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結束由於個人原因不能去上班,公司有權收回產假期間交的社保嗎?

1 個回答
庄心审判
2019-06-28

謝謝邀請。

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因此雙方勞動關係是正常存在的,那麼在這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繼續為職工繳納社保。在平時,社保費用是由兩部分組成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負擔部分單位直接出了,個人負擔部分由用人單位在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的是生育津貼,雖然金額可能跟工資一樣,但性質畢竟不是工資,因此,單位無權直接在生育津貼中扣。

那麼問題來了,產假期間的社保怎麼交呢?用人單位負擔部分由用人單位繼續繳納,個人負擔部分由休產假女職工交給單位,由單位統一繳納。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自己負擔的部分已經交給單位了嗎?如果交過了,那單位就無權再向女職工收取了;如果個人負擔部分也是單位代繳的,那就應該還給單位。至於產假期間單位繳納的部分,那本來是單位負擔的,不管後面的勞動關係如何解決,都不應該向女職工收取。

產假結束,女職工由於個人原因不能去上班,如果還想保留勞動關係,之後繼續上班,那就要跟單位協商好,辦理好請假手續;如果是不能再去上班了,那就要提前提出辭職申請,以便於產假結束後順利辦理交接手續,不耽誤單位的工作。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產假結束由於個人原因不能去上班,公司有權收回產假期間交的社保嗎?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