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37歲的楊君醫生大約半年前,因在小區電梯裡勸一名老漢不要抽菸,引發爭執,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離世。家屬將楊君告上法庭,要求40餘萬元的賠償。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隨後,馮清家屬提起上訴,二審於11月1日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審判庭開庭。法院並未當庭宣判。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10 個回答
浪花82256379
2017-11-02

看評論一邊倒的聲援醫生而遣責吸菸老人。我有不同觀點,老人在電梯間吸菸確有失公德,作為一個醫生或一個公民身份對其進行勸阻也無可厚非。但凡事得有個度,老人不聽勸阻仍我行我素,你也不能無休止的得理不饒人,必競吸菸沒有違法,你應適可而止,長時間的責怪老人,並引發了口水仗,使老人心臟病發作,作為一個衝突人,醫生對老人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大河客户端
2017-11-02

我們先來回顧下這件事:2017年5月2日上午9點多,楊君從14層進電梯後,發現一老人在抽菸,煙味很濃,作為醫生的楊君深知二手菸的危害,他常勸病人不抽菸,有朋友在密閉空間抽菸,他也會勸幾句,尤其妻子懷孕後。出於職業敏感,他勸老人不要在電梯內抽菸。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通過查看當日監控視頻,看到雙方在電梯內對話2分鐘左右,其間電梯到了一層、負一層,雙方都未下電梯,隨後返回一層。在一層院內,兩人繼續爭辯,老人有明顯的肢體動作。楊君說:老人可能覺得傷了自尊,情緒比較激動,說我沒資格管他。

物業把兩人勸離,楊君取完快遞路過物業時,老人已心臟病發作離世。

對老人的家人來說,5月2日是不忍回顧的一天。老人馮清(化名)今年69歲,有心臟病史,事發當天身體並無大礙。因抽菸問題與鄰居發生爭執,誘發心臟病離世,這讓家人很難接受。隨後,家屬將楊君告上法庭,要求40餘萬元的賠償。

一審

9月4日,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

楊君說,對此事,他也很難過,即便家屬不索賠,他也想給予一定補償,但這是出於人道主義的捐贈,不是賠償。我覺得這件事情我沒錯!

二審

隨後,馮清家屬提起上訴,二審於11月1日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審判庭開庭。雙方圍繞楊君與老人去世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展開辯論。

楊君委託代理人、律師單豔偉認為,老人心臟病突發,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並非楊君所致,也非楊君可預料的。楊君在自己所處的環境遭到汙染後積極行使了自己作為公民的監督權利,這種行為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反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任情緒激動,將本來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釀成了悲劇。

馮清家屬認為,電梯運行是很短暫的過程,如果楊君認為抽菸對其造成侵害,電梯到達一樓後他可以選擇自行離開,但事實上雙方在電梯內進行了2分鐘的爭吵。

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聲音

市民孫先生:雖然我愛抽菸,但我覺得小夥子沒錯。維護公德的人錯了嗎?

市民吳先生:很多時候大家都知道對錯,被勸阻的人可能是面子上掛不住引發爭執。

周小涵:市民都應該勇敢站出來,向在公共場合吸菸的人說“不”。

陳陽:煙癮雖大,但不會在電梯裡抽。吸菸者也應該注意其他人的感受。

大河網友:合法制止違法行為,最後還要賠錢,以後誰還敢勸阻吸菸?

對此,你咋看?你認為法院應該咋判?(X)

孙旭阳
2017-11-02

我認為不該賠償,因為賠償的前提必須是楊君醫生的勸阻,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權益。他先勸阻,兩人發生爭執,隨後老人心臟病發離世,這個時間軸並不能認定楊君有賠償責任。

原因很簡單,老人在電梯內吸菸,侵犯了其他人的健康權利,也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不吸菸的人會有同感),楊君勸阻他既是維護自身權利的應有之舉,也類似於在公共場所見義勇為——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會不怕麻煩勸阻電梯裡的吸菸者。

