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師能否查閱複製補充偵查卷?

2 個回答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
2019-05-28

所謂補充偵查卷,一般是指檢察院或者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為例,其補充偵查卷會包括兩大類,一類是訴訟文書,一類是證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檢察院公訴部門出具的《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及其附件《補充偵查提綱》,還有公安部門在補充偵查後,出具的《補充偵查報告》。

而證據材料就是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到的相關證據。

比如,公安部《公安機關刑事案卷立卷規範(2014版)》中明確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在補充偵查完畢後,另裝訂補充偵查工作卷,連同原案卷一併移送審查起訴。補充偵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順序立卷:~3.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補充偵查事項或提綱。”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完畢後應當將補充偵查事項或提綱歸入偵查工作卷一併移送審查起訴。故既然是一併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當然屬於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的範圍。

根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除外。

由此可見,補充偵查的相關文書,並不屬於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律師可以查閱、複製。

苏州律师从振
2019-05-28

關於律師閱卷的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第十五條: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原因並在無法閱卷的事由消除後三個工作日以內安排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合理的閱卷次數和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二審期間,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交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查閱、摘抄或者複製。

律師閱卷的權利當然包括補充偵查卷

實踐中,律師去申請複印補充偵查卷不會受到拒絕的,但是,一般情況下,檢察院在補充偵查完成後就很快移送法院了,律師查閱補充偵查卷都是在移送法院後第一時間向法院申請的,爭取在首次開庭前會見被告,核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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