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普通發票允許抵扣!你都錯過了嗎!

這些普通發票允許抵扣!你都錯過了嗎!

A、所有增值稅普通發票都不能抵扣

B、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可以抵扣

以上選項中你認為正確的選項是() 。

這些普通發票允許抵扣!你都錯過了嗎!

手機屏幕前的小夥伴們,你們選擇了A還是B呢?一直以來,我們有一個通識概念: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認證後進項稅額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增值稅普通發票是不能認證抵扣的。

也許還有少部分小夥伴早就知道,上面A、B沒有一個是正確的,因為有些普通發票也能予以抵扣,有些專用發票卻並不能抵扣。

那麼,到底哪些專用發票不能抵扣,哪些普通發票允許抵扣呢?今天申報姐就來給小夥伴們捋一捋增值稅抵扣中的相關知識,避免大家再交冤枉稅。

符合規定的“公路通行費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文相關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符合規定的“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可以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併稅率前的扣除率-11%)

符合規定的“完稅憑證”可以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看來並不是只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抵扣,也不是所有“專用發票”才能抵扣呦。小夥伴們可千萬別再以偏概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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