老人有心臟病史,並不是他可以在電梯裡抽菸的理由。他反倒更應該少吸菸不吸菸才對呀。他不重視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反倒與制止自己不文明行為的人糾纏,雖然說罪不至死,突然離世固然不幸,但歸咎於楊君,也實在說不過去。

在這裡,我得糾正家屬一個說法。家屬認為楊君不喜老人在電梯內抽菸,可以選擇在電梯抵達一樓後離開,而不是在電梯內與老人爭吵兩分鐘之久。我認為這個顛倒了主次,應該儘快離開電梯的人,是抽菸薰別人的老人,而不是被薰的楊君。不是楊君不離開電梯,而是老人被制止後覺得面子受損,與楊君發生語言爭吵後,兩人理論,導致滯留電梯內的。

從權利角度看,楊君不但有不受二手菸毒害,制止電梯內吸菸者的權利,還有不受後者言辭攻擊的權利,所以他跟老人在現場辯論,我完全支持。或許有人說楊君太較真,我想說的是,正是較真的人太少,全社會對較真的人支持不夠,才縱容了那些在公共場所吞雲吐霧的人,導致不吸菸的人甚至孕婦兒童都經常被他們所影響。

我們必須清楚,人們有權在公共場所不吸二手菸,而不是一躲了之,一忍了之。吸菸者的煙癮都是自己慣出來的,無權得到別人的體諒。他們自己薰自己,別人管不了。但跑到公共場所薰別人,就是不行。這與他們的年齡、學歷、職業和病史等,毫無關係。

理工科直男
2017-11-04

習慣性先簡要介紹事發經過再做評論。

5月2日上午9點多,楊歡(化名)發現一名老人在電梯內抽菸。作為一名醫生,他心裡很清楚二手菸的危害,因此經常勸阻別吸菸。出於習慣他對老人吸菸行為進行勸阻,不料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楊歡表示:當時電梯內只有他們兩個人,由於空間密閉狹小,煙味重,於是勸阻老人不要在電梯內抽菸,從監控錄像上可看出,老人情緒比較激動,在電梯內就有肢體動作,但並未直接接觸。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後來兩人出了電梯,在物業工作人員的勸說下,楊歡離開,老人被請進物業辦公室休息。等楊歡拿個快遞回來之後聽說有人心臟病發作,正欲救人發現就是在電梯裡面爭執的老人。雖然救護車很快趕到,但是老人還是離世了。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老人家屬將楊歡告上法庭,要求楊歡賠償40餘萬。9月4日,鄭州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楊歡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老人家屬不服,繼續上訴,認為老人的離世既與心臟病發作有關,也和楊歡勸阻有關。

11月1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審判庭開庭二審。“我們多次要求調取派出所對物業做的筆錄,但法官宣佈擇日開庭再議,對此沒有作出迴應,也沒有宣判此案。”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在派出所做筆錄時,老人家屬要求賠償幾十萬,而楊歡覺得自己沒錯。楊歡表示,拒絕賠償後,家屬對楊歡進行辱罵,還強迫其下跪。而老人女婿張勇(化名)表示,沒人強迫他下跪,是楊歡自己下跪的,當時警方也在。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張勇還說:“老人臨終前曾說,你不讓我抽,我都不抽了你還不依不饒 ,這話物業工作人員也聽到了。”北青報記者聯繫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稱此事發生太久,當時已經配合派出所做了筆錄,現在不想談及此事。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張勇表示, “但一審時我們為了還原事情真相,連同物業一起上訴,希望他們出庭對證,也兩次要求法院調取派出所筆錄均被法院拒絕。”

事情大致如此,我認為整個事件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勸別人不要吸菸到底過不過分?

在公共場所吸菸一方面存在安全隱患,另一方面會影響他人。電梯不是老人一個人的電梯,老人電梯內吸菸確實存在安全隱患且讓別人吸二手菸,因此勸人不要在公共場所吸菸不僅不過分,而且是正當合法的權利。

第二,楊歡下跪是被迫還是自願?張勇所謂的楊歡不依不饒是否屬實?

