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男子多次打電話辱罵民警,被鄭州警方行政拘留20日,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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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207157524
2019-04-20

謝謝邀請,看了報道,可以看出事件中的醉酒者態度很惡劣氣焰很囂張,謊稱市屬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執法民警進行辱罵,威脅,給民警個人造成心裡負擔。事後還謊稱執法民警轄區內有不法犯罪事件,不但報復國家公職人員,浪費國家警備資源,還破壞社會上鄰里之間和諧氣氛,涉嫌尋釁滋事。這樣的人法律應該是予以嚴懲,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20日,罰款1000元已經是最輕微的處罰了,我們看一下國家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標準就一目瞭然了。尋釁滋事是一種常見的影響社會秩序的行為,由尋釁滋事而被認定的尋釁滋事罪名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見,所以對於尋釁滋事罪具體的立案標準的認識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關於“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2、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3、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1萬元以上。 以上情形只要滿足了其中之一,就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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