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9月7日,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自殺。他的死,將前妻翟欣欣推向了輿論的中心。蘇享茂在遺書中說,是閃婚的妻子翟欣欣逼死了自己。18日上午,翟欣欣的法律顧問易勝華首次發佈聲明,在聲明中他指出,針對網絡上惡意散佈翟欣欣謠言者,以及對其展開人肉搜索者,將給他們一天時間刪帖,若超過時間仍不刪帖者,翟方將開始蒐集證據,不排除對這些人採取法律手段維權。聲明中還寫道:“我們將於2017年9月19日0:00開始,蒐集、固定有關證據,追究侵害翟欣欣女士合法權益的違法人員、媒體、平臺的法律責任,決不縱容。”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10 個回答
Mr测不准
2017-09-18

假如網上對這份案件的傳言都屬實,加上請這個律師的舉動我們基本可以判定,女主角翟欣欣及其家人不僅“壞”,而且“蠢”,怎麼壞的,不言自明。至於蠢,則是因為蠢到請了如此不靠譜的律師。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在個人微博上,易勝華律師用“雖千萬人吾往矣”來表現自己的“豪情壯志”

第一,雖然這份聲明看似符合法律條款,但實際操作起來難度相當大,甚至可以說毫無操作可能性,現在網上對這件事的討論熱火朝天,隨便找一個門戶網站都有大量對案件的分析以及對涉案雙方家世歷史的起底文章,按照易勝華律師的說法如果在19號0點之前不主動刪除,那麼他們將“決不縱容”,聽起來氣勢洶洶,但有實際的意義嗎?一份小小的聲明有什麼約束力?哪個平臺、媒體甚至普通用戶會害怕被你追責嗎?

第二,我們先拋除掉本身事件的真實情況以及最終法院的判定結果不管,僅在這個節骨眼上,翟欣欣已經成了現代版“潘金蓮”“馬蓉第二”被萬人所指了,輿論風向一邊倒,作為律師居然出了如此譁眾取寵的一份聲明,無疑讓翟欣欣面對了更大的公眾壓力。現在翟欣欣不僅是謀財害命,逼死前夫的“惡女人”,更是妄圖恐嚇網民,讓大家閉嘴的“黑社會”開解。

既然發表一份聲明既無法起到應用的效力,也無法讓自己的代理人獲得民意上的好評,那麼 寓意為何呢?看來看去這份聲明的唯一好處也就是炒火了易勝華律師罷了,藉著熱點事件的東風,頂住壓力走到輿論的敵對方,給自己處理起“不畏民意”“追求法律正義”的形象,再發一份引起眾怒的無用聲明,給自己博得巨大的關注度,不管結果如何,我相信易勝華律師這個名字的身價肯定已經水漲船高了。

拋開事件的真相及道德上的審判,我支持每一個人用法律來導求自己的正義,這種正義或是讓真相大白,或是讓委託人自己在心靈上得到安慰,甚至也可以通過法律漏洞來讓自己脫罪。這些都是一個成熟自信的社會應該提倡並且包容的法律程序正義。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日劇《Legal High》主人公,有另一個角度來詮釋律師的職現:即一切入以委託人的訴求為最高目標。

從現在來看易律師接手翟欣欣案件,他的根本原因不在於維護法律的正義性,也不在於對委託人的同情,找到這樣一個律師,從純粹法律角度來說可能無罪的翟欣欣也未必會有好的結果。正所謂“天道好輪迴,蒼天放過誰”,讓我們靜待事件的走向罷。

唐映红
2017-09-18

哈哈,一出離婚狗血劇演變成律政狗血劇。

蘇享茂自殺後,對他前妻翟欣欣的人肉搜索和道德鞭笞就沒有停息過,甚至有自媒體煞有介事地披露翟欣欣離過四次婚,她媽與她合夥搞詐騙。事情到底真相如何已經無關輕重,吃瓜群眾享受的就是道德鞭笞那股子憋勁和陰謀論劇情帶來的酣暢淋漓的宣洩感。

問題是,翟欣欣即便是道德敗壞,十惡不赦,法庭判了她重罪,五千年徒刑不得假赦,但她的合法權利也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吃瓜群眾可以背地裡詛咒她,扎小人給她下蠱,但是卻不能無中生有誹謗她,捕風捉影誣陷她。這同時也意味著,她有權聘請律師來維護她法定的權利,並對侵權者予以追究。

