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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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是女性,婚前購買一處房產按揭,房屋產權證書登記在張某的名下;後來張某與李某結束愛情長跑,2015年喜結連理結並領取結婚證書;婚後,張某沒多久就懷孕了,於是辭掉工作安心養胎,次年,產下一女,小兩口很高興,這種甜蜜的生活持續了一段時間。

月有陰晴圓缺,天有不測風雲,由於張某在家,沒有工作,家庭的重擔,有李某一人承擔,為了增加收入,勤勤懇懇,在單位加班,精神壓力較大,這種狀態持續了好長時間;單位員工小麗是一位職業女性,未婚,和李某是同事並且在一個辦公室工作。從小麗第一天到公司上班,見到李某就有好感 ,曾經向李某表達過愛意,但是都被李某以已經結婚而拒絕。

最近,李某精神狀態不佳,小麗心裡很難過,於是下班後,主動邀請李某去吃飯。李某下班後,和同事小麗相約,去了當地一家最有名的“世紀嘉園”酒店;他們推杯換盞,訴說衷腸,喝的是酩酊大醉,在酒精的刺激下,開房發生了不正當關係,俗話說:“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不久,事情敗露,張某提出離婚,然而他們對房屋財產如何分割產生了爭議。張某認為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對方當事人無權分割;李某認為婚後,張某沒有工作,還房貸的錢全部是自己出的,有權利分割。因此張某和李某請教法律專家,詢問此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處理?法律專家根據他們的情況作出具體分析,分析如下: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貸款婚後共同還貸按約定處理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目前,我國處於深化改革的攻堅期,社會轉型一部分人經受不住壓力,導致婚姻出現危機的機率增大;當今時期,婚後要懂得,戴上結婚戒指,就是給“探索不止”畫上句號。“相見恨晚”之後還會有“相見更晚”,浪漫激情不等於幸福家庭。婚姻是相互扶持、相互拯救、同船共渡,需要理解和寬容,夫妻從愛情到恩情的關係最牢固。結婚莫草率,離婚需慎重。假如婚姻關係無法維持,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應該合理表達訴求,理性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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