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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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

各大新聞頭榜被明星解除與 ru 華 奢侈品合作

ru 華 奢侈品道歉的新聞刷屏

先是#楊冪工作室解除與範思哲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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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

各大新聞頭榜被明星解除與 ru 華 奢侈品合作

ru 華 奢侈品道歉的新聞刷屏

先是#楊冪工作室解除與範思哲合作#

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然後是#範思哲道歉#

接著#劉雯解除與coach的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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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

各大新聞頭榜被明星解除與 ru 華 奢侈品合作

ru 華 奢侈品道歉的新聞刷屏

先是#楊冪工作室解除與範思哲合作#

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然後是#範思哲道歉#

接著#劉雯解除與coach的代言#

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再然後#coach道歉並下架 ru 華 商品#

也也也登上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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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

各大新聞頭榜被明星解除與 ru 華 奢侈品合作

ru 華 奢侈品道歉的新聞刷屏

先是#楊冪工作室解除與範思哲合作#

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然後是#範思哲道歉#

接著#劉雯解除與coach的代言#

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再然後#coach道歉並下架 ru 華 商品#

也也也登上熱搜

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此番熱度還沒過去

#施華洛世奇道歉#

#江一燕解約#也跟著上了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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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

各大新聞頭榜被明星解除與 ru 華 奢侈品合作

ru 華 奢侈品道歉的新聞刷屏

先是#楊冪工作室解除與範思哲合作#

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然後是#範思哲道歉#

接著#劉雯解除與coach的代言#

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再然後#coach道歉並下架 ru 華 商品#

也也也登上熱搜

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此番熱度還沒過去

#施華洛世奇道歉#

#江一燕解約#也跟著上了頭條

範思哲coach施華洛世奇紛紛道歉,明星們單方解約要賠償嗎

這兩天各大奢侈品品牌可謂忙忙忙忙著道歉

網友們也很上頭啊,紛紛指責道歉有用嗎?

咱們大美律作為一個法律博主

那自然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待這一系列事件的

嗯,比如

咱們的愛國超模大表姐劉雯、文青女神江一燕以及大冪冪

因為這個事情單方面解除合作有依據不?

會不會構成違約?

要不要賠違約金?

今天咱們就來和大家說說這事兒

單方解約有依據沒?

明星和奢侈品的代言合作,在法律層面屬於合同關係。明星單方面聲明解約屬於合同解除的範疇。

假設明星和國際大牌們的合同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假定哈,畢竟我們也沒見劉雯、楊冪等這幾位明星和品牌方的合同),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合意解除。合意解除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當事人就直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打個比方,大表姐劉雯和coach的代言合同裡面明確約定,如果coach出現ru 華、侵犯國~家~主~權等情況下,大表姐劉雯即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不負任何違約責任。一般來說,鑑於明星公眾人物的特性,代言合同、品牌合作合同中都會有這類專門條款。具體有沒有,咱也不清楚,咱也不知道

小提示

即使享有單方解除權,合同解除也要合法合規噢,即在出現解除事由後,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當通知(最好書面)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但對方如果有異議的,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法定解除。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看到這裡,就有粉絲想問了,這個不可抗力是啥?可以適用這條規定解除合同不?

不可抗力是啥?

根據咱們國家《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和社會異常事件(如ba工、sao 亂、zhan爭)三方面。

顯然,本次ru 華 事件沒有不可抗力呢。那是否還有其他依據支持咱們的愛國明星解約呢?

當然是有的。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情形,所以在擬製法律規範時常常會有萬能兜底條款。你看《合同法》第四條的第五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就屬於典型的兜底條款了。

大美律遍尋了“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發現《合同法》第七條就明確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私以為,如果沒有約定解除權,亦無法協商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依據這個規定解除合同倒也是可以的。

寫在最後

大美律雖然不是楊冪、大表姐、江一燕啥的粉絲,但看到這些明星為維護國家、民族利益站出來解除合同,也是非常讚賞的

最後,還是希望國貨之光們能越來越牛逼,這些啥的奢侈品都靠邊站去吧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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