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對方承認也還過也接電話很配合,就是沒有能力還款,這種算詐騙嗎?
不是詐騙。
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假手段或者編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詐騙與民間借貸區別有:目的不同、手段不同 、態度不同。
詐騙的目的是非法佔有,根本不想還錢。一般採取欺騙和編造事實等虛假手段。有錢也不還,寧可用於個人揮霍。
從題主所說事實看出,出具借條、電話也接屬於承認借貸關係,不符合詐騙特徵。對方還過錢,也說明無非法佔有目的。無能力還款正說明欠債不還的真實原因。
所以說,對方不屬於詐騙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民間借貸要能以詐騙立案,可以考慮以下條件:1、借款人在借款時有沒有償還能力。2、借款人在借款時是否採取了欺詐的手段,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3、借款人的借款的實際用途。4、借款人不還款的原因。你能提供的證據結合以上因素綜合考慮、判斷,在主觀上其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是否採取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從題主的問題所述來分析,基本上是不可能構成詐騙罪的。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式的詐騙行為,具有極高的隱蔽性,除非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可能具有詐騙行為,否則基本上是很難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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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題目來看,這種行為是夠不成詐騙的。
但是至於這個“沒有能力還款”這個情況,是你自己去調查的還是對方自己說的呢?並且,就我們多年司法經驗來看,對方這樣的態度,算的上是很好的了,很多人在還不上錢的時候,直接果斷“消失”。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方還是比較積極的了。
但我們也不是什麼都不能做,我們一般會建議以下方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看看有無實現債權人代位權的可能。通俗的說就是,“你的錢你不去要,我替你要,要回來是我的”。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原動力。當然,關鍵一點也得注意,就是得掌握次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第二,要看看有沒有連帶責任人。實踐中,經常的做法是,看看企業有無人格混同,如混同,則可將股東作為連帶責任人。其次,要看看有無合夥經營的事實,如有,找出其他合夥人,起訴之。
第三,看看有無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可能。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消極處分自己財產,有危害債權人債權之虞時,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之處分行為的權利。
第四,看看有無行使商事留置權的可能。形象的說法就是,“你該我錢,我就扣你東西。”在企業之間,經常佔有對方動產的情況,債權人此時行使留置權那是一點問題沒有。不過需要注意,不能惡意促成留置權的形成。比如,對方欠錢沒還,故意從對方處借點東西,事後行使留置權。這種行為不應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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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都用這招,轉移財產玩消失,法院不會去調查偵查財產轉移情況,只會看看判決生效後財產狀況,詐騙犯都是懂民法漏洞的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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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給了你借條,實際上就是你和他之間達成了借款協議,明白了?這裡面可沒有詐騙什麼事兒。
只要有條子就是民間借貸,不存在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