因此,翟欣欣所聘請的律師易勝華髮布律師聲明來保護委託人的法定權利,無可厚非,應予肯定。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不過,有意思的是,翟欣欣所委託的易勝華律師,僅僅在一天之前在微博上卻是另一副模樣。

僅僅在易勝華律師接受委託人翟欣欣委託前,他在微博上對另一位試圖維護翟欣欣權利的律師關亦喬的言論直接懟道:“作者是大齡單身女青年,可能是收了翟家的錢來為她洗白的。大家快來罵她”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一名律師對一件公共事件有自己的看法和立場沒問題;接受當事人委託放棄自己私下看法,專注維護委託人權利也沒問題。一名職業的律師,只要接受了委託人的委託,就應該以委託人的利益為最大考量,哪怕自己私下有不同看法。

但是,如果一名律師對委託人有明顯的成見和憎惡感,那麼他完全可以拒絕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換言之,如果一名律師已經認為委託人有罪,但仍然接受委託來幫委託人洗掉罪名,這至少是一名無良律師的做派。

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他再回應同行關亦喬律師的微博文章採取了極其下作和缺乏職業操守的方式。他沒有以法律為依據駁斥關律師文字的不妥或不當,而是採取曝光對方個人隱私的方式,並且毫無根據地汙衊關律師是收錢替人洗白,呼籲讀者去辱罵關律師。

一名職業律師,在微博上懟同行關律師的一句話,“作者是大齡單身女青年,可能是收了翟家的錢來為她洗白的。大家快來罵她”算上表情符號和標點符號共36個字符,卻涉嫌三處違反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權利:涉嫌侵犯他人隱私(“作者是大齡單身女青年”)、涉嫌誹謗(“可能是收了翟家的錢來為她洗白”)、涉嫌侮辱(“大家快來罵她”)。

如是,一名被吃瓜群眾認定的無良“毒妻”,委託一名無良律師來幫自己維權,這劇本妥妥的狗血。

霍小姐的八卦炉
2017-09-19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千萬不要單純幼稚地認為,所有律師都是公平正義的捍衛者、弱勢群體的代言人。

正如細心網民發現的、一個“滑稽尷尬”事實所呈現的那樣:翟欣欣的代理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易勝華”律師,9月17日,還在號召大夥來罵支持翟欣欣的人(其個人微博:作者是大齡單身女青年,可能收了翟家的錢為她洗白的,大家快來罵他)。然而,不到一天。9月18日,收了翟家錢(律師代理費)後,態度竟然實現了180度的大反轉,不僅全力維護翟欣欣的形象和利益,甚至大言不慚地下發了“最後通牒”,(如不在規定一天時間內自覺刪除有損翟欣欣的言論和帖子)“我們將於2017年9月19日0:00開始,蒐集、固定有關證據,追究侵害翟欣欣女士合法權益的違法人員、媒體、平臺的法律責任,決不縱容。”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為何同一個人,一日之內變臉變得比颱風“天鴿”還要快。霍小姐以為,應該是金額非常可觀、頗具吸引力的律師代理費用發揮了神奇的“大逆轉”作用。因為此案件訴訟標的高達上千萬之多,同時作為一個引發國民熱議案件的代理律師,還可以間接提升律所/律師的知名度。呵呵,這“名利雙收”如意算盤打得還是挺理想和精明的!

當然理想和現實還是有不小差距,代理翟欣欣案件是要頂著較大的社會壓力、冒著一定道德風險的。畢竟,翟欣欣在“離婚鬧劇”中的表現和做法,通過輿論/民意的持續升溫和發酵已經明顯處於“被動捱罵”的“道德窪地”。

此時,翟欣欣代理律師(易勝華)最為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保持低調,謹慎發聲;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好開庭前的材料收集準備、盡職律師分內之事。

而那些一廂情願的、超出個人能力把控的、以諸多媒體和更多吃瓜群眾為“申斥”對象的所謂“最後通牒”之做法,還是不做、少做為妙!大家也不是嚇大的,況且這類影響極大的社會熱點案件其審理和判決,不可能不考慮社會道德、民情民意的感受!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孙旭阳
2017-09-18

從目前消息來看,易勝華律師並未獲得翟欣欣女士足夠多的授權,至少,那個“法律顧問”的稱呼,並非我們慣常理解的“代理律師”。可見,是否打官司,追訴程序員蘇享茂家屬以及更多公眾和媒體的法律責任,至少在翟欣欣那裡還沒下定決心。

