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凶器,沒有目擊證人,凶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凶手,會給他定罪嗎?

10 個回答
友德之声
2019-08-22

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凶器,沒有目擊證人,凶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凶手,會給他定罪嗎?

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凶器,沒有目擊證人,凶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凶手,會給他定罪嗎?

以我瞭解掌握的知識,當以上證據條件還不具備,同時又無紮實的間接證據證實他為凶手,這個罪還真定不了。

先講個曾經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那是個菜子花花金黃的季節。某鄉鎮糧站保管員夜半丟失了上萬元收糧款。當時該案單位沒報公安,而是檢察院相關人員介入調查,結果,該糧站一年輕保管員自首,主動承認是他半夜起來解手時做的案。

按說此事就好解決了吧?有人主動承認是自己乾的,檢察院做為自辦案件,按程序走就行了。可是,檢察院僅辦了個監視居住,把自認盜竊的年輕人安排在一賓館調查訊問,後又將此案移交給了公安辦。

接手後我們方明白,這個案還真不好辦。

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凶器,沒有目擊證人,凶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凶手,會給他定罪嗎?

以我瞭解掌握的知識,當以上證據條件還不具備,同時又無紮實的間接證據證實他為凶手,這個罪還真定不了。

先講個曾經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那是個菜子花花金黃的季節。某鄉鎮糧站保管員夜半丟失了上萬元收糧款。當時該案單位沒報公安,而是檢察院相關人員介入調查,結果,該糧站一年輕保管員自首,主動承認是他半夜起來解手時做的案。

按說此事就好解決了吧?有人主動承認是自己乾的,檢察院做為自辦案件,按程序走就行了。可是,檢察院僅辦了個監視居住,把自認盜竊的年輕人安排在一賓館調查訊問,後又將此案移交給了公安辦。

接手後我們方明白,這個案還真不好辦。

案情大致如下:

該糧站保管員下午從銀行取出第二天收糧需要付出的收糧款,並將現款裝進一個軍用挎包裡,剛回糧站遇老鄉請客吃飯,便一起去了。酒足飯飽,該保管回寢室把裝錢的包壓頭下倒身就睡了。

早上醒來,包不見了,錢沒了!

市局保衛處與市檢察院來人組織調查,中途冒出本站職工某某,主動承認是他當晚拿走了那個裝有上萬元收糧款的包。

他講,當天凌晨左右,他起床解手,隨手撿一石頭順牆划著向廁所走去,途經丟包人門口時,碰開了門,見他頭枕挎包沉睡不醒,知道包裡有錢,取走包,到廁所解了手,見牆邊有一鋤頭,扛起就跑進塊菜麻地,把錢裝自己口袋裡,把挎包順手挖坑埋了。

錢有多少,票面多少,包內除錢外還有的物品,這一切與自首者交待的口供完全吻合。現場勘察,作案時,用石塊劃下的印痕也歷歷在目……

可是,怎麼也找不到那把鋤頭,怎麼也找不到交待埋包的地點,怎麼也找不到那丟失的現鈔……

那個糧站自認盜竊的年輕保管,帶著辦案人員跑遍了糧站附近以及周邊的菜麻地,可就是沒有他交待的埋包點。

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凶器,沒有目擊證人,凶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凶手,會給他定罪嗎?

以我瞭解掌握的知識,當以上證據條件還不具備,同時又無紮實的間接證據證實他為凶手,這個罪還真定不了。

先講個曾經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那是個菜子花花金黃的季節。某鄉鎮糧站保管員夜半丟失了上萬元收糧款。當時該案單位沒報公安,而是檢察院相關人員介入調查,結果,該糧站一年輕保管員自首,主動承認是他半夜起來解手時做的案。

按說此事就好解決了吧?有人主動承認是自己乾的,檢察院做為自辦案件,按程序走就行了。可是,檢察院僅辦了個監視居住,把自認盜竊的年輕人安排在一賓館調查訊問,後又將此案移交給了公安辦。

接手後我們方明白,這個案還真不好辦。

案情大致如下:

該糧站保管員下午從銀行取出第二天收糧需要付出的收糧款,並將現款裝進一個軍用挎包裡,剛回糧站遇老鄉請客吃飯,便一起去了。酒足飯飽,該保管回寢室把裝錢的包壓頭下倒身就睡了。

早上醒來,包不見了,錢沒了!