張勇所謂的老人臨終前說楊歡不依不饒,物業工作人員也聽到了,物業害怕擔干係不願透露可以理解,問題的癥結在於派出所的筆錄,據張勇表示楊歡下跪是警方也在場,法院為何拒絕調取派出所筆錄?派出所為何不出面澄清楊歡下跪的真相?

第三,到底是楊歡勸諫方式不當,侮辱老人使其情緒激動還是老人本身愛面子不喜歡別人勸阻?

楊歡表示只是正常的勸阻,並無侮辱等行為,而家屬堅持認為楊歡說了不好聽的話。而監控視頻沒有聲音,楊歡語氣如何我們不得而知。楊歡與老人素不相識,正常情況下我們去跟陌生人說話並勸阻其不要做影響他人的事情,理論上語氣應該謙和禮讓。楊歡勸阻別人吸菸已經是習慣了,按理說其所作所為不僅正當合理,而且值得表揚,因為很多人都是二手菸的受害者,他們找誰去賠償?為什麼楊歡勸阻別人就沒事?

第四,賠償40萬冤不冤?

我認為冤枉。家屬咬定是楊歡的勸阻與老人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而楊歡對公共場合吸菸的人進行勸阻正當合理,正常的勸阻行為當然不會造成被勸阻者的死亡。如果按照家屬的邏輯,得了心臟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是不是可以不顧公共道德做一些影響他人甚至違法事情,因為你不能勸阻,否則病發你就要承擔責任?此外,二手菸對身體危害很大,我吸了你的二手菸,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你是否要賠償我?

大家覺得楊歡該不該賠償?

老龚说势
2017-11-02

世間本無事,庸人自擾之。楊君醫生確實是醫生習慣,看不得人家在電梯裡面吸菸,勸解已經算態度不錯的了。要是在醫院他自己的地盤,不狠狠訓斥一頓,並且呼叫保安過來,已經算不錯了。

知道很多人都站在道德定位制高點,有著指責一切的地理優勢:抽菸就是侵犯他人。抓住這一點,當然誰也搞不贏。

但是,我們是否可以多想一個問題,看到有老人家在電梯裡面吸菸,笑嘻嘻的對他說:老人家,電梯裡面是不能抽菸的。頭頂上有攝像頭,要罰款的。這樣會不會引起爭執?而且作為醫生,還真的比別人懂的生命的脆弱,很多有病在身的人猝死的機會還是很大的。從專業的角度來看,醫生為什麼會和他人爭執呢?

所以,我個人認為勸阻老人抽菸,應該不可能產生猝死。但是是在爭執過程中因為情緒激動而產生的猝死。

楊君醫生確實站在高地,擁有著道德的,法規的制高點,正氣凜然,義正言辭。但是這些,那個姓馮的老人受不了,於是爭執,於是猝死。

所以,在指責他人的壞習慣的時候,還是必須講究態度,和顏悅色,何嘗不可呢?

最後,支持家屬索賠40萬,要是不過癮,支持索賠400萬。當然,更加支持法院因為“公平原則”判楊君醫生賠償0.15元,要是不過癮,支持判賠償1.5元,狠狠的罰一次,以觀後效。

碧翰烽
2017-11-02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37歲的楊君醫生大約半年前,因在小區電梯裡勸一名老漢不要抽菸,引發爭執,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離世。家屬將楊君告上法庭,要求40餘萬元的賠償。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隨後,馮清家屬提起上訴,二審於11月1日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審判庭開庭。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就這起案件,我有如下觀點:

第一,楊君醫生不存在任何過錯。楊君醫生的勸阻是合法合理的,既盡到了一名醫生的義務,也盡到了一個普通公民的義務,尤其是在公共場合,他完全可以勸阻他人不要抽菸,並不存在任何的過錯。

特別是他與老人的爭執,也屬於正常情況,他並沒有出格的行為。如果他有拉扯、辱罵、撕打等這些過激的行為,那可以另當別論。但如果沒有,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所以,我以為楊君醫生不需要賠償任何費用。

第二,家屬索賠40萬元純屬無理取鬧,是當今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典型反映,不能助長這種不法行為。

退一萬步講,即使是因為爭執而起,但主要誘因還在於其本身的心臟病,如果因為人家的一個勸阻,還想借此發筆財,難道不是一種特別不恥的行為嗎?