所以,我們也可以似乎理解為,易勝華律師現在更多是在為自己加戲,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切入輿論風暴中心。有人扒出易勝華律師之前在公共事件中的活躍表現,暗示他這次是重操舊業,似乎也不無道理。

易勝華律師在聲明警告,針對網絡上惡意散佈翟欣欣謠言者,以及對其展開人肉搜索者,將給他們一天時間刪帖,若超過時間仍不刪帖者,翟方將開始蒐集證據,不排除對這些人採取法律手段維權。“我們將於2017年9月19日0:00開始,蒐集、固定有關證據,追究侵害翟欣欣女士合法權益的違法人員、媒體、平臺的法律責任,決不縱容。”

在輿論如此洶湧的情況下,敢如此發言,也算是條漢子了。易勝華律師還被發現在接受委託前,在微博上猛懟另一位試圖維護翟欣欣的律師關亦喬:“作者是大齡單身女青年,可能是收了翟家的錢來為她洗白的。大家快來罵她”。姑且不說態度轉變如此之快,僅從這句話來說,易勝華律師很容易招致法律訴訟。翟欣欣委託他做法律顧問,或許真是傳說中的意氣相投?

但我不認為一個律師因為接受委託而改變立場,多麼值得聲討。與大眾認知不同,律師這個職業的核心價值,是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而不是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尊嚴。後者是法院的職責。律師的存在,就是在事實和法律之間,為當事人爭取更多的空間,至於這種爭取本身能否更好地維護道德和法律,很多時候由現實的複雜性決定,也會窮盡司法程序的可能,如果說律師在一些時候觸犯了大眾對於道德的理解,怪就怪人類的認知和法律制度並不能包打一切,而不是律師職業本身的原罪。

從這個角度來說,律師就像法律制度上的啄木鳥,它會鑽空子,但如果沒有它,你不會那麼輕易看到法律的侷限性和亟需修補之處。更職業的律師,不會是道德君子。當道德君子代替律師和法官的職責,社會才會真正亂套。

所以,我很期待易勝華律師下一步的動作,“下面,請開始你的表演。”

韩福东
2017-09-18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1、蘇享茂和翟欣欣都聘請律師來維護自身權益,這出跳樓的大戲才算進入軌道。此前利益相關方林林總總的發聲與媒體預設的立場,都到了要用法律檢驗的時刻。如果說,這個事件有什麼社會意義,一定要司法的介入,它才能夠綻放的更清晰。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2、翟欣欣法律顧問所發佈的聲明,還是有一些技巧在裡面,首先肯定輿論對翟欣欣的聲討具有合理性:“由於信息不對稱,絕大部分網友出於樸素的正義和善良的本意,對蘇享茂自殺事件發表看法。無論對此事件持何觀點,我們都表示理解。”,然後才說:“少數網友使用違法手段進行“人肉搜索”,洩露公民個人信息,嚴重干擾翟欣欣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部分媒體(包括自媒體)捏造、散佈虛假事實,對翟欣欣女士進行侮辱、誹謗。這些行為已經構成侵權,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他表示將於2017年9月19日0:00開始,蒐集、固定有關證據,追究侵害翟欣欣女士合法權益的違法人員、媒體、平臺的法律責任,決不縱容。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3、請注意,他提到“部分媒體(包括自媒體)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的確有一些傳統媒體介入了對事件的報道,報道的部分內容也對翟欣欣不利。如果報道失實,我覺得最好的方式是翟欣欣通過適當的方式發聲,對此進行糾偏。而不是對何為謠言不做任何聲辯,就通過律師來進行帶有威脅意味的警告。你真以為媒體都是嚇大的?

4、所以雖然講了一些技巧,但律師的聲明整體上還是一坨屎。

5、想讓它不是一坨屎很簡單,就是在此事件已經成為全國性話題的情況下,有針對性地闢謠。如果闢謠之後,仍有媒體涉嫌造謠,則發佈這個聲明,才是讓人可理解的。

——喜歡請點擊右上角關注,還等啥呀

律师说
2017-09-18

9月7日,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跳樓自殺,蘇在遺書中說,是前妻翟欣欣逼死自己。9月15日,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張起淮律師證實,他已接受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家屬的委託,作為蘇享茂自殺事件的代理律師。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9月18日,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易勝華髮布聲明稱,已“擔任翟欣欣女士的法律顧問,處理其與蘇享茂自殺事件有關的一切法律事務”。以下是易勝華微博發表的聲明: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來自澎湃新聞

