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商人——為何向國家索要賠償金?

北京《法制晚報》報道,警方最終確認這是錯案,撤銷了刑事案件,解除了金錦壽的刑事拘留措施。

2017年9月15日,金錦壽向中國最高檢申訴,要求國家賠償。

合法出國期間得知被通緝,15年流亡海外

如果沒有那場意外,金錦壽本是個春風得意的溫州商人。

金錦壽原為溫州市龍灣順生箱包廠法人代表,上個世紀90年代,這家廠子生產的箱包,曾經在北美和歐洲熱銷。

2000年春天,金錦壽到歐洲考察業務,其間意外得知,自己被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分局通緝了,稱其攜款潛逃,罪名是職務侵佔。

金錦壽在海外得知這個消息後驚恐萬分,他自知沒有犯罪,但出於安全上的考慮,他沒敢回國,就這樣留在了西班牙。

溫州商人——為何向國家索要賠償金?

他說,15年間,每天在恐懼中過著沒有尊嚴、沒有人格、沒有自由的生活,有國不能回,有家不能歸,連電話都不敢打。

金錦壽回憶說,最初的日子是最艱苦難熬的。

因為是通緝犯身份,我不敢出門,整天呆在窄小的出租房裡,靠妻子在商店裡賣鞋維持生計。

一年後,我才壯著膽子去飯館裡打工,但因為年齡大,沒有外語能力,受盡欺凌。

多年以後,警方糾正錯案撤刑拘

2014年,溫州龍灣公安機關在執行一項行動的過程中,翻出了塵封15年的檔案。

這一看,辦案人員發現了問題。

起草於2014年12月5日的呈請撤銷案件、解除刑事拘留報告書顯示,辦案人員經過重新調查認為,金錦壽案系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應歸民事法律調整,不應納入刑事法律範疇,所謂的"攜款"、"潛逃"均證據不足,也沒有足夠證據證實其有非法佔有資金的目的,因此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當天,龍灣公安分局領導簽字同意撤銷刑事案件、解除對金錦壽刑事拘留的決定。

2014年12月19日,金錦壽從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入境。

"親朋好友都在機場迎接我。我終於回家了!看到他們我百感交集,當時就落淚了。出事的時候我兒子剛滿18歲,現在都是33歲的中年人了!"

從2000年4月26日警方簽發刑事拘留證,到2014年12月5日警方撤案,整整5333天。

人雖然回來了,但各種損失難以彌補。

"我出事後,企業無人主持,大量應收款無從管理。通緝令發出不到一個月,我的經營性資產被人以188萬元拍賣掉,而據溫州市審計事務所評估,(1999)年就價值360萬餘元。後來我註冊的商標也過期了,之後被別人搶注了。"

"更讓人痛苦的是,一紙刑事拘留證讓我喪失了15年的自由,不能享受人倫親情,精神遭受折磨傷害,至今連信用卡沒不能辦,悲劇一生難以翻轉!"

日前向最高檢申訴,要求國家賠償

2017年9月15日,他申訴至最高檢察院,要求國家賠償。

溫州商人——為何向國家索要賠償金?

金錦壽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偵查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侵犯人身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他根據當地的人均收入以及蒙冤天數等情況,要求賠償違法採取拘留措施賠償金1292185.9元(人民幣,下同),精神損害撫慰金60萬元,當年的回國機票損失4800元,經濟損失3602622.59元。

他認為,警方批准刑事拘留、簽發拘留證即已採取拘留措施,簽發了拘留證,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實際到案被羈押,都已經對公民的人身權造成影響。

溫州商人——為何向國家索要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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