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事先不知夫妻間個人債務的約定,夫妻雙方仍應共同承擔

謝某與祝某曾是夫妻,2004年雙方約定,謝某的一切債務與祝某無關。2013年6月謝某向袁某借款30萬元,後未償還該借款。2013年10月謝某與祝某離婚。同月袁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謝某、祝某返還借款本息。庭審中祝某辯稱其與謝某約定謝某的一切債務與祝某無關,自己不應對謝某的還款義務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本案的借款發生在謝某某與祝某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祝某某與謝某某雖然在2004年約定“謝某某一切債務與祝某某無關”,但不能證明債權人袁某某在出借款項時知道該約定。因此,判決謝某某、祝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謝某與祝某曾是夫妻,2004年雙方約定,謝某的一切債務與祝某無關。2013年6月謝某向袁某借款30萬元,後未償還該借款。2013年10月謝某與祝某離婚。同月袁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謝某、祝某返還借款本息。庭審中祝某辯稱其與謝某約定謝某的一切債務與祝某無關,自己不應對謝某的還款義務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本案的借款發生在謝某某與祝某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祝某某與謝某某雖然在2004年約定“謝某某一切債務與祝某某無關”,但不能證明債權人袁某某在出借款項時知道該約定。因此,判決謝某某、祝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債權人事先不知夫妻間個人債務的約定,夫妻雙方仍應共同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繫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時,為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應當與出借人明確約定借款為個人債務。

謝某與祝某曾是夫妻,2004年雙方約定,謝某的一切債務與祝某無關。2013年6月謝某向袁某借款30萬元,後未償還該借款。2013年10月謝某與祝某離婚。同月袁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謝某、祝某返還借款本息。庭審中祝某辯稱其與謝某約定謝某的一切債務與祝某無關,自己不應對謝某的還款義務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本案的借款發生在謝某某與祝某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祝某某與謝某某雖然在2004年約定“謝某某一切債務與祝某某無關”,但不能證明債權人袁某某在出借款項時知道該約定。因此,判決謝某某、祝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債權人事先不知夫妻間個人債務的約定,夫妻雙方仍應共同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繫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時,為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應當與出借人明確約定借款為個人債務。

債權人事先不知夫妻間個人債務的約定,夫妻雙方仍應共同承擔

本案中,祝某應對袁某事先知道其與謝某之間關於夫妻個人債務的約定承擔證明責任,現祝某無法證明,因此應認定袁某不知道該約定,該約定就不對袁某產生約束力。故謝某向袁某借款30萬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謝某與祝某共同承擔。

謝某與祝某曾是夫妻,2004年雙方約定,謝某的一切債務與祝某無關。2013年6月謝某向袁某借款30萬元,後未償還該借款。2013年10月謝某與祝某離婚。同月袁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謝某、祝某返還借款本息。庭審中祝某辯稱其與謝某約定謝某的一切債務與祝某無關,自己不應對謝某的還款義務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本案的借款發生在謝某某與祝某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祝某某與謝某某雖然在2004年約定“謝某某一切債務與祝某某無關”,但不能證明債權人袁某某在出借款項時知道該約定。因此,判決謝某某、祝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債權人事先不知夫妻間個人債務的約定,夫妻雙方仍應共同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繫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時,為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應當與出借人明確約定借款為個人債務。

債權人事先不知夫妻間個人債務的約定,夫妻雙方仍應共同承擔

本案中,祝某應對袁某事先知道其與謝某之間關於夫妻個人債務的約定承擔證明責任,現祝某無法證明,因此應認定袁某不知道該約定,該約定就不對袁某產生約束力。故謝某向袁某借款30萬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謝某與祝某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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