現在關於這樣的情形並不少,我覺得是不能助長這種現象的,一切都應該要依法處理。

第三,關於法院判決的1.5萬元補償,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榷。這可能給人一種感覺,該不該見義勇為,該不該制止不法或不道德的行為。畢竟從法律上講,公共場合是不允許吸菸的,那麼楊醫生之舉,實際上就是在遵守法律。

這麼看起來,任何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帶來很大的風險。這樣會不會導致社會信任的降低,使得人人都變得漠不關心。

當然,如果你的行為超過了一定限度,那就另當別論了。比如有的道德綁架,或者是法律綁架,以道德、法律之名行不法、不道德之事,就得接受一定的懲罰了。

偶来三径
2017-11-02

不該賠償。

雖然老人突然發病離世是個令人悲傷的哀事;雖然“死者為大”是人們基本都會信奉的原則。但情是情,理歸理。不能因為人已死矣,我們就不講理了,這其實又是更大的無情。

法院一審判決,判決詞也是“酌定”楊君向馮清的家屬“補償”1.5萬元的。補償是基於老人的突然去世,揚君畢竟之前與其有過言語爭執,也很難過,於是從內心裡也想給予家屬一點補償。但這種補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捐贈,與賠償是有區別的,可以說這是出自楊君的一點心願。我們也可理解為這是一種依據情理的審定,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對楊君有錯的判決。因為法院也認為,馮清的死亡與被告人楊君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只不過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責任來酌定的。

所以,去世老人家屬對楊君索賠40萬元,是一個無理的行為,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事情的經過,也充分證明了楊君並沒做錯什麼。因為電梯由於空間狹小,空氣流通不暢,再加上煙火有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本來就屬於“嚴禁吸菸”的區域。任何人都有權勸阻或制止。更不說二手菸對別人的危害了。楊君只不過是能站出來勸阻的人,自己本身就正受到二手菸的侵害,又是在嚴禁吸菸的封閉區域,他勸阻一個正在抽菸的人不要抽菸,這本就是正常之舉,難道這也有錯?爭執起來,是抽菸人不聽勸阻,屬於不講道理的人和講道理的人找吵,至於老人有心臟病史,這與勸阻人的勸阻行為又有什麼關係呢?再說,別人也不知道呀。同時,楊君之所以能站出來勸阻,這與他的職業特點,附帶的相關責任,也與他的家庭情況影響等,對此更不能容忍皆有關係。

可老人不但不聽勸阻,反而與勸阻人爭執,有錯又還強橫。至於後來家屬指責楊君“不能忍受就出電梯”的“辯詞”,就是沒理找理,無非是想盡一切可能窮一切藉口而爭取打贏官司索賠成功而已,不值一駁。

這件事,最不幸的是老人爭執後突然去世了。

楊君因為之前有過與其爭執,儘管那場爭執完全是老人自己的不服勸阻造成,也儘管老人的死亡與這場爭執並沒有法律定論上的因果關係或是必然的聯繫,但從情理上說,楊君的內心多少有些遺憾也是正常的,故爾他也能接受法院對其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的“酌定”判決。

然而老人的家屬因為並沒達到索賠金額的願望目的,反而不接受這個判決,只能更令人無語。

二審已於11月1日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審判庭開庭,但並未當庭宣判。

有誰相信老人的家屬能在二審中勝訴,也就是如願獲得40萬元的對被告人楊君的索賠判決嗎?