市局保衛處與市檢察院來人組織調查,中途冒出本站職工某某,主動承認是他當晚拿走了那個裝有上萬元收糧款的包。

他講,當天凌晨左右,他起床解手,隨手撿一石頭順牆划著向廁所走去,途經丟包人門口時,碰開了門,見他頭枕挎包沉睡不醒,知道包裡有錢,取走包,到廁所解了手,見牆邊有一鋤頭,扛起就跑進塊菜麻地,把錢裝自己口袋裡,把挎包順手挖坑埋了。

錢有多少,票面多少,包內除錢外還有的物品,這一切與自首者交待的口供完全吻合。現場勘察,作案時,用石塊劃下的印痕也歷歷在目……

可是,怎麼也找不到那把鋤頭,怎麼也找不到交待埋包的地點,怎麼也找不到那丟失的現鈔……

那個糧站自認盜竊的年輕保管,帶著辦案人員跑遍了糧站附近以及周邊的菜麻地,可就是沒有他交待的埋包點。

他咬遍了自己的父母、親戚,稱把錢放在了他們家裡,搜查證都開了一遍又一遍,可全是瞎扯蛋。

最要命的是,他始終堅持這包就是他拿了,只是記不清那錢,那包,究竟自己放在了哪。

據調查,此人絕對沒有神經病。但不排除有心理疾病,從心理學上講,有一種人,心理上潛藏有一種被外界關注,重視的渴望,為此不惜聲名狼藉,自找罪受。

或許“自首”者就屬有此心理疾病的人,但是,由於沒有足以證實嫌疑人所供述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所支持,這個案,儘管有嫌疑人的口供,以及相關間接證據支持,但仍然無法定案,當然也更不可能以他的口供來定罪。

綜上所述,題主問:如果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凶器,沒有目擊證人,凶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凶手,會給他定罪嗎?

回答當然是不會的。但這並不是說,沒有直接證據肯定就定不了殺人凶手的罪。

誠然,對直接證據必須搞紮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千萬也不要忘記還有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是與案件主要事實有關聯的各種間接情況,只要把這些間接情況的各種情節聯繫起來,購成了一個證據體系,在實在無法取得直接證據時,如果間接證據確實,充分,一環扣一環,不脫節,足以排除其它的各種可能性,從而得出唯一的結論時――

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凶器,沒有目擊證人,凶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凶手,會給他定罪嗎?

以我瞭解掌握的知識,當以上證據條件還不具備,同時又無紮實的間接證據證實他為凶手,這個罪還真定不了。

先講個曾經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那是個菜子花花金黃的季節。某鄉鎮糧站保管員夜半丟失了上萬元收糧款。當時該案單位沒報公安,而是檢察院相關人員介入調查,結果,該糧站一年輕保管員自首,主動承認是他半夜起來解手時做的案。

按說此事就好解決了吧?有人主動承認是自己乾的,檢察院做為自辦案件,按程序走就行了。可是,檢察院僅辦了個監視居住,把自認盜竊的年輕人安排在一賓館調查訊問,後又將此案移交給了公安辦。

接手後我們方明白,這個案還真不好辦。

案情大致如下:

該糧站保管員下午從銀行取出第二天收糧需要付出的收糧款,並將現款裝進一個軍用挎包裡,剛回糧站遇老鄉請客吃飯,便一起去了。酒足飯飽,該保管回寢室把裝錢的包壓頭下倒身就睡了。

早上醒來,包不見了,錢沒了!

市局保衛處與市檢察院來人組織調查,中途冒出本站職工某某,主動承認是他當晚拿走了那個裝有上萬元收糧款的包。

他講,當天凌晨左右,他起床解手,隨手撿一石頭順牆划著向廁所走去,途經丟包人門口時,碰開了門,見他頭枕挎包沉睡不醒,知道包裡有錢,取走包,到廁所解了手,見牆邊有一鋤頭,扛起就跑進塊菜麻地,把錢裝自己口袋裡,把挎包順手挖坑埋了。

錢有多少,票面多少,包內除錢外還有的物品,這一切與自首者交待的口供完全吻合。現場勘察,作案時,用石塊劃下的印痕也歷歷在目……

可是,怎麼也找不到那把鋤頭,怎麼也找不到交待埋包的地點,怎麼也找不到那丟失的現鈔……

那個糧站自認盜竊的年輕保管,帶著辦案人員跑遍了糧站附近以及周邊的菜麻地,可就是沒有他交待的埋包點。

他咬遍了自己的父母、親戚,稱把錢放在了他們家裡,搜查證都開了一遍又一遍,可全是瞎扯蛋。

最要命的是,他始終堅持這包就是他拿了,只是記不清那錢,那包,究竟自己放在了哪。

據調查,此人絕對沒有神經病。但不排除有心理疾病,從心理學上講,有一種人,心理上潛藏有一種被外界關注,重視的渴望,為此不惜聲名狼藉,自找罪受。

或許“自首”者就屬有此心理疾病的人,但是,由於沒有足以證實嫌疑人所供述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所支持,這個案,儘管有嫌疑人的口供,以及相關間接證據支持,但仍然無法定案,當然也更不可能以他的口供來定罪。