值得注意的是,易勝華律師在發佈聲明前,還“手撕”為翟欣欣說公道話的

在接受翟欣欣委託前一天,易律師還在鼓動網友去罵為翟欣欣說了公道話的關亦喬律師,並稱後者“可能是收了翟家的錢來為她洗白的。大家快來罵她”。

關亦喬律師在微博上發佈長貼,“真相大白之前,一切都有著太多的可能性。 法律會制裁犯錯的人,道德會譴責遊離於法律之外的人,輿論卻可能會殺死無辜的人。”以此為翟欣欣說公道話,並將此微博置頂。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關亦喬律師微博

隨後,易勝華律師轉發了該條微博,並評論“作者是大齡單身女青年,可能是收了翟家的錢來為她洗白的。大家快來罵她””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易勝華律師微博

然而,一天後,易勝華律師就在微博上發文:正式接受翟欣欣委託擔任翟欣欣的法律顧問,處理其與蘇享茂自殺事件有關的一切法律事務,並提醒:少數網友使用違法手段進行“人肉搜索”,洩露公民個人信息,嚴重干擾翟欣欣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部分媒體(包括自媒體)捏造、散佈虛假事實,對翟欣欣女士進行侮辱、誹謗。這些行為已經構成侵權,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劇情反轉太快,易律師堅守律師職責,一切以當事人的權益為主,擁有承擔作為律師的責任,當是我輩楷模!

易律師的聲明發布不久後,引起了網友大量的討論,而且多數以指責謾罵為主。為什麼網友會有這樣的反應?

原因在於易勝華律師聲明中的這一段: “我們注意到:少數網友使用違法手段進行 人肉搜索 ,洩露公民個人信息,嚴重干擾翟欣欣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部分媒體(包括自媒體)捏造、散佈虛假事實,對翟欣欣女士進行侮辱、誹謗。這些行為已經構成侵權,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我們建議:上述個人、媒體立即停止對翟欣欣女士的違法行為,刪除侵權信息,消除不良影響;各網絡平臺主動刪除侵害翟欣欣女士權益的信息。在2017年9月18日24:00之前停止侵害、刪除侵權信息的個人、媒體和平臺,我們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

人肉搜索,洩露公民個人信息、侮辱誹謗

那麼,易律師聲明當中所說的,網友在網絡上轉載、搜索、發佈關於他人的言論,是否真的犯法,構成侵權行為呢?

相關的法律法規又是那條呢?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人肉搜索簡稱人肉,是一種以互聯網為媒介,部分基於用人工方式對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個辨別真偽,部分又基於通過匿名知情人提供數據的方式去搜集對於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眾運動。(來源百度)

根據上述解釋,可見人肉搜索能被主觀影響的地方很多,因為是人自發的去進行搜索,在過程中對信息的收集也就會過濾掉對自己觀點不利的消息,而人肉搜索更多的是用於網絡爆料、進而變成人身攻擊。

根據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18條規定‘不得擅自進行未經許可的計算機學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

也就是說,人肉搜索是違法行為。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簡單的進行搜索、轉載就違法那不是所有的網民都違法了?其實,具體的還要看情節

今年6月開始實施的,最高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裡面,明確說明了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根據法律精神,結合司法實踐,《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設10項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信息類型和數量。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三是信息用途。《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四是主體身份。公民個人信息洩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五是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至於易律師在聲明當中所提及到的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民事權益,包括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同樣《民法通則》也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現實中,人肉搜索一般由某些負面報道的觸發的,所以,很多人肉搜索都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也就構成了侵權。

但對於普通公民,不是所有轉發的行為都要按照刑事犯罪來處理。是否只是因為好奇心,還是確實懷有主觀惡意要把它傳播到別的地方,讓更多人知道,給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在刑事處罰上應該持謹慎的態度。對於普通的傳播者,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世好3
2017-09-19

