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高樓墜亡 施工責任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獲刑'

安徽 秦明生死語者 明光 中國法院網 滕州市木石司法所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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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黃曉宇

近期,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8年年初,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明光市某工程項目,被告人蔡某系該項目安全員。同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分包該項目模板勞務工程,後聘用被告人楊某為木工技術總帶班,並將該項目地庫與商鋪樓模板製作、安裝工程(不包括二次結構)分包給楊某。被告人楊某施工期間僱傭已滿六十週歲的徐某從事木工作業。2019年1月13日7時許,在被告人楊某的安排下,徐某與工人劉某到商鋪拆除高度在3米左右的前簷模板,二人在未系安全帶、腳手架上未搭跳板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施工中,徐某從腳手架上墜落並當場死亡。經明光市公安局法醫鑑定,徐某系顱腦閉合性損傷致死。案發後,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被害人近親屬表示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楊某作為項目拆卸模板工程的負責人員、管理人員,被告人蔡某作為該項目安全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楊某、蔡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方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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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黃曉宇

近期,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8年年初,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明光市某工程項目,被告人蔡某系該項目安全員。同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分包該項目模板勞務工程,後聘用被告人楊某為木工技術總帶班,並將該項目地庫與商鋪樓模板製作、安裝工程(不包括二次結構)分包給楊某。被告人楊某施工期間僱傭已滿六十週歲的徐某從事木工作業。2019年1月13日7時許,在被告人楊某的安排下,徐某與工人劉某到商鋪拆除高度在3米左右的前簷模板,二人在未系安全帶、腳手架上未搭跳板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施工中,徐某從腳手架上墜落並當場死亡。經明光市公安局法醫鑑定,徐某系顱腦閉合性損傷致死。案發後,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被害人近親屬表示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楊某作為項目拆卸模板工程的負責人員、管理人員,被告人蔡某作為該項目安全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楊某、蔡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方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工人高樓墜亡 施工責任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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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黃曉宇

近期,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8年年初,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明光市某工程項目,被告人蔡某系該項目安全員。同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分包該項目模板勞務工程,後聘用被告人楊某為木工技術總帶班,並將該項目地庫與商鋪樓模板製作、安裝工程(不包括二次結構)分包給楊某。被告人楊某施工期間僱傭已滿六十週歲的徐某從事木工作業。2019年1月13日7時許,在被告人楊某的安排下,徐某與工人劉某到商鋪拆除高度在3米左右的前簷模板,二人在未系安全帶、腳手架上未搭跳板的情況下進行作業。施工中,徐某從腳手架上墜落並當場死亡。經明光市公安局法醫鑑定,徐某系顱腦閉合性損傷致死。案發後,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被害人近親屬表示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楊某作為項目拆卸模板工程的負責人員、管理人員,被告人蔡某作為該項目安全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楊某、蔡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方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工人高樓墜亡 施工責任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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