綜上所述,題主問:如果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凶器,沒有目擊證人,凶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凶手,會給他定罪嗎?

回答當然是不會的。但這並不是說,沒有直接證據肯定就定不了殺人凶手的罪。

誠然,對直接證據必須搞紮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千萬也不要忘記還有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是與案件主要事實有關聯的各種間接情況,只要把這些間接情況的各種情節聯繫起來,購成了一個證據體系,在實在無法取得直接證據時,如果間接證據確實,充分,一環扣一環,不脫節,足以排除其它的各種可能性,從而得出唯一的結論時――

這種情況下,對拒不認罪的殺人凶手也是可以定罪的。

王如僧律师
2019-05-31

根據間接證據也可以定罪的,這很常見。

種種跡象表明,吳謝宇弒母案就是靠間接證據定案的。

例如,如果有如下間接證據,個人覺得可以追究凶手的刑事責任了。

假設凶手與死者是夫妻關係。

1.小區的電梯監控拍到凶手與死者一邊激烈爭吵,一邊進入房子。

2.凶手與死者的聊天記錄死者有婚外情。

3.凶手有網購凶器的記錄,並且在家裡找到凶器的包裝。

4.鄰居聽到死者減救命的聲音,便過來想看看是怎麼回事,剛好看到凶手血淋淋拿著凶器從家裡衝岀來,逃跑。

5.公安機關找到了凶手的血衣,經過DNA檢測,是死者的血跡。

6.公安機關經過屍檢,在死者的幾個指甲裡找到血跡,經過DNA檢測,是凶手的血跡。發現死者的傷㡾與鄰居所看到的凶器所造成傷痕一致。

單個的間接證據,不能認定構成犯罪;但一糸列的間接證據,有機組合起來組成證據鏈條的,也是可以認定構成犯罪的。

汉拔尼的实验室
2019-02-01

法證學上有個公理叫羅卡定律,意思是,凡有接觸,必留痕跡。這個是一個業內被反覆驗證的公理,併成為了法庭科學,特別是它為了物證學的基礎。


羅卡定律告訴我們:物質都是有無數的微粒組成的,當嫌疑人進出現場,動手作案,他接觸過的所有物質表面就會和他的身體之間發生微粒的交換,從而留下痕跡,他的身體同時也會從一些物體表面沾上一些痕跡,就算嫌疑人刻意清除現場,也不可能把一切都清理乾淨


沒有破不了的案子,只有不想破案的警察。你得知道,警察也很懶,他們也是人,也會有身體和精神上的困擾和限制。很多案子,只要願意查,運用先進的技術,對案子有足夠了解,多一些耐心,案子總會破的。


如果一個案子,凶手的手法很高明,沒留下什麼線索,本人也不認罪,從法律上來講只能放人了。但嚴格來說,這種假設在定罪的問題上,取決於刑偵的技術和水平,技術不到家,水平不到位,那自然定不了罪。


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罪犯,精通羅卡定律,並且擁有極高超的作案技術,別說定罪,就是抓到他都很難。在美國,公開的數據顯示,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凶殺案沒有解決,原因很多,這篇文章就是說的這個:Open Cases: Why One-Third Of Murders In America Go Unresolved。


我們要明白一點:執法人員是人,罪犯也是人,誰的水平高,誰玩誰。解決治安問題目前來說,各個國家都以預防為主,從文化教育等領域,從源頭上影響和減少犯罪,而不是為了顯神威,去抓潛在的凶手。


關注研究重要實用的心理、社會科學與文獻,解讀與提煉以幫助我們自己。

亲面兽
2019-07-01

這種情況只在電視裡存在。

真實情況如下:

如果你要殺一個人,並且湮滅證據,那麼你一定會做很多的前期謀劃,你的言行會在很長時間內不正常,這詢問你周圍的人就能得到證明。

而且你準備的時間越長,你洩漏的蛛絲馬跡就越多,你就越會被抓住。

如果你是突發爭執,失手殺人,然後逃離,你的心態會在短期內失態,大概一週內吧。這段時間被抓你幾乎就是竹筒倒豆子,言無不盡。

除非你逃離一兩年,才能把這事從心態上平復。

總之,如果你想像特工一樣,殺了人就脫身,沒有幾次殺人經驗是做不到的。

實際中,只要你能一口咬定沒殺人,而且能至少3次大致的說明你當時確實不在現場,幾乎不會送你去法院,偵查裡就是3-5次重複提審你,而且是在你精神特別疲憊的時候,這時你連編謊話的能力都不會有。

能做到這點的也只有特工,普通人也只有一些當官的,見過大場面的人才有這種定力。

還有一個就是證據鏈,當你沒有不在場證明,又與死者有矛盾,錄口供時還對相同問題有不同回答,再隨便找得到你的一件與死亡有關的證物,就構成證據鏈了。

Reedome工业设计
2019-06-01

有罪推斷和無罪推斷的區別瞭解下,總的來說,中國的法制發展正在全面往無罪推斷的方向走,即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嫌疑人犯罪,則視為無罪,但有時候重大嫌疑人在釋放後往往會被監視,或者在拘留扣押期限到了之前用其他司法手段繼續拘留扣押,以便警方繼續尋找證據。如果是有罪推斷,即警方認為你有罪,則他們尋找一切證據證明你有罪,因為你有條件有動機就說明你有可能犯罪,則你一定是罪犯,參考呼格案等這些年沉冤昭雪的冤案,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甚至人為製造假證據,冤案錯案不可避免。

法治社會其實可以理解為:一切有法可依,有法可據,毫無人為因素影響,一視同仁。如果真的有罪犯鑽了法律漏洞,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完善法律。雖然無罪推斷的方式很有可能錯失罪犯,但更大程度上避免了冤案錯案,避免了對無辜人民群眾的傷害,避免了司法機關公信力的喪失。

無罪推斷的發展,很大程度上需要律法行業的發展支持。中國目前法律從業人員無論從數量還是質量來看,都不足,各個行業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民眾對法律程序、法律知識的認知、接受、運用等更是不足。

乔也法律
2019-07-12

你好,沒有直接證據是不能證明嫌疑人有罪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可以做一下分析:

據以定罪的證據均需查證屬實

你好,沒有直接證據是不能證明嫌疑人有罪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可以做一下分析:

據以定罪的證據均需查證屬實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據以定案的證據須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包括查證證據材料是否真實、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另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證據只有經過當庭出示、質證等法定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定罪量刑的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你好,沒有直接證據是不能證明嫌疑人有罪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可以做一下分析:

據以定罪的證據均需查證屬實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據以定案的證據須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包括查證證據材料是否真實、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另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證據只有經過當庭出示、質證等法定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定罪量刑的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對於已經發生的案件事情只有通過證據才能查清,因此案件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不要求對案件有關的所有細節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但是,對於定罪量刑的事實,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及影響刑罰裁量的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

對所認定的事實是否已排除合理懷疑

你好,沒有直接證據是不能證明嫌疑人有罪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可以做一下分析:

據以定罪的證據均需查證屬實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據以定案的證據須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包括查證證據材料是否真實、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另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證據只有經過當庭出示、質證等法定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定罪量刑的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對於已經發生的案件事情只有通過證據才能查清,因此案件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不要求對案件有關的所有細節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但是,對於定罪量刑的事實,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及影響刑罰裁量的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

對所認定的事實是否已排除合理懷疑


所謂排除合理懷疑,是指一個理智正常的人,以審慎的態度,基於常理常情、基於有依據的懷疑、基於正常邏輯,進行認真分析判斷後得出的結論。這是關於全案證據的綜合判斷標準,只有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了,證據才達到了“確實、充分”的程度。

本案中並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嫌疑人殺人,因此不能據此判定嫌疑人有罪。

小律师做大案子
2019-05-23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也就是說要認定一個人有罪的前提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同時刑訴法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所以,即便沒有你說的這些直接證據,但是如果有一些能從不同的側面間接證明部分案件事實的間接證據,並且各個間接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待證事實。

這些間接證據具體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鑑定等等,司法審判人員可以對這些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審查判斷,只要這些證據能夠達到上述標準,即便沒有那些直接證據,一樣可以定罪。

最後想說的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要做個好人。

律法学道
2019-12-20

我的答案是:可以定罪,即使凶手本人拒不認罪。下面我們通過定罪量刑的證據標準來闡述這個問題。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通過這個案件的分析,我們來了解一下證據的種類,證據包括:

