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算不算意外?猝死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嗎?

7 個回答
广州山海慧保
2019-07-12

猝死案件可以說是意外傷害保險糾紛中最富有爭議的案件類型,保險公司對此類案件一般都做出拒賠的決定,而同時,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裁決也存在很大的爭議。

究竟猝死算不算“意外”,被保險拒賠“冤不冤”?

且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01

事件始末

2017年10月10日劉某某作為投保人在國壽濟南公司為父親劉某投保了綜合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1年,保險金額為9萬元,受益人為劉某某。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018年3月12日,被保險人劉某飯後上廁所時不慎摔倒,被家人發現後搶救無效死亡,要求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保險金90000元。

劉某某提供的證據有:

1. 保險合同;

2.120急救病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兩份證據上死亡原因均記載為“(摔倒後)猝死”,“(摔倒後)”均為後增加的;

3. 急救中心分別於2018年6月、7月出具的兩份證明,

一份證明內容為“劉某,於2018年3月12日死亡,根據患者家屬及當時現場所見,考慮患者為摔到化糞池後發生死亡,因患者跌倒至死亡時間較短,未超過1小時,故當時120急救病歷記錄為猝死,特此證明”,

另一份內容為“劉某,於2018年3月12日死亡,當時詢問在現場人員說患者有高血壓病史,但當時病史陳述者非死者家屬,後死者家屬證實患者無高血壓病,特此說明”;

4. 《戶口變動表》、火化證明信等證據。

但保險公司核查後發現,被保險人劉某系猝死,原始的120急救病歷上記載有既往高血壓病史,按照醫學定義屬於猝死系疾病死亡。同時,劉某某為劉某在新華人壽保險公司也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劉某某曾向新華人壽報案,當時死者尚未火化,新華人壽向劉某某發出屍檢通知書,建議進行屍檢確定死亡原因,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但劉某某不同意。之後,劉某某找醫院出具了兩份證明,並在急救病歷與死亡醫學證明書上增加“摔倒後”字樣;找村委會修改《戶口變動表》,將“心臟病原因死亡”改為“意外死亡”。

被保險人劉某死亡原因系疾病,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障範圍,因此拒絕賠償。

02

審判結果

一審

根據權威書籍對猝死的定義,猝死是平時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自然疾病突然發作或惡化而發生的急驟死亡,它是自然死亡的一種特殊形式。劉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雖然根據劉某某的要求,醫療等相關部門對原始證明均做了修改,並出具了修改解釋,但未能改變劉某的死因系猝死的事實,因此劉某是疾病死亡,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未查明劉某的真實死亡原因,劉某系摔倒後導致死亡,屬於意外傷害致死;原審法院的判決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二審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發生意外傷害,疾病不屬於理賠範圍。

被保險人劉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結合原始的死亡證明等資料與猝死的醫學定義,足以證實劉某系因突發急性病死亡。

劉某某主張劉某系摔倒後猝死,屬於意外傷害,並要求相關部門對死亡證明等資料進行了改動,但根據120病歷劉某死亡時並無外傷的記錄,劉某某也未提供其他劉某摔傷的證據。

在新華人壽保險公司通知劉某某進行屍體檢驗,並釋明不進行屍檢的後果後,劉某某仍拒絕屍檢,客觀上導致不能確定被保險人的真正死亡原因。

最後,劉某某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案件爭議

01

猝死是否屬於意外傷害

世界衛生組織定義急性症狀發生後6小時內死亡者為猝死,目前大多數學者傾向於將猝死的時間限定在發病1小時內。發生猝死的原因有:心肌梗、腦出血、腦血栓、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哮喘、過敏性休克死亡、猝死症候群、毒品、某些藥品過量、心源性和非心源性疾病等造成猝死。參照保險中意外的定義,不難看出上述誘因有的是外來的因素,如外界溫度、疫苗、藥物、醫源性等,因此,不能僅憑猝死一個診斷就得出是否屬於意外傷害,應追查其猝死的誘因,這就需要相關司法機關或者醫學通過病理診斷、屍體解剖及流行病學調查,對猝死做出一個權威的鑑定,鑑定猝死是否屬於意外,這樣就可以確定保險公司意外險該不該賠。

而在本案中,既然劉某某極力主張父親的“猝死”屬於“意外”,就不應該拒絕保險公司的屍檢,如果檢查結果核實劉某的死亡是由於“心臟病”“高血壓”,則不符合意外保險定義的意外傷害中“外來的、非疾病的”要求,故不在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

02

猝死是不是一定無法獲賠?

