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車引發的車禍誰來買單,對使用共享車的駕駛員有使用條件嗎?

4日晚,湘潭大學校內東門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23歲的大學男生駕駛先導出行旗下共享汽車與一名推嬰兒車的34歲女子相撞,嬰兒車內年僅1歲6個月的男嬰經搶救無效死亡。\n不知道對使用共享汽車出現的交通事故由誰負責,對使用共享汽車的人員有沒有條件呢?
2 個回答
汽车网评
2019-06-07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近年來出現的共享經濟更是呈現井噴式的發展。從共享單車到共享睡倉,共享化妝間等等,層出不窮。在便利了我們的生活的同時,由此引發的問題也值得我們去深思。更是值得企業反省,完善制度與監管。

去年有這麼一個新聞,杭州一個大學生因使用gofun共享汽車與寶馬相撞,維修費用高達20萬,大學生無力償還,gofun也並未出面解決問題。其他因使用共享汽車產生的大大小小車禍也是不計其數,那麼,到底應該由誰來負責?在以後的使用過程中該如何去加大監管力度,政府該出臺什麼樣的政策監管,企業該如何完善,審核使用者,使用人又該如何加強自身素質與駕駛技術,做到文明駕駛,安全出行。

據瞭解,大多數共享汽車的使用需下載APP,確認用戶協議,協議中普遍明確用戶需要對上傳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果存在駕照被吊銷、沒收、失效或者狀態發生變化的情況,用戶必須立即通知運營方,同時將被限制使用共享車輛。對此,相關運營方承認,目前共享汽車只能在註冊時審核用戶資質,如需確認使用人身份就必須用車載攝像系統,但法律法規並無這方面要求;另一方面,車載視頻本身成本非常高,技術上也還存在難題。

還有業內人士認為,共享汽車本就是無人值守的狀態,如果加入人工審核就回到了傳統的汽車租賃,運用面部識別等科技元素,增加的投入壓力會讓運營平臺很難接受。實際使用者身份的確認難題在共享單車領域同樣存在。共享單車方明確未滿12歲者不得使用,但這一限定雖能把好線上註冊關口,卻無法保證線下實際合乎規定。

如何分責?是個難題,一個更加受關注的話題是,開共享汽車肇事後究竟誰來買單?由律師認為,共享汽車不同於共享單車,法律對駕駛人的駕駛資格有著嚴格要求。“就車輛駕駛而言,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如果未取得駕駛證或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就不具有駕駛資格。”然不具有駕駛資格,屬於無證駕駛,除要面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外,還可能被處以15日以下拘留。

如向朋友借用賬號,但共享汽車的租賃關係仍建立在平臺與其朋友之間,其朋友應對肇事司機是否具備駕駛資格進行審核。該用戶未盡審核之責,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除罰款之外也可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共享汽車租車公司有沒有責任?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租車前,共享汽車租車公司未盡到對駕駛人資格的審核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事故是汽車本身的質量問題造成的,同樣應由租車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若車輛本身沒有質量問題,租車公司也盡到了審核義務,事故是駕駛人酒駕、毒駕、違法行車等原因造成的,責任應由駕駛人一方承擔。如果車輛有相應的保險,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理賠。在事故造成他人重大傷亡,而駕駛人又沒有相應的賠償能力的情形下,租車公司可墊付一部分費用,隨後再向駕駛人追償。

汽車使用中,難免出現單車事故、行車剮蹭。根據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機動車發生損害,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應承擔責任。但如何判定責任分配?基於共享汽車隨取隨用隨還的特性,如何追責到事故發生時對應的用戶?這些皆為共享汽車發展亟待解決的難題。

憑藉互聯網打破傳統行業限制的共享經濟正在不斷改變著人們的生活習慣。法律界人士認為,共享單車、共享汽車是新生事物,它們既讓消費者得到了全新的消費體驗和便利實惠,同時也遇到了法律調整滯後、監管不適應等問題。我們瞭解到,國家已出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成都等城市也發佈了共享單車管理規定,廣州道路運輸行業協會共享汽車(分時租賃)專委會近日還發布了全國第一個自律性服務規範。

  “共享經濟時代,社會最該共享的是自律,最好的服務應是監管,而監管的根本是立法。”只有以新的立法明確新的模式,才能使監管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儘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了相應規範,但對經營的車輛、駕駛員、定價、個人信息保護、安全等卻未作出相應要求。立法機關應該瞄準共享經濟發展的新問題、新矛盾,對現行法律調整範圍之內的共享經濟關係予以明確,對之外的關係予以補充、完善,對滯後的法律予以更新、升級,把每一個共享經濟關係都納入法律調整範疇,保障共享經濟進入規範發展、健康發展的軌道,以更好地保護各方權益。

天和Auto
2019-06-07

契約精神——學會看用車協議。

共享汽車的交通事故由車險、車輛使用人以及營運公司三方承擔,但具體比例如何要以使用協議的說明為準,在沒有完全看懂協議之前不建議輕易使用共享汽車,因為總會有一些對用車人的苛刻要求。

1、最重要的一點為事故後車輛維修停運的損失,如交通事故是有駕駛人導致的全責事故,車輛停運會按照平均收益標準要求賠償,如兩方均有責任則賠償按照比例由兩方各自承擔,無責事故則有對方車輛的交強和三者險承擔,這些是會在協議中註明的。共享汽車引發的車禍誰來買單,對使用共享車的駕駛員有使用條件嗎?

2、事故處理過程會要求用車人蔘處理流程的所有必要事項,比如兩方調節以及責任劃分,墊付賠償費用等,共享汽車的車險服務並不會非常積極。其次事故導致的賠償金額如果超過車險賠償的範圍,則費用由用車人承擔,這點保險法、交法、侵權責任法都有相關說明的,不僅適用與共享汽車而且借車租車同樣適用。共享汽車引發的車禍誰來買單,對使用共享車的駕駛員有使用條件嗎?

正常理賠流程:車輛發生事故後首先鑑定現場,之後開具責任認定書;在責任清晰無誤後由車險中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期間的流程參考第一點說明,如超額則參考第二點。如果事故處理完畢且車損並不嚴重一般不會產生誤工費,不過用車還要承擔另一項費用:車險保費溢價。

共享汽車引發的車禍誰來買單,對使用共享車的駕駛員有使用條件嗎?

車險中的交強險和商業險都會因出過事故而取消折扣,如連續多年不出險事故商業險最低可以低至保費30%~40%,但期間如果出險則折扣取消,而且連續多次出現費用會以2~3倍的誇張比例提升。

共享汽車的違章和事故總會比較多,所以車險的費用也總會很高,所以每一次共享汽車的事故處理都有會收取車險的溢價費用,這點是可以理解的。共享汽車引發的車禍誰來買單,對使用共享車的駕駛員有使用條件嗎?

其他方面沒有特殊的要求,在使用共享汽車的費用中已經有車險的附加費用,其中包含不計免賠或意外險,而且營運車輛的車險也比較全面,只要不是嚴重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駕駛行為,用車風險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高。

把用共享汽車理解為借車,應該如何賠償和賠償的標準也就很好理解了,本質沒有什麼不同,只是協議細化後提前劃清了責任。共享汽車引發的車禍誰來買單,對使用共享車的駕駛員有使用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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