反正我不相信。

高萌Goal
2017-11-02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對於老人的過世,本案中醫生楊君當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在原文報道中也明確提到,一審法院所作判決為“補償”而非賠償,但本案中的補償,應當基於醫生楊君的自願而決定是否可為,不應當由司法機關通過司法判決的形式,對醫生楊君苛以強制責任。

因此以下本文主要針對一審鄭州市金水區法院的判決觀點進行闡述:

公平責任原則,這樣用真的不公平

《道德經》雲: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

如果掌握了社會規則的人,在不瞭解規則的前提下或單純出於平息事端而錯誤地使用規則,其造成的惡將遠甚於平民之惡。

根據《大河報》的報道:

2017年5月2日上午9點多,楊君從14層進電梯後,發現一老人在抽菸,煙味很濃,作為醫生的楊君深知二手菸的危害,他常勸病人不抽菸,有朋友在密閉空間抽菸,他也會勸幾句,尤其妻子懷孕後。出於職業敏感,他勸老人不要在電梯內抽菸。
通過查看當日監控視頻,看到雙方在電梯內對話2分鐘左右,其間電梯到了一層、負一層,雙方都未下電梯,隨後返回一層。在一層院內,兩人繼續爭辯,老人有明顯的肢體動作。楊君說:老人可能覺得傷了自尊,情緒比較激動,說我沒資格管他。
物業把兩人勸離,楊君取完快遞路過物業時,老人已心臟病發作離世。
對老人的家人來說,5月2日是不忍回顧的一天。老人馮清(化名)今年69歲,有心臟病史,事發當天身體並無大礙。因抽菸問題與鄰居發生爭執,誘發心臟病離世,這讓家人很難接受。隨後,家屬將楊君告上法庭,要求40餘萬元的賠償。
一審
9月4日,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

鄭州金水區法院的這種做法,說好聽點是“和事老”,不好聽的就是“和稀泥”。

和稀泥這種事,行政機關可以做,宗族長老可以做,但唯獨司法機關不可做。

司法機關作為社會規則的維持者,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認定事實和法律關係,居中客觀地評判訴爭事由,司法機關做不得和事老,其原因在於:

  • 司法機關所維繫的,是最底線的道德,一旦司法機關一味考慮平息紛爭而濫用自由心證進行“和稀泥”,所造成的影響將是道德的巨大滑坡和公民對於法律信仰的淪喪。

信任的建立,遠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而信任的崩塌,卻只需要短短一瞬。鄭州金水區此次的做法,無疑是令道德滑坡更傾斜了幾度、令法治的擺錘又停頓了幾分。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從報道上面看,醫生楊君的行為,並非是單純的利己行為,固然對其本人來說,二手菸會對自己產生危害,但從社會公德和老人(死者)本人的健康來講,拒絕吸菸,尤其是拒絕在室內的公共場合(尤其是電梯轎廂)吸菸,既是一個社會公德,也是有利於健康的行為,因此醫生楊君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利他行為。

而老人礙於面子,氣血翻湧導致心臟病突發過世,其家屬認為醫生的行為存在過錯,卻是明顯地顛倒了黑白,不過由於家中親人過世,情緒無法控制,通過訴訟轉移悲痛,同時也好告慰一下自己的心緒,由此考慮,過世老人的家屬的行為倒也可以理解,而且從公民訴訟權利的保障角度考慮,無論訴訟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公民的訴訟權利總歸要保障,如果事情發展至此,那麼一切倒還在情理之中,但之後事情的演變,卻讓大家不禁撓頭,並且心生憤懣了。

一審鄭州市金水區法院認為雖然被告(醫生楊君)的行為與馮清(過世老人)的死亡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繫,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並因此決定採用“公平原則”“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

說到此處,恐怕任你是個道德聖人,怕是也無法理解了,在以前的案例中,老人摔倒,至少還與行為人有個肢體接觸,如:

杭州一70歲老人在路上一轉身,碰上一輛自行車的後輪,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將車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為雙方均無過錯,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判決車主賠償老人2萬元。

