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鑫濤已去世,他和瓊瑤共同的遺產,誰是第一繼承人?
臺灣的繼承法不知如何,但應該與大陸的差不了多少。按大陸的《繼承法》來分析一下:
1。平鑫濤與瓊瑤的夫妻共同財產,若兩人再婚時沒有沒有婚前協議約定,就原則上一人一半,那麼瓊瑤拿一半不是繼承,而是她個人財產部分。另一半財產才是平個人的,進入繼承程序。
2。平鑫濤這層次的人,應該留有遺囑並公證。那麼涉及的個人財產部分按遺囑辦理,他要給誰就給誰,任何繼承人都無權干涉。
3。如果平是突發病無意志留下遺囑,那麼才有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均等分得遺產。而平父母應該亡故,剩下的就只有瓊瑤和平與前妻所生的三個子女,4個人平分平鑫濤那部分財產。
4。如果平外面還有未知的私生子,不管是否有扶養關係,也一樣享有均分的繼承權利,但得由其主張權利。
瓊瑤與平鑫濤再婚時有一個剛成年的兒子,一般情況下沒有繼承權。一般繼子女必須與繼父母存在事實上的扶養關係,才有部分繼承權。
平鑫濤的前妻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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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臺灣的繼承法,一些規定個人認為更符合中國傳統的認知。
在臺灣地區,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子女(子女亡故孫子孫女代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兄弟姐妹是第三順序繼承人;
祖父母是第四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為同一順序者,平均繼承;當然繼承(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其份額比例如下: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平均繼承;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時,配偶佔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佔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繼承時,配偶佔三分二,其他繼承人共佔三分之一。
如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僅有配偶繼承時,應由其繼承全部遺產。
這個提法是錯誤的。
公民去世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才叫做遺產。
瓊瑤還健在,所以,她不會跟平鑫濤擁有共同的遺產。
平鑫濤於5月23日去世,平鑫濤去世後,留下的個人財產屬於平鑫濤的遺產。
1979年平鑫濤與瓊瑤結婚 ,瓊瑤是平鑫濤生前的合法妻子。
根據《臺灣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顯然,瓊瑤繼承平鑫濤遺產的順序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前。
瓊瑤的繼子女是否有權繼承平鑫濤的遺產,要根據其繼子女與平鑫濤的關係,只論其繼子女與瓊瑤的關係,不能確定。
首先她倆的共同財產應該對等分割,其他的屬於個人的。應該由子女去承擔
他是有遺囑的,我覺得第一繼承人可能是他的兒子,第二才是瓊瑤大師,因為平鑫濤在和瓊瑤結婚前就有一個兒子了,肯定最喜歡他,第一應該就是他咯!
夫妻雙方當然才是第一繼承人,本來財富就是夫妻婚後共同創造的!共有人才是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