  • 物證,物證主要是以物質的特性起證明作用,比如一個人殺了人,被害人屍體、凶器等屬於物證。
  • 書證,以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屬於書證,比如被害人的所書的與案件有關信件、文字、符號、圖畫等。
  • 證人證言,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比如看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離開,一起乘車等情形。
  • 被害人陳述,此案件中被害人已死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偵查人員讓犯罪嫌疑人陳述有罪的事實或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從中發現問題。
  • 鑑定意見,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的一種偵查活動,具體到此案件中,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痕跡、人身、屍體進行鑑定。
  •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的檢查對象是現場,物品和屍體。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必要時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聽資料以其儲存的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具體到此案,可以以案發現場為中心,詳細調取周邊的監控記錄,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軌跡等活動。

我們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以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瞭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律法學道”)

沅嘻嘻嘻
2019-08-21

這就很難辦了,像我看到很多年前的一個案子碎屍案,我在網上邂逅了凶手,也不止我一個人認為他是凶手。直覺,以及我對他的心理分析我都認定他是凶手,但沒有直接證據你說你能奈他如何,他也不可能承認。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種罪犯遲早都會得報應的,後來我看到他好像再次作案被抓了,如今等新聞吧,看看明年有沒有可能會公佈答案。

遇我得福
2019-02-13

這種假設案例實際是刑事案件中很常見的問題,答案也非常簡單,題中只是說沒有直接證據,但沒有說其它間接證據,而對於殺人等惡性犯罪,更是即使有確鑿的間接證據也可以給予定罪的!

這種假設案例實際是刑事案件中很常見的問題,答案也非常簡單,題中只是說沒有直接證據,但沒有說其它間接證據,而對於殺人等惡性犯罪,更是即使有確鑿的間接證據也可以給予定罪的!



我不是法務人員,可能並不專業,但間接證據應該有很多種吧,比如案發時間需要有不在現場的證明,假如無法證明,則作為重要證據之一。

還有與死者的矛盾關係,因為極少有無故殺人者,大多都有一定矛盾衝突,所以查找與死者和殺人者是否有仇怨,也是分析死者被殺原因的假設分析。

這種假設案例實際是刑事案件中很常見的問題,答案也非常簡單,題中只是說沒有直接證據,但沒有說其它間接證據,而對於殺人等惡性犯罪,更是即使有確鑿的間接證據也可以給予定罪的!



我不是法務人員,可能並不專業,但間接證據應該有很多種吧,比如案發時間需要有不在現場的證明,假如無法證明,則作為重要證據之一。

還有與死者的矛盾關係,因為極少有無故殺人者,大多都有一定矛盾衝突,所以查找與死者和殺人者是否有仇怨,也是分析死者被殺原因的假設分析。

對於只有間接證據的,需要對多種間接證據聯繫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只有整體合乎邏輯推理才可讓罪犯沒有話說!

不過法律對於確實無法用鐵證證明的,即使間接證據都比較牽強,罪犯又死不認罪,確實不能直接給予定罪,正所謂“疑罪從無”,法律也在盡力避免錯抓錯殺等冤假錯案的發生。

這種假設案例實際是刑事案件中很常見的問題,答案也非常簡單,題中只是說沒有直接證據,但沒有說其它間接證據,而對於殺人等惡性犯罪,更是即使有確鑿的間接證據也可以給予定罪的!



我不是法務人員,可能並不專業,但間接證據應該有很多種吧,比如案發時間需要有不在現場的證明,假如無法證明,則作為重要證據之一。

還有與死者的矛盾關係,因為極少有無故殺人者,大多都有一定矛盾衝突,所以查找與死者和殺人者是否有仇怨,也是分析死者被殺原因的假設分析。

對於只有間接證據的,需要對多種間接證據聯繫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只有整體合乎邏輯推理才可讓罪犯沒有話說!

不過法律對於確實無法用鐵證證明的,即使間接證據都比較牽強,罪犯又死不認罪,確實不能直接給予定罪,正所謂“疑罪從無”,法律也在盡力避免錯抓錯殺等冤假錯案的發生。

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有罪之人即使僥倖苟活於世,相信也是整天提心吊膽,法理可能無法將其定罪,可天理難容,遲早都會報應臨身的,只是早晚的問題!

大家如有其他見解,請於下方評論交流。可加我關注瞭解更多奇趣新聞,記得點贊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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