這樣的判決結果,就已經讓絕大多數人無法理解和接受,無任何責任的人,卻平白遭受“無妄之災”,已經很是委屈,然而今天鄭州金水區法院的判決,卻再次刷新了每個人的價值觀——在無任何接觸的情況下,且並非出於侮辱、謾罵、誹謗等人格侵害等行為的情況下,僅因為對方的情緒失衡和特殊的身體因素,就要為對方的結果買單。

這要是諸葛亮放到現在,舌戰群儒、罵死王朗,恐怕早就被告得傾家蕩產了,諸葛亮若是聽得到,怕是要竊喜自己早生了1800多年。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何為“公平責任原則”?

此次鄭州金水區法院所作判決,完全建立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之上,其實嚴格來說,此種法律原則確切地講應當是“公平責任原則”,該原則是指:

  •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2條)

公平責任原則是在依據法律規定,無法界定原被告雙方的過錯時,法官基於社會的道德和社會公平的角度,通過自由心證對雙方責任進行的劃分。

  • 而公平責任原則的根本出發點,是維護社會的公平,維繫宏觀上的社會價值的平衡,而非平息訴訟雙方的爭端這種微觀平衡。

更何況,公平責任原則的使用,是建立在無法律規則適用的情況下,完全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衡量,它缺乏具體規則的約束,所以更容易引發爭議,這種特性就要求司法機關在套用“公平責任原則”時,必須嚴格掌握在相應的前提條件之下。

根據民法學界的理論,公平責任原則直接應用在具體案例中,應當滿足如下前提條件:

1. 加害人的行為與受害人之損害存在因果關係

2. 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

3. 此種損害行為法律未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加害人和受害人雖均無過錯,但若法律規定了此種類型的加害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則此加害行為屬於特殊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4. 若加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則顯失公平;

5. 公平責任原則無免責事由且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6. 公平責任中加害人的責任份額必須適當。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現實情境:

正因為公平責任原則在適用的時候,最容易引發輿論問題,所以在使用時必須嚴格進行把控,理論上通說的適用情景主要為以下幾種: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

  • (《民法通則》第133條)

2. 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

  • (《民法通則》第12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58條)

  • (本意見部分條文廢止,廢止條文為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其餘條文依然有效)

3. 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

  • (《民通意見》第142條)

4.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

  • (《民法通則》第126條、《民通意見》第155條)

5.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

  • (《民通意見》第157條)


以上五種情形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但社會形態多種多樣,現實司法環境中無法面面俱到,所以要求司法工作者在使用該原則時必須慎之又慎。

回到最初的話題上,如果司法工作者和司法機關僅僅為了息事寧人,採用“各打五十大板”這種和事老心態審理案件,以及盲目和任性地適用法律原則,那麼所導致的惡果將不可估量。

韩东言
2017-11-03

這個案例法院判的還是不錯的,為何這麼說?簡單說:這個案例的問題不是出在勸阻吸菸,而是在於言語爭執,這才是核心問題所在。

我們要注意其中幾個事實,只有理清事實才能更準確判斷,我們現在很多評論支持醫生,反對法院判決,最主要的原因是受到了議題設置的誘導,醫生電梯勸阻老人吸菸,如果僅僅是勸阻導致老人死亡,那麼我也贊同醫生無任何過錯,且不應該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一分錢都不應該賠償。

但是問題出在,醫生勸阻老人吸菸,然後與老人發生爭執,導致老人猝死,發生言語爭執,說白了是兩個人發生爭吵,老人猝死,這才是醫生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原因。

老人死亡,與自身的疾病有關,但是與醫生的爭吵絕對是一個誘因,如果不爭吵,老人會死嗎?至少不會無緣無故這時候死,即使這時候猝死也不會有人會去追究醫生的責任,之所以醫生會被告上法庭,主要原因是因為醫生與死者進行了言語爭執。

醫生勸阻老人在電梯裡吸菸對不對?絕對是正確的,也是要點讚的,支持的,這是公德心的體現。但是,如果勸阻不成,是否應該爭執?這是不合適的,也是存在風險的,這個案例的問題不是出在勸阻吸菸,而是在於言語爭執,這才是核心問題所在。