謝謝"霍小姐的八卦爐v"先生邀請。關於"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的問題?我支持翟欣欣律師用法律保護自已的尊嚴和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批評個人媒體不懂法,婉惜一個大男人自絕生命還把髒水吐向前妻。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一是翟欣欣律師必須用法律保護自已的尊嚴和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翟欣欣律師與wephone創始人李享茂離婚後是一個不受李享茂婚姻制約的自由人,她完全有權力依法選擇自巳的愛人。翟欣欣律師依法結婚是翟欣欣個人的權力,與李享茂沒有關係。法律是完全站在翟欣欣一邊並支持翟欣欣。而wephone創始人李享茂以翟欣欣閃婚為由選擇自殺,並寫下遣書是閃婚妻子逼死了自已,並將前妻翟欣欣推向輿論中心。於是,一些個人媒體開展人肉收索,對翟欣欣律師展開人身攻擊。這是嚴重違法行為,觸犯了刑法244條侮辱誹謗罪條款。因此,翟欣欣律師的律師在媒體上發聲,要求個人媒體在今日零時自行刪除有關侮辱誹謗翟欣欣律師的言論。否則將在零時以後收集有關證據,訴諸法律。這是合法的,且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媒體言論定罪處刑若干規定為依據。如有關個人媒體在此前沒有刪除對翟欣欣的侮辱誹謗言論,翟欣欣收集法定證據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狀,追究有關個人媒體的法律刑事責任。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二是一些個人媒體不懂法。在世界上無論公眾媒體還是個人媒體都必須依法,不能盲目亂媒。言論自由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要求,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 憲法也同時規定,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時的言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說,言論自由是有法定條件的,觸犯了法定條件的,就是違法,就要受到追究。翟欣欣被前夫李享茂自殺遺書中傷,個人媒體開展人肉收索,法律無明文禁止,不違法; 但在媒體發表侮辱誹謗言論攻擊翟欣欣律師的行為就違法了。首先,前夫李享茂的自殺遺書沒有法律效力,且無證據力。僅憑遺書攻擊前妻翟欣欣,就是違法; 其次翟欣欣結婚符合法律規定,與前夫李享茂沒有關係,李享茂為此選擇自殺,在法律上與翟欣欣律師沒有關係,李享茂自殺責任自負; 最後是個人媒體對翟欣欣開展人肉收索並發表侮辱誹謗攻擊言論的方法是錯誤的。如果對李享茂的死因有疑,應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而不是人格侮辱誹謗。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三是李享茂選擇自殺是錯誤的。一個媒體創始人,也可以說是一個比較有文化的人。既然選擇了與前妻離婚,或前妻選擇了與你離婚,反正離婚的事實是不可辯駁的,直接面對即可,這才是一個男人應有的基本態度。也許是在婚姻中沒有很好地珍惜這段愛情,或婚後覺得雙方並不合適,便選擇了離婚。當這個藩籬被砸碎後,獲得自由的"小鳥"肯定要飛翔,這是十分正常的。由此,也可以看出,翟欣欣真正是獲得自由了,也享受到愛了。但一個男人發現前妻離婚後閃婚而選擇了終結生命,並留下遺書把責任歸結為前妻,這是地道的小心眼男人,也是典型的自以為是,法律不會認可。就像人們常說的,自已要作死,再拉個墊背的,可能嗎?人命關天,法律說了才能算。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管見了。

岭南在线
2017-09-18

翟欣欣律師的聲明引發了網友的關注甚至說較大的情緒,其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這種略帶有威脅性質的聲明,其實是不妥的,如果翟欣欣律師是一個專業和有社會公平正義的律師,建議他應該這樣做:

一是針對媒體和相關知情人曝光的翟欣欣涉嫌犯罪的信息,您就事論事,先向翟欣欣瞭解清楚,哪些真哪些假,再根據事實和法律,嚴格遵守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去做判斷。而不是一代理,一收了錢,就全力以赴維護翟欣欣女士所謂的合法權益。

二是建議您讓翟欣欣的母親不要在網上隨意辱罵網友,蘇享茂先生畢竟是受害者,“死者為大”,網友是基於已經見到的信息,包括蘇先生對翟家付出那麼多而被翟母認為是“正常消費”才對翟母提出質疑的,而翟母應該要在網上少罵網友為宜。

三是絕大部分網友出於樸素的正義和善良的本意,對蘇享茂自殺事件發表看法。無論對此事件持何觀點,您們都要表示理解。同時您作為律師,有職業要求,如果知道翟欣欣確實是涉嫌犯罪,建議您就不要接這個案子了。

