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陽區法院識別一起虛假合夥協議糾紛案, 你怎麼看?

1 個回答
麋鹿说法
2019-05-18

該起案件本質上並不能說是虛假合夥協議案件,而應當是民間借貸案件才是,其次根據新聞發佈的內容來看,原告明知他人已經實際償還案涉款項之後仍然訴之法院要求償還款項的行為已經涉嫌虛假訴訟,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對其進行訓誡,罰款,最後原告撤訴的行為也算是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情梗概:

  • 2013年11月22日,原告伍某與被告蔡某等簽訂合夥協議,三人共同出資經營某土地整理項目,伍某將出資款27萬元通過蔡某交給四川某建築公司作為履約保證金。後因未能承攬該項目,伍某要求被告蔡某退還27萬元,蔡某退還17萬元,餘款向伍某出具借條及還款承諾。2017年10月19日,陳某(蔡某前妻)就蔡某的償還責任與伍某商議:10萬元減至8萬元。伍某同意後,陳某向其支付3萬元,並出具了5萬元的欠條,承諾代蔡某償還,同時領走了蔡某出具的欠條和還款承諾。
  • 2019年3月6日,伍某以蔡某、陳某未償還5萬元為由訴至我院。我院在向陳某送達應訴通知書時,陳某稱其已向伍某償還5萬元,並向法院提交了還款時的現場照片及相關銀行流水,村上數位村民亦可以作證。

案件事實比較清晰了很明顯伍某實際上是已經收到了被告蔡某的剩餘款項的還款義務,按照規定來說作為出借人應當有義務舉證證明款項構成的證明,而被告有義務證明自己已經還款或則案涉借款並未出借等事項。

虛假訴訟的可能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

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所以按照規定來說伍某明知他人還款之後,惡意提起訴訟的行為本質上已經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的要件,完全可以對其進行懲處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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