法院據此判決根據公平責任賠1.5萬元,實際是考慮了醫生的公德心,是手下留情了,否則,要賠償的肯定比這個多的,簡單理解,醫生的出發點是好的,動機是對的,但具體爭執行為是不合適的。

目前此案進入二審,我們拭目以待最終判決結果,但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是大概率事件。

Sunshine娟子
2017-11-02

哎!明出去遇見陌生人連話都別說了,以免出了事故被人家盯上了,或者別人有什麼隱疾我們不知道,萬一發生衝突出現意外,自己不倒大黴了。

話不多說我們來看看相關資料事情的發生經過:

今年5月2日上午9點多,楊君(化名醫生)準備外出,從14層進入電梯後,發現一名老人正在抽菸,電梯內煙味很濃,出於職業敏感,他勸老人不要在電梯內抽菸。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如果我知道善意的提醒會引發後續一系列事件,我寧可那一刻不說話。”昨日,記者見到楊君,他摸著鼠標的雙手微微抖動,在他電腦中保存的當日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雙方在電梯內對話2分鐘左右,其間電梯到了一層、負一層,雙方都沒有下電梯,隨後共同返回一層。在一層院內,兩人繼續爭辯,老人有明顯的肢體動作。

兩人在說啥?

“我勸他不要在電梯內抽菸,老人可能覺得傷了自尊,情緒比較激動,說我沒資格管他,兩人因此產生分歧。”楊君解釋,“我只是善意提醒他,吸菸對他和大家身體不好。”並說“在電梯間吸菸是不文明行為”,無其他過激的語言。

物業把兩人勸離,楊君去取快遞,返回路過物業辦公室時,老人已心臟病發作離世。

最後因事件協調無果,鬧上了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

法院判補償老人家屬1.5萬元,他認捐不認賠!對老人的家人來說,5月2日是不忍回顧的一天。老人馮清(化名)今年69歲,曾有心臟病史,但事發當天身體並無大礙。因抽菸問題與醫生髮生爭執,誘發心臟病離世,這讓家人很難接受。

家屬認為,楊君無故與馮清發生爭執,又大聲呵斥,導致其心臟病發作,應對家人作出賠償。隨後,楊君被馮清家屬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追究共計40萬餘元民事賠償。

9月4日,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馮清在電梯內抽菸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馮清猝死,這個結果是被告未能預料到的,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

楊君說,老人突然離世,他也很難過,即便家屬不索賠,他發自內心也想給予家屬一定補償,但這個補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捐贈,不是賠償。“我認為這件事情我沒有過錯!”

[二審]判決:

老人去世與他有無因果關係?法院未當庭宣判

隨後,馮清家屬提起上訴,二審於11月1日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審判庭開庭。雙方圍繞楊君與老人去世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展開辯論。

楊君委託代理人、河南風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單豔偉認為,老人心臟病突發,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並非楊君所致,也非楊君可預料的。根據《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吸菸者吸菸。楊君在自己所處的環境遭到汙染後積極行使了自己作為公民的監督權利,這種行為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任情緒激動,將本來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釀成了悲劇。

馮清家屬認為,電梯運行是很短暫的過程,如果說楊君認為抽菸對其造成侵害,電梯到達一樓後他可以選擇自行離開,但事實上雙方在電梯內進行了2分鐘的爭吵。


鄭州一醫生電梯勸阻吸菸,被勸老人發病離世家屬索賠40萬,該賠償嗎?

看來我們的法律還是明正的!

此事件,醫生一是出於職業習慣,二是覺得公眾場所不應該吸菸。而老人呢?自尊心強,又沒有顧及是在公眾場所。都是脾氣大惹的禍啊!一個電梯能運行多長時間,下了電梯再吸也不晚啊!你說萬一要是遇見個對煙過敏的,老人吸菸給對方給薰死了又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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