四是對於網絡違法行為,任何人都不應該去做,這一點是對。少數網友使用違法手段進行“人肉搜索”,洩露公民個人信息,嚴重干擾翟欣欣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部分媒體(包括自媒體)捏造、散佈虛假事實,對翟欣欣女士進行侮辱、誹謗。這些行為已經構成侵權,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像人肉搜和侮辱誹謗肯定是不允許的,但是“捏造、散佈虛假事實”這個不是您一個律師說了算,得由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來鑑定,別一個大帽子扣了一船的人,也別一下子想嚇住所有網友。

最後講一句: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時間是最好的證明,而一切是非曲直都要看證據。

偶来三径
2017-09-18

我雖然理解律師為代理方辯解與維護的職業行為,但像這種甫一代理就立即廣而告之慾對民意實施“封口”的做法,是否就真的很妥當?至少我認為,似乎,這種做法給人有那麼點“管得太寬”和“操之過急”的感覺。

俗話說:“人心難測,人嘴難堵”。對於這種萬眾矚目,全民關注的熱點事件,除了“死者為大”,人們本來就有的對死者能給予更廣泛的同情心理之外,在這又還是真相撲朔迷離之際,案情疑點重重之時,該律師卻以一紙聲明,竟然不讓人猜測,不讓人講話,不讓人推論,不讓人發洩情緒;或換句話說:不許民意洶湧,不許義憤滔滔,不許愛憎分明……不要說現在是全民皆知的網絡時代,就是過去封閉的社會因傳播侷限,但就在所知範圍內,這種情況的出現也實屬無法“禁言”得了的正常之舉。而就此事來說,作為一方的委託代理律師,又有何權利行以冠冕堂皇的法律名義,但又不難看出實則是在實施恫嚇與威脅的手段,意欲何為地要阻止別人的議論紛紛呢?

而且,更不可理喻的是,律師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承認自己對整個案情也並不是充分了解,還處在“目前我們的資料還沒看完,我們只是跟當事人翟欣欣做了溝通和詢問……至於到底哪些信息是惡意編造的,他們編造者自己心中有數,我們將會根據手中有的材料,進行進一步判斷,會鎖定這些侵權甚至涉嫌犯罪的信息發佈者,並採取行動……”
瞧瞧這話說的,不讓人說話,反說別人心中有數。許多事本來就還沒有定論,你作為直接接觸人,自己真假也不清楚,你讓人心中何數之有?這明顯不就是讓人不準說出對翟欣欣不利的話嗎?這不就明顯在嚇唬別人讓他們不敢說話了麼?

更具有諷刺並有點搞笑的是,這位律師還被網友扒出了他本人曾於9月17日凌晨,還轉發過一條疑似站隊翟欣欣的微博,並反駁稱“作者是大齡單身女青年,可能是收了翟家的錢來為她洗白的。大家快來罵她”。因而使有的網友表示看不懂,認為其立場站在蘇的一方,而現在卻作為翟的代理律師,是不是精神分裂了。
翟欣欣律師要求個人媒體停止發佈侵權信息,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你怎麼看?
當然他說這話時,是在他的“大限”時間之前,屬於“既往不咎”。但我們不知道,或尚存一點疑問的是:如果有人到了19日零點之後,再把他的這句話重複一下,是否就屬於他在聲明中所列的“捏造、散佈虛假事實,對翟欣欣女士進行侮辱、誹謗。這些行為已經構成侵權,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之在列罪名,並要對其“嚴加追究,絕不縱容”呢?

翟欣欣的律師,“擔此重責,走馬上任”,彷彿“新官上任三把火”,“出手不凡”,此舉雖說是為了出於掃除或消滅對翟欣欣不利的“一切”負面輿情目的,但卻不免使人產生了一種錯覺:他不僅僅是翟欣欣的代理律師,他還化身成了淨化網絡環境的凜然衛士。

而實際上,這反而更給人有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遐想……

国是家的家
2017-09-18

雖然作為律師為他人辯解是權利是義務,但是動不動說追究法律責任,甚至說到了刑事,還叫專業嗎?這樣急於封堵大家的嘴,也是專業嗎?看到輿論對翟欣欣不利,馬上這樣做,姓易的做的對嗎?你是法律顧問,不是代理律師。你作為專業律師不會不懂吧!

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報時候未到,舉頭三尺有神明,做人要有個良心,不能為了錢什麼惡事喪良心的事情都做,有時候越辯解越會蒼白無力,此地無銀三百兩。翟欣欣自己做的什麼,想的什麼?自己清楚,事情早晚有一天會大白於天下。宋門慶馬金蓮就是個例子,報應會有的。只是來早與來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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