猝死是否賠償的關鍵點有兩個:一是保險條款約定,如保險條款對猝死有約定,按照保險條款相關約定執行。通常來說,猝死是疾病性死亡,壽險可賠付,意外險不賠付。

二是是否找到猝死誘因,除非確定為外來意外因素的,否則意外保險不賠付。在不少理賠案件中出現被保險人原因不明身故,而保單受益人會主張意外身故理賠,但保險公司往往按疾病身故處理,從而產生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受益人在申請理賠時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證明的義務。因此,這類事故發生後,受益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做好現場保護和提供完整的證據,以便確定猝死誘因。

03

近因原則的適用

有人會質疑了,意外險不是適用於“近因原則”嗎?既然近因是“摔倒”,是不是保險公司就必須要賠付才對?在本案中,劉某的死亡原因無法確實,在此情形下,法院一般會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意外傷害”原因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投保人劉某。劉某證明不了劉某某死亡是由“意外傷害”導致,那就得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不過在此案件中,劉某做對了一件事情就是“及時報案”,如果此時保險公司沒有要求屍檢,那麼責任會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可惜的是,劉某不但沒有確切的死亡原因證明,又拒絕屍檢,法院才會判保險公司勝訴。

本文結論:

1. 大部分猝死都是由於疾病,因此不屬於意外險的保障範疇,但消費者依然可以投保其它的壽險產品來獲得保障。

2. 被保險人猝死後要及時報案,並保留確切的死亡原因證明。

———來自公眾號人民理賠師,頭條號廣州山海慧保

保险老炮
2019-07-12

謝謝邀請!

猝死不算意外,在很多保險產品中都是屬於除外責任,有一些產品也會有猝死責任,但是都是單獨羅列的保險責任,具體情況需要看條款才能明確說明。

第一、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指的是非預期的,不是出於故意或者是人為因素的死亡才能稱作是意外死亡:

一般有災害死亡,例如洪水、泥石流、火災等等非人為因素導致的死亡,都屬於災害死亡;

意外事故,例如車禍、溺水、生產事故、爆炸等等屬於意外事故死亡;

其他意外死亡,例如極限運動、煤氣中毒等等。

這些死亡原因都是可以有據可查的死亡,而且是飛預期的死亡,都是屬於這個類型的,一般在意外險裡面都會包含這些責任。主要是看死亡的原因以及本人的動機。

第二、猝死

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猝死定義:“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所以在好多地方一般把猝死都鑑定為疾病死亡,例如突發心臟病去世,目前公認的是發病1小時內死亡者多為心源性猝死。

第三、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的理賠一般都是根據條款進行比對之後進行賠付的,意外險的賠付主要是看死亡原因,在很大程度上,猝死都是因為突發疾病死亡的較多,所以在意外險中,猝死都是除外責任。

現在有一些公司的產品也會設計到猝死的責任,但是會在條款裡面明確列明猝死責任。

謝謝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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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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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災害死亡,例如洪水、泥石流、火災等等非人為因素導致的死亡,都屬於災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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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外死亡,例如極限運動、煤氣中毒等等。

這些死亡原因都是可以有據可查的死亡,而且是飛預期的死亡,都是屬於這個類型的,一般在意外險裡面都會包含這些責任。主要是看死亡的原因以及本人的動機。

第二、猝死

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猝死定義:“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所以在好多地方一般把猝死都鑑定為疾病死亡,例如突發心臟病去世,目前公認的是發病1小時內死亡者多為心源性猝死。

第三、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的理賠一般都是根據條款進行比對之後進行賠付的,意外險的賠付主要是看死亡原因,在很大程度上,猝死都是因為突發疾病死亡的較多,所以在意外險中,猝死都是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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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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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災害死亡,例如洪水、泥石流、火災等等非人為因素導致的死亡,都屬於災害死亡;

意外事故,例如車禍、溺水、生產事故、爆炸等等屬於意外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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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死亡原因都是可以有據可查的死亡,而且是飛預期的死亡,都是屬於這個類型的,一般在意外險裡面都會包含這些責任。主要是看死亡的原因以及本人的動機。

第二、猝死

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猝死定義:“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所以在好多地方一般把猝死都鑑定為疾病死亡,例如突發心臟病去世,目前公認的是發病1小時內死亡者多為心源性猝死。

第三、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的理賠一般都是根據條款進行比對之後進行賠付的,意外險的賠付主要是看死亡原因,在很大程度上,猝死都是因為突發疾病死亡的較多,所以在意外險中,猝死都是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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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指的是非預期的,不是出於故意或者是人為因素的死亡才能稱作是意外死亡:

一般有災害死亡,例如洪水、泥石流、火災等等非人為因素導致的死亡,都屬於災害死亡;

意外事故,例如車禍、溺水、生產事故、爆炸等等屬於意外事故死亡;

