日赴澳大利亞旅行,花費差旅費約5萬元。2017年7月12日,被告回國後,原告在微信聊天記錄中表示“你把這次過來總的花費計算一下,大概計算一下,看看我還要給你多少錢。”實際上,原告除2月份向被告支付50000元外,未另外向被告支付過差旅費用,可見原告亦認可之前支付的50000元用作被告及親友的差旅費用;

3、原告在2017年多次要求被告代購醫療器械,被告共計花費6614元,原告除支付過2000元先期費以及本案訴爭的50000元外,未再專門支付過代購費用,被告亦從未向原告主張過代購費用,按常理推斷,雙方實際均認可對於代購費用在50000元中予以支出;

4、原、被告系遠距離戀愛,轉賬發生在2017年情人節前後,就雙方的經濟狀況情況而言,50000元數額也非巨大,原告於戀愛期間向被告支付50000元用於戀愛期間開支亦不違常理。

本案中,對於原告主張的借款關係不予認定,判決駁回原告JACK WANG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 張瀾

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為了增進雙方感情,創造甜蜜氣氛,往往會以互贈財物來表達自己的心意,那麼,當男女分手時,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還這些贈與的財物呢?

1.戀愛期間贈與小額財物,屬於禮尚往來,一般按贈與處理,不予支持返還。

2.戀愛期間雙方共同消費的支出,例如購買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開支等,雖為一方支付,但因該錢款支出已消費完成,一般不再返還。

3.戀愛期間贈與貴重財物,酌情支持返還。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往往會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雙方收入水平考慮財產價值的大小,對於價值較大財物以及對給付人具有較大的特殊紀念價值意義的財物,特別是對給付方的生活造成影響和困難,如房產、汽車、貴重首飾、較大金額現金等,雖然是自願給的,但因為是為了達到結婚目的,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結婚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對方返還,法院會酌情支持返還請求。

4.戀愛期間贈與“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以下情況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戀愛期間是美好的,因此,雙方當事人對於涉及財物的證據,也不會留心,更不會保存。但是就是因為這樣,在訴訟中,容易因缺乏證據而處於不利地位。所以,在此提醒戀愛中的人們,大額財物支出需慎重,最好留有書面憑證,註明轉帳用途,"愛情有風險,贈與需謹慎”。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周智勇 劉希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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