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能隨意開除哪些員工?如果開除了,會有什麼後果?
看來題主在職場工作中遇到了開除員工的麻煩問題!因此,職場勞動者很有必要學習《勞動合同法》,掌握有關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在此,我將詳細的為各位朋友解讀相關法理內容,為您提供解惑答疑!
為了更好的讓朋友們理清此問題,我將其拆解後,為您一一解答!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確途徑有哪些?
通常來講,《勞動合同法》是為了保護勞資雙方權益的一部法律。因此,作為用人單位,法律也會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些權利,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只要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 40 、41條,執行解除勞動合同,都屬於合法行為!
否則都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屬於企業違法開除員工。簡單的說,就是勞動者沒有任何的過錯,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
二、企業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開除),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由於是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從而給勞動者帶來經濟損失,企業將承擔由此而引發的法律後果。
1、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按原合同繼續執行。
由於勞動者在整個接觸勞動合同關係中,沒有任何的過錯行為,是一名被害者的角色!《勞動合同法》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因此,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執行原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再履行原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2、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經濟賠償金。
由於勞動者處於無過錯方,造成勞動合同解除,純粹是用人單位違法所致。因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企業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支付的經濟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裡是2倍支付賠償金!賠償則說明了是公司有過錯行為,才稱為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舉例說明:如果題主在公司工作了五年被非法開除,則用人單位將為您支付10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賠償金!
3、用人單位應協助勞動者辦理領取失業金。
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而失掉了勞動的工作。勞動者在暫時沒有找到工作之前,可以領取失業金,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勞動者辦理失業金的有關手續。
注意:辦理失業金的前提條件2個!首要條件是用人單位必須按時為勞動者繳納失業險,這是最重要的條件;其次勞動者失業是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結果!
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夠領取失業金,否則缺一不可!
失業金的領取辦理流程: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然後領取失業登記證,最後領取失業金。
只要經辦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通過,並會給辦理《失業證》。第二個月,失業金便會直接打到失業人員的社保卡或相應銀行帳戶上。
不過失業金的領取,有一個具體的時間規定。通常失業金領取到你找到新工作,便自動結束,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這是根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計算的。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題主繳納社保,失業金肯定就無法領取了!則題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社保,若補繳不了,必須要為自己支付經濟賠償!賠償標準通常是每年2一3個月的月工資,這主要以協商處理為主,不成功也可走程序處理!
三、勞動者獲取經濟賠償金的途徑與方法。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議:如果題主工作的時間比較長,可能公司需要支付的賠償金數額較大,因此在處理前,可以諮詢或委託當地的律師,以保障自己的權益最大化。
當然,如果題主工作的時間並不長,賠償的金額較小,則題主沒有必要再為此事而糾結了!與其在這裡耗費更多的時間,不如儘快找新的工作吧!畢竟咱們老百姓沒有那麼多時間和金錢來浪費。
當然以上的建議,僅供參考。如果有任何不對之處,請多多批評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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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不能隨意開除任何員工。用人單位任何辭退開除勞動者,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都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2, 單位開除員工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繼續在單位工作,或者是選擇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3,單位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所承擔的兩種法律責任,有勞動者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一種,要求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這個問題提的好,對於當前來說,帶有普遍性,下面我就相關問題整理回答如下,給大家在實際工作中參考並提醒注意。
當前,儘管我們國家出臺了《勞動法》,但是很多用人單位,都沒有很好的瞭解和執行,員工也沒有保護意識,其實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有些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開除員工的,一旦發生,用人單位是要受到處罰和損失的。第一,就職期間因病或者因公喪失部分或者全部勞動力的。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員工的,很多單位只是給一些簡單的補償,比如說陪償醫藥費誤工費等,然後就以其他理由辭退員工,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的,否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大筆陪償金而受到損失。第二,在孕期或者產假期的女性員工,是不能隨意開除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女性員工在孕期,產期和蒲乳期是可以享受到國家的產假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剋扣員工工資更不能隨意辭退,如果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高額的賠償金。
同時,用人單位也不能用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外,《勞動法》還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經濟補償情況,有很多情況,在此就不一一寫出來了,請大家自己看看和學習《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指導用人單位正確合理的解決,同時勞動者自己也要了解和學習,自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共建和諧社會做出自己的貢獻。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不能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程度方可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1.要有相應的事實依據;2.要有法律規定的依據;3.要有規章制度的依據;4.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5.有些情況下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的解除行為被確認為 違法的話,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開除哪些員工?如果開除了,會有哪些後果?首先解釋一下,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的關糸,產生了勞動合同簽訂的生產關糸,用人單位招進職工之後,首要的任務是三級安全教育,半年度的試用階段,之後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生產關糸,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法律規定,職工正常的工作生產,每月完成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和企業有了乾絲萬縷的生產關糸,職工沒有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情形下,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職工遵章守紀,完成工作生產任務,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如果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職工有權可以拒絕企業的不良行為,必要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除合同的先決條件必須是1,要有職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相對依據,2,要有法律規定的有關條款3,要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有關順序,如果企業違反了上述之規定,職工申請仲裁以後必將受到一定的處罰,正常工作的前提下,1,職工遇到患病之時,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侯,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或開除職工的,否則。用人單位要支付或賠償職工的損失,2碰到孕期或產假期間的女工,這個時侯的女工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制度,用人單位更不能無故剋扣產假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的,那必須支付相對應的賠償金,其他,用人單位更不能以暴力,脅迫的手段,辭退開除職工,否則用人單位率先違反勞動合同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公平處理。所以說,不管是企業或者生產職工都必須自覺遵守勞動合同法,為促進社會的和諧共同作出努力。
看你們說的振奮人心,但是我要說,企業沒有不能開除的員工,讓你走你不走就逼你走,找你岔子,小事放大,反正給你小鞋穿,最後你還得走,
還不是隨意開除,而是威脅驅逐工傷員工呢,連工傷前的勞動報酬也未足額支付,還惡狗先咬人,還有狗幫狗咬人,工傷員工求助無門,成了一審被告,在收到法院傳票第5天從郵政遞交反訴狀法院不立案,(2016)桂民再66號一案。
我是一名保安,不知是因為啥,莫名其妙的就被解僱了,我想問問是怎麼回事?
用人單位以便相的手法被迫員工辭職,請高人指點員工怎樣維權?
後果又怎樣?他怕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