其他意外死亡,例如極限運動、煤氣中毒等等。

這些死亡原因都是可以有據可查的死亡,而且是飛預期的死亡,都是屬於這個類型的,一般在意外險裡面都會包含這些責任。主要是看死亡的原因以及本人的動機。

第二、猝死

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猝死定義:“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所以在好多地方一般把猝死都鑑定為疾病死亡,例如突發心臟病去世,目前公認的是發病1小時內死亡者多為心源性猝死。

第三、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的理賠一般都是根據條款進行比對之後進行賠付的,意外險的賠付主要是看死亡原因,在很大程度上,猝死都是因為突發疾病死亡的較多,所以在意外險中,猝死都是除外責任。

現在有一些公司的產品也會設計到猝死的責任,但是會在條款裡面明確列明猝死責任。

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條款之後再做選擇,因為保險公司什麼賠,什麼不賠都在條款裡面寫的很清楚,有時候一些信息業務員也不一定能夠掌握到位或者表述清楚。

下里巴来的人
2019-07-12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猝死不是意外身故。

讓我們再來回顧一下意外傷害保險裡的意外傷害定義,它是指外來的、突發的、不可預測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原因引起的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傷亡。

猝死的發生一般是由心腦血管問題引發的快速死亡,它突發,也不可預測,但是不是外來的,猝死在保險裡面是屬於疾病身故,非意外身故。

第二個問題,猝死能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理賠,要看具體購買的產品了。

實際上,題主想要問的是,

意外險賠不賠猝死身故?答案還是要看具體產品。

我們已經明確,猝死不屬於意外身故。

但是由於現在猝死確實常見和高發,有一定社會知名度,也有一定市場需求,於是現在的情況是,市面是有不少意外傷害保險,單獨增加了猝死賠償條款。

要明確哦,猝死不屬於意外身故,但是保險產品是人設計的,在規定的範圍內,產品設計時,可以增加猝死責任,這些增加了猝死條款的意外傷害保險,才會賠付猝死責任,沒有增加,就不賠。

有幾點需要單獨說明:

1、死亡時效限制

即使增加了猝死條款,意外傷害保險對於猝死的賠付有時限要求,會寫明身體急性症狀發生後多少小時之內死亡保險公司才會賠付,超時了不賠,這個時效從6小時到24小時不等。

2、屍檢要求

包含猝死責任的意外傷害保險賠付時,有很大的概率會要求屍檢。

普通意外傷害保險不一定有這一條,但是包含猝死就基本上會寫明,保險公司在理賠是有權要求進行屍檢和提供屍檢報告。

這件事情對於一部分中國家庭是不能夠接受的,需要事先了解再購買才好。

3、要買定期壽險。

如果題主問的不是意外傷害保險賠不賠猝死,而是保險公司理不理賠猝死,有很多產品會賠付猝死。

比如說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以及包含死亡責任的重大疾病保險,不過還是要提醒,因為猝死是屬於非意外死亡,在前面提到的幾類合同賠付中有觀察期,觀察期之後發生才會賠付。

非常推薦購買定期壽險,槓桿高,觀察期之後也不存在死亡時效的要求,賠付手續也簡單,是覆蓋家庭負債和鎖定未來收入的重要工具。

總結:

猝死,不屬於意外身故,但是增加了猝死責任的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會賠付猝死,同時意外傷害保險的猝死賠償有時限要求,且很可能會要求屍檢。

萱草花开
2019-07-12

猝死能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關鍵要看所購買的保險的具體條款。

意外保險,有偏重於保身價的,也有偏重於意外醫療和意外醫療津貼的,有一些綜合性的意外險會又有身價又有醫療。

猝死在很多保險產品中都作為免責條款,即不予賠付賠。

但現在新出的一些意外險產品會單獨包含猝死責任,或急性疾病身故責任。這些包含單獨的猝死或急性疾病身故責任的意外險產品,會有明確的責任保額,如果發生合同定義的猝死或急性疾病身故,就能獲取賠償。

買保險,什麼責任,一定要看合同,以合同為準。有什麼擔心?要什麼保障?說得懂的人。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才能夠買對產品,解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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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佳保
2019-07-12

有的意外險包含猝死責任,有的產品不包含,要看產品的具體條款。

比如:亞太守護意外保就包含猝死責任,

而易安百萬守護就不包含猝死責任,但是有意外傷害住院津貼200/天。

沒有完美的產品,只有完美的組合方案,大家可以按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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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范谈保险与理财
2019-07-12

猝死不屬於意外,屬於疾病身故。疾病身故是無法得到意外險理賠的,但是可以得到重大疾病險理賠。絕大部分的猝死患者是死於心臟停搏,而心臟停搏的發病率非常高。

刘同涛1
2019-07-14

不算意外 但如果有大病保險仍然可以以身故的理由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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